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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财经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情】2001年11月1日,原告李某某到被告上海仙乐思有限公司大酒店购物, 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随身携带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 寄存条欲开柜取物,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 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 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 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 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法院判令原
2、告赔 偿531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开展了辩论。原 告认为:被告应派人监管自助寄存柜,并应划出专门的寄存柜进出区域,一律实 行凭寄存条方可进入区域,以防止有人潜入冒充及存折而盗窃财物,现被告未尽 到管理职责,理应作出赔偿。被告则答辩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 被告处寄存包并遗失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 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 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活动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原则?第三章诉与诉权第二编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案情】某
3、市宇航服装厂与万家乐百货商场是两家相邻的企业单位。1998年5 月,万家乐百货商场为装修门面,经宇航服装厂同意,在该外墙安装有“万家乐 百货商场”字样的霓虹灯。1998年7月,宇航服装厂为扩大生产,在原有基础 上施工加层,该工程承包给某区房屋修建公司。房屋修建公司的职工在施工中不 慎将百货商场的霓虹灯损坏,宇航服装厂厂长得知后表示愿意承担新装霓虹灯的 费用。数月后,宇航服装厂加层工程完毕,由于该厂领导发生变更,新上任的厂 长不愿承担为百货商场新装霓虹灯所需费用。为此万家乐商场向法院起诉,要求 宇航服装厂赔偿2000元。鉴于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双方争执金额不大,法 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
4、那天,原告百货商场和被告宇航服装厂都准时到 庭,审判员方明也来了,但书记员李甲却因昨晚突发急病不能来。当事人双方均 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审判员开庭当即了结此案。方明见双方同意,于是决 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审理结束后,经原告申请,追加 房屋修建公司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仍由方明担任审判 员,张乙暂代李甲任书记员。庭审中,三方各执已见,调解不成。法庭考虑到一 案审理中,情况发生变化,争议较大,于是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方明担任 审判长,王军、赵刚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李甲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 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房屋修建公司赔
5、偿原告1500元,公 司不服提出上诉。据查,李甲与百货商场总经理是同父异母兄弟。二审审理后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由张亮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为合议庭成员, 张乙为书记员,重审此案。【问题】1 .法庭在独任审判中有无违法之处?2 .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庭审判是否还须征询当事人的回避意见?3 .重审时的合议庭有无违法?【案情】某甲1994年4月一1997年建造270 m2住房,未用。某乙的住房位于该 13m处。199年1月,某乙在某甲新房后墙3m处挖一肥水井,某甲曾予以制止, 但某乙坚持挖井并使用。1998年6月5日发生特大洪水,水利工作人员曾让某 乙填井以防险,但其未听。同年6月6日早8时
6、许,某甲房前(20m处)的河水 上涨,水位高达1.5m,高于水井口 2.5m,水井开始泛水,涌沙,至下午2时许, 镇村领导组织人员用碎石、沙包填井,至晚六时方堵死水井,此时已涌沙23 nt 同时,某甲新房出现裂缝、下陷,后成为危房,某甲对该房不能居住使用,损失 5万5千余元。经房管部门鉴定认为:某甲新盖新房的设计、施工均符合要求, 某乙的水井所挖水井泛水、涌沙,使某甲新房地基被掏空,致使该房被损坏。对 此,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全部损失约6万元。某乙以自然灾害所致,拒 绝赔偿。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矛盾 激化。为此,该法院民庭进行集体研究,发挥集体智慧,
7、做到集体把关,该案在 事实查清之后,庭长决定先在庭内集体讨论。全庭审判人员(包括该案三名合议 庭成员)共同参加,确定处理此案的基本原则,然后由合议庭出面调解。事后, 该院民庭庭长在总结该案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今后,凡是遇到重大、复杂、疑 难的民事案件,不论是独任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都要坚持集体会 诊的方法,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均实做到集体把好政策、法律关”。【问题】本案的处理程序及庭长的言论有何不妥之处? 【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1996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 到1998年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1998年8 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
