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明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笔记,考研真题,考研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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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财产罪、抢劫罪(一)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 劫罪,根据情况可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客体: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又侵犯了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是其 主要客体。(三)客观方面:强制手段:1、暴力方法: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暴力所打 击的对象一般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注意:如果行 为人当着控制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的面,而对其在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 行暴力打击,迫使前者交出财物,也应以抢劫罪论。2、胁迫方法:即精神强制。具有

2、暴力性和当场性的特征。(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不同)3、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典型的如:药物麻醉、用 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强制手段与取财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时间条件:抢劫罪必须当场施加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当场获得财物,如果是事后取财;则不成立抢劫。 (四)抢劫罪的加重构成1、入户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3、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出军警人员(包括真军警)育明教育全国统咨询热线:400-6998-626TEL:01052889616育明教育咨询师 QQ: 1737503498 网址 5,6、持枪抢劫7、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3、救灾、救济物资的(五)转化型抢劫1、携带凶器抢夺:不要求随身携带,也不要求显示出来。但藏在包内的,要有随着使用的 可能性。2、事后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3、聚众“打砸抢”:不论是抢走并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占有财物,对首要分子, 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立法上的个特例。4、注意加重情节与转化型抢劫竞合问题。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 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 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六

4、)抢劫罪与其他罪的区别1、与抢夺罪:主体范围不同;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的力是作用在财物上,抢劫的 是作用在被害人身上。(对于“飞车抢夺”行为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是在下列三种情 况下,定足劫: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到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 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 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2、与绑架罪: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

5、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抢劫财物为目的,以故意杀人为手段将被害人 杀死的,仍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在抢劫财物之后,为了逃避侦査、审判等目的而伤 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如果本无抢劫之意, 基于其他动机故意伤害或杀死他人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 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育明教育全国统咨询热线:400-6998-626TEL:01052889616育明教育咨询师 QQ: 1737503498 网址 (七)1、通常;取得财物或造成轻伤结果之是既遂。2、“转化”抢劫罪的既遂

6、以实施暴力、胁迫之后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而不能以先前盗窃、 抢夺罪是否既遂为标准。例题(2007年真题):周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持械威胁的方法,将林某带到某 地秘密关押。期间,周某抢走林某身上随身携带的3000余元钱,之后,周某又以殴打的手 段威逼林某亲属不许报案。周某构成()A绑架罪 B 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D想象竟合犯二、抢夺罪()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客观方面: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本质 在于“公然夺取”。(三)飞车抢夺的定性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 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

7、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驾驶车辆,逼挤、 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 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例题(2007年真题):甲乙两人驾驶摩托车伺机抢夺他人财物。某日傍晩,甲乙发现街上 女子脖子上佩戴一条金项链,便从该女子身后驾车飞驶过来。坐在车后的乙趁机拽取项链由 于用过猛,致该女子摔倒,头部撞倒马路护栏,造成胫骨折断死亡,甲乙二人构成() A抢夺罪B抢劫罪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伤害罪育明教育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

8、00-6998-626 TEL:01052889616育明教育咨询师 QQ: 1737503498 网址 三、盗窃罪(一)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客观方面: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三)客体:本罪的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权(四)盗窃罪的认定问题1、盗窃罪的对象:既包括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虽未所有但占有的财物2、窃取行为的针对对象: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持有人,其他在场的人发觉不影响该罪的 构成。3、“秘密”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即行为人自认为秘密。4、数额较大型与情节严重型:盗窃行为成立犯罪罪主要条件即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但是 未达到数额较大,若“情节严

9、重”的,也可成立本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1 年内盗窃3次以上)、入户盗窃(以行为人全部身体进入户为必要)、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贴 身的、近距离的窃取他人身上或随身携带的财物)等四种情形,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5、既遂与未遂问题:“失控说”。(五)刑法中针对特定对象的盗窃行为的定性1、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而非信用卡诈骗罪。2、行为人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盗 窃。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定盗窃。5、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

10、,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侵占罪(-)侵占罪的对象及特征1、侵占的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2、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二)对占有的判断(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1,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原则上由他人占有,即使他人主观尚无意识。2、如果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然地转移给第三(或建筑物管理者)占有的,则应视为 第三人占有而非遗忘物(如遗忘在宾馆的手机,可视为宾馆管理者所占有)。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论宠物在何处,应认为仍由主人占有。 4、虽然财物处于他人支配领域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占有的事实,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而非行为人占有或遗

