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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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一、案例基本信息案例类型:国内仲裁案例业务类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时间:2019年3月31日仲裁委员会名称: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姓名:高谊、慈龙军、谢法圣检索主题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造价鉴定编写作者: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 位于青岛市环湾大道拓宽电缆隧道工程五标段的电缆隧道顶箱涵、沉 井结构施工及拉森钢板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施工,工 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00元。合同签订后, 申请人依约组织了施工,并按期竣工交付使用。但被申请人至今仅支 付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尚欠工

2、程款.00元左右。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 付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暂定.00元(最终以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准),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1年5月26日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7日利息数额为 918955. 00元;2.本案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由被申请 人承担。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 据,请求仲裁庭予以驳回。【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2 .申请人是否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进行了涉案工程的施 工。3 .涉案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和案外人与被申请

3、人的签订的 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书的印章是否需要鉴定。【裁决结果】1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相关法律规定解读】2 .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 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 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 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

4、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部第124号令)第八条规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业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3日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 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被申请人与涉案工程总包方市政道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

5、承) 包合同书,市政道桥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被申请人进行施工。被 申请人又于2010年与申请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再次 分包给申请人进行施工。根据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案合同中 申请人的资质情况,申请人并无涉案工程项目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承包资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违法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施工, 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3 .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是否履行施工行为的认定庭审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分包 合同,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中载明: 发包人为被申请人,承包人为申请人,合同内容共分二十一条,约定 了工程地点、内容、承包范围、合同

6、工期、质量、造价、安全文明施 工和补充条款等内容。申请人为证明其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还向仲 裁庭提交了与第三人陈三亮因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给陈三亮的修理 厂车间造成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此,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工程系由恒新源公司承包并施工完成。 为证明其观点,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与恒新源公 司就涉案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书,该合同载 明的内容中除承包人名称为恒新源公司外,与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内容 完全一致;(2)恒新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3)青岛市政集 团政益达实业公司“1.13”沉井配重沙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李沧

7、 区政府作出的青李沧政字2001) 4号关于青岛恒新源市政工程有 限公司“1.13”沉井配重沙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上述调查 报告和批复中均认定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是恒新源公司,涉案工程在施 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事故性质系由当事人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导致;(4)市政空间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 明涉案工程系由被申请人与恒新源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施工。结合上述规定,仲裁庭注意到:(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 证明其履行了对涉案工程的施工义务。申请人除向仲裁庭提交其与被 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外, 仅有与陈三亮签订的赔偿协议中作为该赔偿协议的甲方

8、体现其单位 名称,用以证明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该协议中“因甲方(即 本案申请人)在滨海路扩宽工程中”的表述无法确定该地理位置 系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工程地点即环湾大道拓宽电缆隧道工程五 标段,不能证明与涉案工程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另外,申请人还向 仲裁庭提交了其他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作为涉案工程施 工人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情况。如施工现场设计(方案)报审表, 证明其以承包方市政道桥公司的名义制定设计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 位批准同意,但该证据也未直接表明申请人的主体身份,不能证明申 请人的主张;工程联系单中既有对涉案工程的描述,也有对主送单位 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表述,

9、但却没有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的签字盖章,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经仲裁庭同意,申请人提请证人 吴永全出庭作证,证明其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人。但被申请人认为,该 证人在申请人公司占60%股份,且是申请人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 不具有证明效力,在申请人未提出有效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该证人证 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申请人还提交了(李沧)安监管罚告字2011) 第(00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李沧)安监管罚告字(2011) 第(000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岛市政集团政益达实业有限 公司“1.13”沉井配重砂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本意用以证明申请人 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进度情况,但上述证据恰恰表明施工人(承包

10、 方)为恒新源公司;(2)被申请人就涉案工程系由恒新源公司实际施 工的情况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一是其与恒新源公司签订的工 程施工分(承)包合同,证明涉案工程由恒新源公司进行施工;二 是恒新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是青岛市政集团政益达实业 公司“1. 13”沉井配重砂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及李沧区政府作出的 青李沧政字(2001) 4号关于青岛恒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 13” 沉井配重沙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四是市政空间公司的证明 材料;五是被申请人向恒新源公司的付款明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 交的上述证据未予认可,但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

11、据支持其主张。综上,当事人双方围绕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事宜各自提交了相 关证据证明双方完全相反的观点和结论,有些证据证明力是对等的, 不能推翻对方的观点,如各自举证的涉案合同,各自提出的证人证言 或证明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仲裁庭须从双方当事人提 交的证据中综合判断哪些证据证明力要大于其他证据。从现有证据判 断,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且互相认可真实性的青岛市政集团政益达 实业公司“1. 13”沉井配重砂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及青岛市李沧区 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李沧政字(2001) 4号关于青岛恒新源市政工程 有限公司“1. 13”沉井配重沙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两份行 政处罚告知书作为政府依

12、职制作的批复和处罚决定的公文和认可的 相关文件的证明力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应当大于双方当事人提交 的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即在涉案诉争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力 大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对所证事项关联性和唯一性 的要求,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提出的主张,且在被申请人提出 相关证据抗辩时,申请人亦不能对其主要证据提出反证或就新证据否 定。按照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则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不能证明其 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履行涉案工程的施工义务。【案例评析】仲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而裁决是事实认定及法律、民商事习惯 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定的结果,提供相应的裁

13、判理由就成 为核心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下发了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 理的倡导文件,对仲裁行业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提供了 良好的借鉴和指导。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双方提交 的证据互相对立,加大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仲裁庭通过细 微周密的庭审和调查,通过释法说理彰显了公正和诚信的社会主义价 值核心观和法治理念。一是注重法律规定的逻辑之美提高裁决的说理 性。例如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是简单地写明适用某个法律认定其 有效与否,而是依照法律的位阶和政策规定,分别引用建筑法、 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条文,

14、层层相扣,抽丝剥茧, 最后准确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展示了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担当。 二是注重对案件焦点入性入理的释明。如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工程造 价鉴定申请,仲裁庭从鉴定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鉴定事项 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性和鉴定成本与仲裁标的价值的可比性 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得出了不予鉴定的结论,提高了说服力。三是 注重证据链的运用。证据链的价值在仲裁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庭审中 双方提交的证据互不对应、尖锐对立,无法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仲裁 庭通过证据链中的核心要素,结合其他因素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 示,通过细致的分析和说理,判断出案件的基本事实。四是注重平衡 法律的严肃性与仲裁人

15、文关怀的关系。虽然申请人的主张由于证据不 足,事实不清而未得到支持,但是仲裁庭在裁决中只是驳回了其仲裁 申请,保留了其实体和程序的权利,待其搜索到充分证据后可以另行 主张权利。【结语和建议】仲裁判决纠纷的最佳效果在于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结果, 这既与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密不可分,也与仲裁员掌握必要 的技术特别是说理裁判的能力有相当密切的联系。良好的裁判说理文 书使裁决结果易于当事人和法律人共同体及社会公众的接受,要坚决 避免“有的仲裁员,一引用法律条文,就引用民法通则第5条即 诚实守信原则”的简单生硬的做法。在商事行为特别是建筑施工合同 行为中,诚信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性原则。因此当事人应增强 契约意识,诚实依法履行合同。同时,提高依法保留证据意识,在权 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效地通过证据以及证据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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