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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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法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

2、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提示】1、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是:权利的相同与对应。2、核心:法院对待当事人视同仁。3、区别于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核心是给外国人国民待遇。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提示】1、辩论的主体是当事人;2、辩论的内容是程序性问题和实体事实以及法律适用问题;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4,辩论贯穿于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与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与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3、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示】1、诚实信用原则:(1)适用主体:适用于法院、当事人以及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2)对当事人的要求:第一、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第二、促进诉讼义务;第三、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第四、禁止反言;第五、禁止滥用诉讼权利。(3)对法官的要求:第一、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第二、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第三、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2、处分原则(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

4、讼权利;(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4)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即诉讼程序、非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均实行处分原则。 第十六条【在线诉讼及法律效力】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提示】该条系新増条文,该规定确立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

5、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髙级人民法院审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提示】1、级别管辖的划分依据是均衡各级法院的职能负担

6、。2,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轄,3、中级法院既受理国内案件,也受理涉外案件;但受理重大的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4、最高法院有管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5、除特别程序中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以外,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6、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管辖恒定、管轄权异议均可以适用于级别管辖;但是,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不得改变级别管轄。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

7、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4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提示】1、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轄的确定原则,对于公民而言,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2、经常居住地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起诉时居住,并且连续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8、;(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相关法条】民诉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案件管辖确定:第一、被告一方被釆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不论时间长短),由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管辖;第二、双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

9、教育措施不到1年以上,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追索贍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管辖的三种情况:第一、只有一个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轄区,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几个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权。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越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

10、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民诉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

1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1)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为履行地: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履行地无管辖权。第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争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履行地。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示】1.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权:2.履行地确定取决于交付标的的方式:3.合同约定

12、履行地优先。 第二十七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民诉解释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 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提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权。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

13、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特别提示】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律其、因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运输事故纠纷、船舶碰撞或者海事损害事故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格的重要原则;其三、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14、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七十三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提示】1、专属管

15、辖的特点:强制性与排他性。2、34条:既适用于国内案件,也适用于涉外案件;273 条:只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3、34条:专属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中国法院,也可以是外国法院;273条: 只专属于中国法院;4、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1)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格。5、不得对抗仲裁。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16、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相关法条】民诉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 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

17、道有管辖协议, 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提示】1、确定合同纠纷与财产权益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时,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2、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1)适用于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书面形式;(3)在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之中选择。但需注意:第一、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起诉时选择法院是否明确。第二、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协议管轄有效,赋予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4)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

18、管辖。3,格式合同、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以及合同转让时协议管辖的特殊适用。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提示】1、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是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区别于协议管轄:选择管辖是赋予当事人一方,即原告选择权;而协议管辖是赋予当事人对管轄法院的协商选择权。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19、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20、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轄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提示】1、受理案件法院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管轄的做法是正确的;以其他理由移送则是错误的。2、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受移送法院拒绝接受案件、退回案件、将案件再移送均是错误的。3、移送管辖

21、的时间是开庭前,且被告未应诉答辩。4、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无需上级法院同意。5、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提示】指定管格三种情况;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轄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管

22、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应当逐级进行。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法条】民诉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

23、,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提示】1、自下而上的转移:(1)提审;(2)报请上级审理,需上级法院同意。2,自上而下的转移:需要报经上级法院批准3、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比较内容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也称移转管辖)前提受理案件法院无管辖权受理案件法院有管辖权转移内容不同案件管格权法院级别不同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程序要求不同无需上级法院同意需要上级法院同意或者批准4.下级法院找上级法院时,需区分移送管轄、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适用。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

24、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二审和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

25、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的, 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

26、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査,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四十五条【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提示】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合议庭组成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制度【注意】1、必须组成合议庭,不得独任制。2、可以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3、组成新的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审的,

27、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三点同发回重审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评议规则1、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形不成多数意见,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判决,但仲裁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独任制适用程序1、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3、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

28、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5、督促程序:6、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审理阶段不得适用的情形民诉法第42条第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第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第四、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第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第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独任制转为合议制民诉法第43条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29、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第二、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 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四章回避第四十七条【回避的法定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

30、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

31、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九条【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

32、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五十条【回避决定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新华考资网 www. xhkzedu. com QQ281342356 微信;xhkzsikao【提示】1、被申请回避的人

33、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釆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五十一条【诉讼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提示】1、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当事人;2、非实体当事人主要包括:(1)其他组织。(2)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3,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比较内容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34、)特点抽象、概括的法律资格具体个案中的法律资格与诉讼联系不以具体诉讼为基础以具体民事诉讼为基础与法律的关系无需法律规定由法律加以规定判断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者组织始于依法设立,终于依法终止1、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以是否是本案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对该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或者管理权利作为判断标准;2、在确认之诉中,以对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是否具有确认的必要性、即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相关法条】民诉解释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35、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36、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 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第六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提示】(一)

37、两种共同诉讼的比较比较内容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标的,即个标的同一种类标的,即多个标的诉讼请求数量个或者多个诉讼请求多个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内容相同可以相同,可以不同合并强制合并任意合并内部关系相关性独立性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相同裁判结果独立,可以相同,可以不同(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权利行使:其中一人行使诉讼权利,需经其他人同意,其他人同意的,对其他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上诉权的行使是例外。【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38、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

39、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第七十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40、,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第七十一条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1、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提示】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时应区分实体权利人与实体义务人。实体权利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义务人应当追加。2,在二审程序中追加,

42、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五十六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七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

43、生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第七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44、当事人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 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提示】两种代表人诉讼比较比较内容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同一种类诉讼基础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均可普通共同诉讼代表人确定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部分当事人推选各自的代表人按顺序三个方式:1、当事人推选;2、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法

45、院指定代表人不同意代表人的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普通诉讼中,另行起诉另行起诉代表人的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裁判效及于诉讼代表人及被代表的当事人及于诉讼代表人、被代表的当事人以及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人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

46、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相关法条】民诉解释 第二百八十三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七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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