8、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北方电镀厂向东风 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 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 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拒绝的情况下,于1999年起诉到某区法院。法院 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 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东方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 回避申请。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 法院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东风汽车 制造厂不是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
9、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 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问题】1 .被告申请有无道理?2 .法院决定是否正确?第五章主管【案情】琼山县桂林洋振家村农工、高山村农工、道立村农工诉国有桂林洋农场 出让土地赔偿纠纷案。三起诉人振家村、高山村、道立村原系琼山县美兰人民公 社所属的三个大队。1962年,中共海南区党委第33号文件决定,将该三个大队 划归国有桂林洋农场管辖,该三个大队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原所有 的土地、山林、水库等土地资源转归为国家所有,由国有桂林洋农场统一管理; 原社员随之转为全民所有制农工,由国有桂林洋农场发放工资,享受农场工人生 活福利、医疗费等
10、劳动保护、福利待遇。该三个村并入农场后,其具体分配方式 是实行自负盈亏、以产计资的分配制度,自1972年至1981年实行工资制;1981 年后,实行联产承包制,不再发工资,但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92年后,因 经济开发的需要,国有桂林洋农场将其部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并对三个村的 农工进行了补偿,但有部分农工还未领取补偿费用。由于少数人作梗,三个村的 农工不让进行开发,后经有关部门说服教育,不再阻挠开发。1993年11月底, 三个村的农工以再已不是农场工人,国有桂林洋农场非法毁坏其自留地为理由, 起诉至海南省高级法院,要求国有桂林洋农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333080元。【问题】本案是否属于
11、法院主管范围?【案情】贵西县甲公司与贵东县乙公司于1985年9月在贵西县签订了苹果购销 合同。合同规定,由贵西县甲公司向贵东县乙公司供应苹果10吨,需方先交定 金8000元,货到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0月,需方收货后,以苹果质量不符 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付货款。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 1986年2月4日,贵东县乙公司遂向贵西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西县仲裁 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向甲公司发出了应付通知书。甲公司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解决, 拒绝应诉,并于1986年2月11日,向贵西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通过 审判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是否正确?法院是否
12、可以受理甲公司的 起诉?【案情】1988年11月23日,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 与孟文光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安公司为孟文光建造私人住宅,合 同对建筑面积、造价及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 于同月23日经潞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生效.工程开工后,双方对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致使工程未能按合同约 定期限完成。双方于1989年4月21日达成协议,终止合同,并对已完成部分的 工程款和逾期造成的损失作了解决,协议书报原合同鉴定机关备案。次日,双方 又重新订立了合同,仍由原鉴定机关进行了鉴证。工程进行过程中,又因质量发 生争议,而停止施工,致
13、使合同期满时未能竣工. 1990年3月4日,孟文光以建 安公司违约及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理由,向潞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合同。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主持双方调解,达 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终止合同:(2) -o合同终止后,仲裁调解协议未得 到履行。1991年1月23日,建安公司派人到孟文光的工地,强行拆除了一道窗 框,并损坏了门框、窗框各一道。之后,孟文光又重新找人对未完成的工程继续 施工,并对已完成工程中不合质量的部分进行了返修,为此,孟文光支付了后期 工程款4万多元。1991年7月18日,孟文光向潞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建安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
14、造成的损失、后期支付的工程款、违约金等。对此 案法院是否能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理由是仲 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 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能另行起诉。另一 种意见,认为是否受理应视原告请求的具体内容而定,如果诉讼请求内容是仲裁 机关已经仲裁的事项,法院则不予受理,如果诉讼请求是未经仲裁机关仲裁的事 项,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孟文光的诉讼有的经仲裁处理,有的则没有经仲裁处理, 如违约责任、建安公司派人破坏造成的损失等,对这些请求应予立案受理。【问题】你认为该案法院应否立案受理?第六章管辖管辖/确
