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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二)性质: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 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 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
2、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J(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o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3、修订)第二十条“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L5%。按规定 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 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 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
4、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J 第十四条“按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 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 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J(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
5、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 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 位)缴纳的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1.5%o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 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 金J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6、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 财税(2016)47号)第二条“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J 第六 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J 第十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 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
7、就业服 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 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 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到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其中:(-)贵港市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贵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情况审核,由贵港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二
8、)港北区所属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四、审核条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 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持经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到残保金征收机 关申请抵扣残保金。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 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 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9、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 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1名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 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残疾人就业人数 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上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实际月 份的平均数。五、实施
10、对象和范围港北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六、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可登录广西残联()、 广西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二)残疾人职工工资表(三)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六)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服务协议)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八、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九、咨询、投诉电话1、咨询电话:2、投诉电话:077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