11、忘物。五、诈骗罪(一)、四个阶段:1.欺骗行为2陷入认识错误3.做出处分4.取得财产(1)诈骗罪的成立首先是使用欺骗行为,但注意正常的商业活动的吹嘘不属于欺骗。(2)被骗人处分财产:被骗人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并具有处分能力的人。如果行为 人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手中骗取财物,则是盗窃。此外,这里的处分既包括所有权的处理 也包括占有权的让渡。(3)处分行为,处分权人,即所有权和占有权人才有处分权。(4)被害人貌似“自愿”交出财物: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 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是由于行为人欺诈行为引起的,如果该欺诈行为并没有使对方陷入错误 认识,则不成立诈骗罪或仅成立诈骗罪未

12、遂。(5)、三角诈骗问题:即指被害人与被骗人不同一的情况,这种情况关键看被骗人是否具有 处分该财产的能力或客观状态。如果是肯定的回答,则成立诈骗罪,否则可能属于盗窃罪(基 于间接正犯原理)(二)、与盗窃罪的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在主观上有处分(交付占有)的目的。(二)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其、行为同时具有诈骗与恐吓性质,对方也同时陷入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属于诈骗罪与 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其二、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没有恐吓), 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只能定诈骗罪。其三、当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和 恐吓行为,被害人虽然陷入一定的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

13、要因为恐惧而交付财物,宜认定为 敲诈勒索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六、敲诈勒索罪育明教育全国统咨询热线:400-6998-626TEL:01052889616育明教育咨询师 QQ: 1737503498 网址 (-)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和数额1、对象: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迫使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 劳务。2、构成要求:数额较大(以10003000元为起点)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三次以上,且每一 次敲诈行为不要求独立构成本罪,即便多次的数额累计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成立本 相。(二)既遂未遂问题要求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处分其财物,如果出于同情心理提供财物或

14、者为了配合警方交付 财物,成立未遂。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1、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即是否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2、敲诈勒索罪是向被害人本人发出的威胁,绑架罪是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相关人员发 出威胁。七、挪用资金罪(-)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二)客观方面:三种表现:其,超期未还型。其二,营利型。其三,非法活动型。(三)认定1 .刑法第185条规定,(非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2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3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15、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 罪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一)客观方面: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造 成重大损害。(二)主体:掌管国家救灾等7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并不不 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三)本罪是结果犯,同时,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特定款物擅自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挪 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四)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区别比较1、挪用公款: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公款;目的是为个人使用火为

16、个人谋取私 利。2,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3、挪用特定款罪:主体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也不排除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可 能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主体:主观上行为人决意改变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将特定款 物擅自挪自他用,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本单位或某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 归个人使用的目的;此外该罪对结果有要求:具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结果。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一)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注意:对于代表,要求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对于红十字会人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

17、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但是要求执行的必须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而本条前三款的情形并没有要求 必须有严重后果发生)(二)认定1 .本罪的暴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 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2 .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不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1、构造:招摇撞骗罪实质是利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包括物质性 的,也包括非物质性的)2、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认定:冒充警察定招摇撞骗罪且从重处罚冒充军

18、人定冒充 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武警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民警定招摇撞骗罪。三、妨害司法犯罪罪名时空条件主体行为方式伪证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 入、翻译人作虚假证明、鉴定、 记录、翻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不限于律师)(1)毁灭、帮助毁灭 证据(2)伪造、帮助伪造 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 不作证或者改变证言 作伪证妨害作证罪各类诉讼一般主体暴力、威胁、贿买等 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 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罪各类诉讼一般主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 造证据例题(2 0 0 9年真题):下列哪些行为不能构成伪证罪()

19、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B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证证据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四、窝藏、包庇罪这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窝藏),或作假证明掩盖其犯罪事实(包 庇)的行为。1、窝藏、包庇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事前有通谋。2、与伪证罪区别。3,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刑法第311 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4、特殊包庇。旅馆、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妲活 动时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按包庇罪定罪处罚。5

20、、些包庇犯罪的行为被单独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这些犯罪包括: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 定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刑法 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即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 掩饰、隐瞒的行为。(一)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方面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四)共同犯罪1 .如果事先有通谋,事后为犯罪人

21、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当以前罪的共同犯 罪论处,而不能论以此罪。2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五)法条竞合1、些赃物犯罪的行为被单独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就不再以此罪论处,这些犯罪包括:刑 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六、聚众犯罪注意四点:1 .所有参与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第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 械劫狱罪。2 .聚众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即第268 条的聚众哄抢罪、第290条的聚众

22、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的聚众 斗殴罪。3 .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即第30I条的聚众淫乱罪。4 .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即第291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交通秩序罪、第242条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89条的聚众“打砸抢” 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毁损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例题(2010年真题):在下列聚众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该犯罪的主犯的有() A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D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罪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形成较稳定

23、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 经济实,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 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 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不影响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

