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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尊敬的法官: 北京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上诉人”)的委 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上诉人与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的案二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二、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归纳:下面,上诉人就上述二审争议焦点进行阐述争议焦点一:争议焦点二:综上,O上述意见,谨供法庭参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代理律师联系方式:电话:O电子邮箱:O地址: 。附本案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附本案相关判例:序号案号信息裁判要点判决原文引用市区人民法院(一)民初字第一号一、公司系按 “客
2、观情况重大 变化为由解 除“,法院直接 按“客观经济情 况重大变化经 济性裁员为由” 裁定解除合 法。二、法院认为 “虽然未经劳动 行政部门备 案”,不影响裁 员的合法性。本院认为, 所谓客观情 况,是指除 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主动 采取行为之 外的不以双 方主观意志 为转移的情 况。根据已 查明的事 实,被告解 除劳动合同 的直接原因 系被告亏损 严重,长期 处于资不抵 债的状况, 导致被告经 营困难,被告不得已决 定关闭布鲁 宫法餐厅, 随之解除与 原告的劳动 合同关系。 该行为系被 告主观自主 决定的行 为,显然不 属于法律规 定的“客观情 况”情形范 畴。根据法 律规定,用 人单位因生
3、产经营发生 严重困难、 经营方式调 整,需要裁 减人员二十 人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 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 后,裁减人 员方案经向 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被 告因客观经 济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 决定关闭布 鲁宫法餐 厅,并将原 场地对外出 租,系被告 作出的调整 经营方式行 为。被告虽 未成立工 会,但通过 召开全体员 工大会告 知、张贴书 面通知公 示、会后分 别与员工面 谈方式已履 行了与劳动者的协商过 程;被告解 除与原告劳 动关系的行 为虽未向劳 动行政部门 履行报告手 续,存在程 序上瑕疵, 但法律未明 确规定此种 报告程序系 用人单位进 行经济性裁 员的必要生 效条件;且 被告同意支 付经济补偿 金及代通知 金,并未实 际侵害原告 的合法权 益,故不应 认定为被告 违法解除与 原告的劳动 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