15、立管辖/管辖恒定/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案情】998年9月安康化工厂从湖北某市硫酸厂购买了 10吨硫酸,由湖北某 市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载重10吨的硫酸运输车运往安康。当车行至山阳县境内31 公里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硫酸的车辆发生了翻车事故, 满车的硫酸全部倾倒于农民王木实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交警部门 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王木实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由 于翻车致使安康化工厂的硫酸损失并影响了化工厂的生产,安康化工厂也准备向 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 .王木实应向哪个法院起诉?2 .安康化工厂应向哪个法院起诉?3 .上述案件可否合并管辖?【案情】林
16、天贸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他在中国没有住所。 林天贸2003年5月回国探亲,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天堂商场购买了一套高 级西服和一个高档的电动剃须刀,林天贸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 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但7月18日早晨,林天贸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 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林天贸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 眼视力从1.0下降到了 0.2。8月25日林天贸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 交委托书北京事事发律师事务所的刘青华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呢向法院起诉,要 求天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受理了此案。什么
17、是法院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有那些?【案情】1998年7月,兰新油漆厂生产的新建牌油漆在西安上市。碑林区所在 地的星星油漆销售公司独家在西安销售。1998年9月17日,家住莲湖区的陈玉 明购买了 20公斤的油漆装修房屋。在漆刷地板的过程中,陈玉明出现头晕呕吐, 进而昏迷,经住院检查,诊断为中毒。出院后,陈玉明认为是油漆不合格造成大 量有毒气体的挥发,致使其自己中毒,遂向法院起诉。【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情】王老汉于1997年12月在某市甲区住所内死亡。死亡后留下如下遗产: 乙区有一幢平房共5间,面积约一百多平方米;丙区某银行存有约10万元存款; 丁区银行有11万元存
18、款;甲区住所地之家中有大量生活用具。王某有两子一女, 大儿王玉在甲区某公司工作,二儿与三女均在外地工作。后兄妹三人因继承遗产 发生纠纷,大儿王玉、二儿王石、三女王晖分别向甲、乙、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甲、乙、丙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均在1998年8月7日。【问题】1 .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2 .可否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该案管辖权?3 .该案最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情】1997年10月8日,成都市星星服装厂与兰州市锦华贸易公司在西安签 订了 100万套儿童服装购销合同,合同标的总额为300万元,履行期限自1997 年1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底,履行方式在合同第7条约定为提货或送货, 供方送
19、货在需方所在地验收合格双方应予认可,需方提货在供方所在地验收合格 双方亦应认可。合同在履行中,既有供方送货需方接受的行为,又有需方亲自提 货的行为。后因市场发生变化,锦华贸易公司在接收了 40万套服装后,于1998 年6月拒绝接收服装,星星服装厂认为锦华贸易公司严重违约,给其造成很大经 济损失,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权?2 .本案履行地如何认定?【案情】A市中级法院因一幢办公楼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本市司法局发生争执, 经多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该争议的办公楼位于B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因 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A市中级法院 作为
20、原告,以A市司法局作被告,向B区法院提起诉讼,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问题】1 . B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A市中级法院提起的诉讼?2 .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情】日本和美国两艘海轮在我国秦皇岛海域发生碰撞事故,受害船舶(日轮) 被碰伤后驶抵大连港。双方因碰撞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现日方船舶欲起 诉。【问题】1 .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 .如果有,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情】199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 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 站必须于同年11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 之县丁县,
21、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 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 厂准备向法院起诉。【问题】1 .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2 .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3 .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情】上海A公司(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与苏州市B公司的驻沪办事处签订一 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借给B公司驻沪办事处人民币10万元,五个 月内归还,借款利息根据银行货款利率计算。A公司将1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 划拨到B公司驻沪办事处上海市静安区一家银行的账号上。由于B公司驻沪办事 处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因此引起纠纷。于是,A公司向上海市
