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总代理合同(标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务总代理合同(标准版).docx(2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国际商务总代理合同国际商务总代理合同范本委托方:地址:邮码:电话:总代理方:地址: 邮码: 电话: 第一条总则1 .委托方与总代理方(被委托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上, 经充分协商,达成总代理协议,共同信守。2.委托人指定的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 根据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淡欲引进的技术的价格及其 他有关事项。第二条定义本协议 术语的意义 如下:21.“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6-1 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22.“许可证协议”,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 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 的技术,由卖方出
2、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2 3.“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 额。第三条总代理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 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 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第十四条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 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 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 方索赔要求
3、,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 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第十五条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 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 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 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 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 有权撤销合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 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 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
4、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 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 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第十七条仲裁: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1 .提交一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2 .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第十八条附加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代表:买方:代表: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业合同范本买方:地址:由B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卖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
5、表人:职务:国籍: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 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总金额: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包装1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 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2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 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3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第四条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 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 运:0第五条装运日
6、期:第六条装运港口:第七条卸货港口:第八条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九条支付条件按下列()项条件支付:1 .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 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 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 日期后15天内有效。2 .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 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3 .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 卖方支付货款。第十条单据1 .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
7、 / “运费预 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2 .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 / “运费预 付”,寄交买方。3 .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陵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 细填写。5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7 .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 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第十一条装运1.F0B条款: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 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 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
8、理 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 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 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 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 险费由买方承担。d .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 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e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 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 CFR条款: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
9、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 转船。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 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 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 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第十二条装运通知: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 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 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第十三条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 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 到目的港起12
10、个月为质量保证期。第十四条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 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 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 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 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第十五条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 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 知买方并在事发14
11、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 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 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 有权撤销合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 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 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 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 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第十七条仲裁: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1
12、.提交一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2 .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第十八条附加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代表:买方:代表:签署日期:年 月日国际商业合同买方:地址:由口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卖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 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总金额: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包装1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
13、邮寄/空运 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2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 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3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第四条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 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 运:O第五条装运日期:第六条装运港口:第七条卸货港口:第八条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九条支付条件按下列()项条件支付: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 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
14、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 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 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31.委托人指定其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总代理,代表委托 人与卖方洽淡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 条件,并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事项,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3 2.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 洽淡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 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33.根据协议,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 人洽淡本许可证的协议为引进该项目,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认 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淡该项技术的价格及
15、其他条款和条件,经 谈妥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其总代理 终止。3 -4.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委托代理成合股关系,亦 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围外的代理权。第四条总代理人的职责4 1.必须努力与卖方洽淡,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 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速签订许可证协 议。4 2.在洽淡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 淡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详 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商。4 3.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订许可 证协议。4-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 得
16、:(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 理任何事项;(2)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事宜,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 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2 .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 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3 .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 向卖方支付货款。第十条单据1 .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 / “运费预 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2 .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 / “运费预 付”,寄交买方。3 .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
17、方。4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喽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 详细填写。5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6 .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7 .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 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第十一条装运1. fob条款: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 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 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 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
18、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 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 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 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 险费由买方承担。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 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 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 cfr条款: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 转船。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 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
19、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 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 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第十二条装运通知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 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 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第十三条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 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 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第十四条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 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
20、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 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 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 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第十五条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 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 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 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 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
21、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 有权撤销合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 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 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 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 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第十七条仲裁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1 .提交一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2 .在双方均能接受
22、的第三国进行仲裁。第十八条附加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代表:买方:代表:签署日期:与卖方议定转让或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4)不论以任何方式从委托人处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 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第五条委托人的职责5 1.代理人当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 或将转让技术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书就许可证协议时,或就有关问题 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5 2.委托人应及时满足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 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第六条佣金61.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
23、金额的百分之(%)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支付。 届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即时支付。第七条终止协议7 - 1.如遇有下列任何条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 总代理人:按协议规定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 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30 天内,仍置之不理,则立刻终止本协议对代理人的委托。7-2.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 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7 3.当届满和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时,按下述条款办理:(1)总代理人应立即将持有与委托人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 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委托人。(2)按照
24、本协议规定,于终止对总代理人委托的5天内,委托人 将佣金(按6.1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份的佣金)支付给代理人。7 4.按本协议规定不论出于何处原因届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 委托,本协议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付 之实施。第八条分代理或转让8-1.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将协议之任何义务或 责任转让给非经委托人指定的分代理。不论经委托人如何同意的由 总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据协议的规定不得免除代理人的任何权 利、义务或责任。8 - 2.非经总代理人书面授权,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 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8-3.本协议对委托人、总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
25、继承人均具有同 等的约束力,并确保实施。第九条修改委托人与总代理人签订的引进技术协议书,包括整个协议书和备 忘录,立即取代委托人与总代理人对该项技术以往的全部协议和安 排,后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除非经本协议当事人签 署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第十条法律适用本协议根据签字时 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然而,在协议生效后,由于 国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 和总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 并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总代 理人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第十
26、一条争议的解决11-1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 先应由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友好协商解决。11-2若协商不能解决,在 国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仲裁程序仲裁。11-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负担。第十二条语言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书写,两种文字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第十三条通知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 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按对方地址寄发对方。本协议于 年 月日在 签署。委托人:总代理人: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职务:职务:国际商业的合同国际商业的合同范本买方:地址:由B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27、国籍:卖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 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总金额: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包装:1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 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2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 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3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第四条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 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
28、“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 运:.第五条装运日期: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九条支付条件:按下列()项条件支付:1 .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 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 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 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2 .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 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3 .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 款。第十条单
29、据:1 .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 “运费预付”,作成空 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2 .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 / “运费预付”,寄交买 方。3 .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口麦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 细填写。5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7 .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止匕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第十一条装运:1 .F0B条款: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 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
30、装运港日期 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 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 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 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 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 险费由买方承担。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 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 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 . CFR条款: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 船。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 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 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 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第十二条装运通知: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 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 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第十三条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