24、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1、注意:前罪是选择罪名,且不考虑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有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按罪处理。毒品数量累计。但对同一宗毒品,兼有走私、 贩卖、运输行为的,不重复计算。2、出售行为:区分目的,为出售目的而购买、持有的贩卖行为;为自吸而持有、携带 的非法持有毒品罪。3、“运输”行为:指从此地移动到彼地(如在同一城区内由甲房屋转移到乙房屋的,就不 能以运输论),无法査明毒品來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4、“制造”:是指用原料制作成原料以外的物品,包括用毒品原植物或配剂提供或制作毒 品;以改变毒品成分

25、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注意:其 中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 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品的行为。5、为他人代购毒品的定性: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 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对托购者、代购者 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 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买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 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6、犯意引诱: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

26、促成下形成犯意, 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应以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7、对“持有”的认定:不仅限于随身携带、占有,还包含支配、管理、储存,如置于家中、 臧于野外。与窝蔵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 毒品犯罪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 犯。九、有关卖淫嫖始的犯罪(一)组织卖淫罪这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数人。(2)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本数),主要是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向异性卖淫,也包 括向同性卖淫。(3)组织

27、他人卖淫,又引诱、容留、介绍被组织的人卖淫,由于引诱、容留、介绍都视为 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只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这些行为是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 施的,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二)强迫卖淫罪这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注意;此罪要注意与强奸罪的区别,如果只是强迫妇女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性对价,这 应以强奸罪论处,而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 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如果强迫他人从事卖淫,在卖淫过程中,与之发生性行为,或 者为了迫使他人卖淫而强奸的,则应为强迫卖淫罪。(三)传播性病罪1、客体;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

28、行为;2、主体;必须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既包括卖淫者,也包括嫖娼者。3、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传播性病的目的,但是要期初自己患有性病。(注意:在卖 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措施的,仍然认为具有本罪的故意,如果出于伤 害目的且造成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而非本罪)。4、时空条件:要求在卖淫嫖娼活动过程中5、本罪是行为犯:其成立并不要求已经将性病传播给他人,也不要求具有引起性病传播的 具体危险。(四)嫖宿幼女罪1,对象特定:不满14周岁的荚淫幼女。2、主观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3、客观方面:行为人与幼女之间是一种卖淫嫖娼关系(注意:该关系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的 强奸罪之根本区

29、别)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成立贪污罪的 主体,不能成为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主体。1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从事公务的人员。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陪审员、村 民委员会、城镇

30、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二)既遂未遂问题行为人已经将其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所有。(三)数额问题原则上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较重的,认 定为贪污。(四)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这里最复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盗窃或诈骗的认定问题,这主要看行为人是利用了职权之 便还是单纯利用工作方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权便利,仅仅是利用在单位工作、 熟悉环境、了解情况、进出方面等与职务没有宜接关系的便利条件,而窃取财物的,只能以 盗窃罪定罪。例题(2 0 1 0年真题):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

31、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这种廉洁性可以表现为职务行为的 不可收买性,因此只要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均可认定受贿罪的成立。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有形的可用金钱计量的财物,也包括无形 的可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再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 的会员卡、代

32、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但不包括提升职务、 迁移户、升学就业、解决工作、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利益。(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大致有如下表现:1 .索贿这是以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无需为他人谋取利 益,就可构成受贿罪。2 .收受贿赂:这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 “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3 .单纯受贿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33、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种受贿,无需为人谋利,但仅限于经济往来 中。4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三)受贿罪的几个注意问题1、主体: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要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注意:这类人员却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2、离退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体之前与请托人约定,在离退体后收受财物。由于这也存 在种公职行为的被收买,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构成受贿。3、既遂未遂问题:只要行为人索

34、取了或者收受了贿赂即可,至于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 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本罪的主体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注意:本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够成共犯,取决于双方是否有共同故 意的行为。五、行贿罪的认定与受贿罪是对合犯关系,互为犯罪对象并均构成犯罪,此罪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为了谋 求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注意:此时接受贿赂的国家丄作人员则可以构成受贿罪)。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

35、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1 .滥用职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违背职务行为的宗旨,其主要情况有: 超越职权,擅自处理没有处理权限的事务;玩弄职权,随行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故意不 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2 .滥用职权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自己滥用职权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二、玩忽职守罪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 .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马虎草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职。比如110 民警不接报警电话,造成报警人被杀死。2 .玩忽职守在

36、主观上是过失,对于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行为人或者是应 当预见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三、徇私枉法罪1、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2、原因:徇私和殉情。3、三种行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诉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在刑事审判 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注意本章罪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除了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 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是从重罪论处外, 其余的受贿后再渎职的犯罪,均应数罪并罚例题(2007年真题):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D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军人违反职责罪几个注意问题:1、“军人”具体可以分为: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2、叛逃罪:为行为犯,不再要求叛逃行为必须“危害国家安全”,即只要有叛逃行为即可构 成本罪。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资助的对象取消“境内组织或个人”的限制,即不限境内还 是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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