22、静安区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B公司驻沪办事处立即归还借款本息。上海静安区法院收到起诉状 后,口头答复,此案应由苏州市某法院受理,上海法院无管辖权。【问题】1 .静安区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2 .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情】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8年 9月10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 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 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 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东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 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
23、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 量腐败变质,损失10多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厂长即找到律师王某 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 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问题】1 .本案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途径解决?2 . A、C、E、F、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3 .如果你是王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案情】居住甲市A区的冯小刚与乙市B区的马丽于1990年结婚,1992年3月, 冯小刚被送往异地劳动教养3年。1995年2月,马丽向乙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冯小刚离婚。在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马丽调往甲市D区工作,B区法院 遂将案件移送到D
24、区法院。D区法院接案后,冯小刚结束了劳教,回到乙市B区 原工作单位。于是D区法院以冯小刚结束劳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 由,将案件移送到乙市B区法院。乙市B区法院认为,冯小刚工作单位在B区, 但其户籍在甲市A区,遂将案件移送到A区法院。【问题】1 .本案应由何地法院受理?2 .本案上述移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案情】1998年8月7日,春城出版社与个体书店经营户李光签订一份购销挂 历合同,合同规定,李光购买春城出版社的风景画对开挂历一万册,每册单价 8. 80元,共计货款8. 8万元,同年9月底前交货。合同签订后,春城出版社按 定于9月13日将一万册风景画挂历送到李光处,并收到其书写的收
25、条。事后, 李光以种种借口不将货款给付春城出版社,但一万册挂历还未开始到外地销售, 存放于李光的书库里,春城出版社欲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但在起诉前先 申请财产保全。【问题】应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情】汪某与李某在上海静安区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二年李某去澳门定居。 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又相互不信任,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谈妥去办协议离 婚手续。但不久,李某在澳门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已改变,汪某无法与他取得联 系。现汪某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问题】汪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案情】1991年6月,飞达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飞达商店”,地址:北京 西城区西内南小街58号)与珠海恒
26、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 地址:珠海拱北区金山大厦F座)签订了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 公司(供方)给飞达商店(需方)提供价值16万元的汽车配件,同时,自合同 订立起一个月内由恒昌公司负责将货物由广州火车站发运至北京广安门车站。合 同还规定,合同签订后,飞达商店先向恒昌公司给付定金5万元,合同实际履行 后,飞达商店将全部货款给付恒昌公司。因恒昌公司违约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 双方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发生纠纷。1991年12月13日,飞达商店向其 住所地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恒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 诉讼费用。【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情】
27、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郭汉先有子女五人:长子郭松林、长女郭朋 娣和二女郭朋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郭松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郭朋秀 在河南省郑州工作。五个子女均已完婚成家。1996年8月郭汉先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遗有一楼一底的瓦房一栋(四间 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女子五人在办理丧事之后,为遗产继 承问题发生了分歧。兄妹五人多次开家庭会议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郭松林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弟郭松根为被告,请求法 院判决自己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郭松根接单位电报返 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给重
28、庆沙 坪坝区法院审理。【问题】1 .本案移送是否正确?2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情】张艳丽与胡志华于1988年结婚。胡从事推销业务,经常外出,性好酗 酒,回到家则对张施暴,且讽刺张名字起得美,人却长得出奇的丑。1993年5 月,张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玉明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A 区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艳丽(女)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区。 被告胡志华虽然婚前曾住A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却在湖北省C县,他 与张艳丽结婚后家安在B区。因此,A区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 件移送B区人民法院处理。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然安在B区,但被
29、告的工作 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 给湖北C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C县法院接到此案不久,给B区法院复函称:“我 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传唤胡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胡志华本人亦 要求回到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河北省D县,因此,特将全部材料 移送给你院查办。”B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然从你县迁至河北D县,则应由你院直接将案件 移送D县法院审理”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湖北C县法院。不久,河北省D县法院 以胡志华已回玉明市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玉明市B区法院。B区法院以胡志华 一直住在A区其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送A区法院审理。【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个
30、法院管辖?本案中法院几次移送管辖有无违反法律 规定的?【案情】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a区的王某与保定市b区的向某于1998年结婚。 2000年3月,向某被送往异地劳动教养3年。2002年2月,王某向石家庄市a 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向某离婚。在a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王某被调往石家庄 市c区工作。a区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送c区人民法院。C区人民法院接案后, 向某结束了劳教,回到了保定市b区原单位工作。于是c区法院以向某结束了劳 教,本案理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保定市b区人民法院。保 定市b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由石家庄市a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便将案件退 回了 a区法院。石家庄市a区法院
31、便与保定市b区人民法院协商解决该管辖权争 议,但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于是,石家庄市a去法院,由省高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1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2 .如何确认管辖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第三编民事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第八章当事人【案情】一日,海州市平安区居民王福贵在家招待好朋友陆全顺、李金水吃饭。 三人把酒言欢,航筹交错。当开启第五瓶“水晶”牌啤酒(该啤酒为邻省a市生 产)时意外发生了,该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将王福贵、陆全顺和李金 水三人不同程度地击伤。事后,三人被立即送往了附近的市人民医院治疗。伤势 痊愈后不久,王福贵来到出售该啤酒的勤丰副食品商店(使
32、用的是海州市玉山食 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交涉。商店随即派人来到王福贵家中查实,确认了该爆 炸确实为该店所售,但其认为该事故的产生是因为啤酒瓶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 责任在啤酒生产厂家,而非经销商。商店以此拒绝承担责任,让王富贵找厂家索 赔。王福贵本人因伤住院一个多星期,共花费医疗费用三千多元,其朋友陆全顺 和李金水也分别花费医疗费数百元。几番交涉后,见其他正常途径索赔无望,王 福贵、陆全顺和李金水三家人商量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谁是本案的被告,谁是原告?【案情】周书礼是红星小学三年级学生,10周岁。张明强是红星小学三年级学 生,12周岁。1998年12月15日下午放学后,周书书礼与张明强以及其
33、他几个 小朋友同行,一路上打打闹闹,做游戏。周书礼用一个小石子打伤了张明强的头 部,张明强即捡起石子还击,因没有打着,张明强即解下腰间的皮带追赶周书礼, 追上后,乘周书礼不备,用皮带朝周书礼的头打去,结果打伤周书礼的右眼,当 即致周眼角出血。回家后,周书礼的父母立即将其送进医院。经检查,打伤了视 网膜,住院做了手术,支付医药费9000元。经医生诊断,周书礼右眼视力受到 严重损害,下降到0.3。出院后,周书礼的父亲周刚明以张明强的父亲张礼华为 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礼华赔偿损失。【问题】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案情】王红与其母谢玉芳在临近年关时上街购置年货,途经一个十字路口,当 从人行横道上
34、穿过时,谢玉芳被李华驾驶且系李华所有的出租车撞倒,左腿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华和王红迅速将谢玉芳送进附近医院治疗,交警迅速处理了现场。 100天后,谢玉芳伤愈出院,共花医疗费7000多元。经交警部门调解,王红和 其母要求李华赔偿7000元医疗费;王红在其母住院期未能上班的误工费1800 元;王红奔波于家庭与医院之间乘坐的出租车交通费用1200元。李华认为医疗 费用太多,表示只承担部分医疗费;对王红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李华认为是王红 的自愿行为,不愿承担。双方协议不成,交警部门终结调解。之后,王红与谢玉 芳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请求:1.赔偿谢玉芳医疗费7000 元;2.赔偿红的误工
35、费1800元,交通费1200元。【问题】该案当事人是否正确?【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1990年10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 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 法定程序于1995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 1996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1990年8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 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 经权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 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
36、要求原告返还电动机。【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案情】1993年5月15日,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 办”)委托洛阳市价格事务所(以下简称“价格所格拍卖“152500MHZ”无线传 呼频率,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明确了授权范围。根据委托协议,价格所在洛 阳日报刊登了拍卖无线传呼频率的公告,并于同年5月18日下午在洛阳笑天 影城歌舞厅进行“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公开拍卖。拍卖会由价格所主持, 在拍卖会上宣读了拍卖的有关细则。5月18日下午,洛阳市电业局、洛阳市开 拓仪器仪表公司(以以简称“仪表公司”)、洛阳市神州旅行社三家参加竞拍
37、。洛 阳市公证处派员到现场进行拍卖公证。拍卖开始时,主拍人宣布起价为18万元, 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5000元的倍数,仪表公司首先举牌报价18万元。之后神 州旅行社举牌报价20万元,电业局举牌报价22万元。在电业局报价22万元后, 无人举牌报价,主拍人重复道:“电业局报价22万元,还有报价没有?我最后再 问三遍二主拍人在连问四遍“还有人报价没有”之后,敲响了锣声;并举 手宣布“成交”。在锣声响后余音中,仪表公司代表喊了声有“有”,并举起了报 价牌。对于主拍人敲响锣宣布成交,仪表公司提出了异议,公证人员认为“由主 拍人规定最后电三次敲锣定音,但叫了四次,这次拍卖无效,重新再拍二对此,电业局根据
38、拍卖规定 向公证人员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电业局在明确表示不放弃已取得的无线传呼 频率使用权的前提下,离开了拍卖现场。主拍人根据公证人的意见,继续进行拍 卖,起拍为22万元。仪表公司报价24万元后,再无其他单位报价,主拍人敲 锣定音,宣布以24万元成交。同年6月7日,管理办按照价格所所的拍卖通知, 以洛市无办字口99306号文,批准仪表公司使用“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 并同仪表公司签订了频率使用缴费合同。为此,电业局与价格所和管理办发生纠纷,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立案后,以电业局为原告,价格所为被告,公证处管理办和仪表公司为 第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判,认定管
39、理办与仪表公司签订的频率使用合 同无效。【问题】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是否存在问题。【案情】刘天兵在农贸市场出售蔬菜,工商局干部谢为东认为其摊位影响交通, 要求其另找位置,因刘天兵不肯,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谢为东因刘天兵抓住 秤杆不放,使用右手猛砍其手腕,致使刘天兵右槎骨中段骨折。刘天兵拟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问题】该案被告应当是谁?【案情】1998年10月8日上午,王小兰女士抱着其刚满4个月的小孩,在经过 一楼房时,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炸,致使王小兰和小孩均严重受伤,原来是吴刚家(二楼)天 然气爆炸,其原因是,吴刚在家居住时间不多,长期在外出差,天然气塑料管被老鼠咬 坏,发生漏气
40、,从而引发爆炸。王小兰找到吴刚,要求其赔偿损失,吴刚则认为,自己 的财产也遭受损失,同样是受害人,不同意赔偿。查明:吴刚所住房屋系所在甲公司所 有;天然气供气单位是乙天然气公司。现王小兰欲起诉。【问题】1.应当以谁作为被告?2.吴刚、甲公司、乙公司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案情】1998年10月,刑警小王和小李追捕一抢劫案的逃犯张三,在与逃犯张 三的搏斗中,刑警小李受重伤,最后制服逃犯,将其抓获。搏斗现场是陈木的一块萝卜地, 由于搏斗激烈,致使萝卜苗被踩坏几十棵,现陈木要求赔偿。【问题】应以谁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案情】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58年,李 大仙在浦东
41、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 结婚居住使用;西屋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 女儿居住西层楼上一间;披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夫家。长子 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 间。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女B也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 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夫妇偏爱。夫妇俩生前曾多次与邻居谈话时,夸奖长子甲一家,并 说等他们百年之后,西楼上一间和东屋楼上一间给孙子A、孙女B结婚使用。虽然多数 口头这样说,但未立遗嘱。1973年、1974年李大仙
42、、刘晓美相继去世后,他俩原居住的 楼上东间被孙女B结婚使用。1985年3月,甲和乙为门前场地使用发生矛盾,加上对甲 一家占用父母房屋3间,而自己儿子结婚却无房屋,感到心中不平。于是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甲平等继承父母遗有的5间房屋和6件红木家具。诉讼中甲辩称:他对父母所尽 义务多,且父母生前有意愿将东西楼上2间和6件红木家具给他的儿子A的女儿Bogfc , 他应继承东屋上下2间和西屋楼上1间以及红木家具。法院通知被继承女儿丙和孙子A、 孙女B谈话,女儿丙明确表示不要父母遗产,A、B认为祖父生前有口头遗嘱,将楼上两间 房屋和红木家具赠给他们,且他们实际上已接受。因此,楼上2间和红木家具归他们
43、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女儿明确放弃继承,不作为诉讼当事人;遗嘱不合法律要求,不具有遗 嘱效力,故孙子A、孙女B不具有当事人资格。【问题】法院确定当事人资格是否正确?【案情】沈炳之与付启星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8月,沈炳之为同他人做生意, 由付启星出面,向其朋友借款15000元。1998年8月,沈炳之与付启星因情感不和向法 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判决15000元债务由沈炳之负责偿还。之后,债 权人王高文多次向沈、付两人催要欠款,但沈、付二人相互推诿。付启星称,他与沈炳之 离婚时,债务15000元,法院已判决由沈炳之负责偿还,对此欠款他无偿还义务。沈炳 之则称,此笔借款,虽是我做
44、生意用的,但不是他直接借的,这笔钱只能由付启星直接向 他要。1999年1月,债权人王高文因催款无着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的法 院即是审理沈、付二人离婚案件的法院。王高文的起诉请求是,要求沈炳之立即给付欠款 15000 元,同时给付利息。该法院立案后,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问题】法院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案情】陈勇(男)、刘冬(女)系夫妻关系,生一子陈小礼。陈小礼6个月时 被送到刘冬的母亲周小平处帮助抚养,现年5岁。陈勇、刘冬都想把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 周小平不同意,认为陈勇曾因盗窃罪服刑一年,其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陈勇、 刘冬多次与周小平协商,均遭周小平拒绝,为此,
45、陈勇提起诉讼,主张对陈小礼的抚 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周小平送还陈小礼。刘冬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 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问题】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1998年10月的一天清晨,东方刚蒙蒙亮,一辆大卡车开到上海市某酿 造公司厂区内,装运工厂制造酱油剩下的渣料。进行装卸作业的酿造公司临时聘用的来自 安徽的民工,当然这次装渣是业余时间打工,所有费用由卡车司机胡甲支付。装运酱渣 的卡车在倒车时,不慎装饰民工魏乙撞倒,不省人事,立即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当时, 魏乙已产生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人命关天,医院方马上采取急救措施,同时火速通知酿 造公司派人来为魏乙办理住院手续。但
46、当时公司领导尚未上班,身为公司车间主任的李 丙接到电话后,不假思索地在医疗费担保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担保书的内容是:病 人魏乙因急诊需入院,有关医药费用在病人出院时,担保人保证全部付清。医院为救治魏乙,共花去医药费用共计6万余元,望着天文数字般的账单,靠打 工赚钱的魏乙自感无力承担,于是在没有结账的情况下,悄悄溜出了病房。为了追索医药费用的问题,医院同酿造公司、卡车司机胡甲进行过多次协议,但 一直未取得结果。如今病人又不翼而飞,医药费用无人承担。于是,医院一纸诉状递进 南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医药费用6万余元,法院立案后,将魏乙和李丙列为共 同被告,酿造公司和胡甲列为第三人。【问题】1.
47、法院对当事人的列法有无错误?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案情】兴兴建筑公司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红光建筑队实际是王 红光个人出资兴办,挂靠在兴兴建筑公司名下,每年交纳管理费。1997年8月,王红 光以兴兴建筑公司红光建筑队的名义向平安构件厂订购了 40万元水泥构件,构件厂把水泥 送到建筑队后,王红光说资金不足,3个月后一定给付这40万元,另加利息1.5万元, 并由甲公司下属的A办事处作为保证人。不料在施工中,王红光的建筑队因工程事故,造成50余万元损失。3个月后王红光建筑队无力给付41.5万元的债务。平安构件厂找到兴兴 建筑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兴兴建筑公司以建筑队债权债务自理为由,
48、拒不清偿。A办事 处也无力清偿。无奈之下,平安构件厂只得向法院起诉。【问题】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案情】1997年12月工22日,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从某 电子经销公司购买100台“奥林匹亚”牌彩电,付款提货后,将该批电视机交给 某丝绸厂运输,双方约定,运到经销部后给付运费5000元。此前,电子经销公 司与经销部曾有一笔购销录音机交易,经销部尚欠电子经销公司货款8万元,多 次催款未果,遂起截留经销部所运彩电之念。因电子经销公司同期曾与经销部同 地的某家电器公司签订购销500台彩电的合同,尚未能供货。电子经销公司遂 派员与家用电器公司协商一起将经销部的彩电中途截下,卖给家用电器公司,丝 绸厂运送彩电的汽车到达经销部所在城市时,电子经销公司和业务员谎称:“经 销部未付货款,彩电先找个地方存放,等经销部付款后再交彩电二送货司机信 以为真,将彩电送至电子经销公司业务员指定的家用电器公司处。家用电器 随即将彩电售出,丝绸厂司机发现彩电被截后,就向家用电器公司索要5000元 运费后,返回。后经销部得知彩电被截,即起诉到法院,要求丝绸厂、电子经 销公司和家用电器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立案后,把丝绸厂、电子经销公司和家用 电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