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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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的结题管理,参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214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钦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 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的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 下统称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桂政办发(2018) 161号)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 作。第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和承担单位工

2、 作绩效的重要环节。第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为依 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 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第五条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 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 有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二)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不提交结题申请的;(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或 其他参加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实施无法 继续实施的;(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 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 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五

3、)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六)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 需终止的。第三十五条有第三十四条相关情形的,市科技局(项目 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暂停项目财政 科技经费支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项目终止通知,并负责处 理公示期间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机构应告知项目承担按照第二十 九条要求,在20个工作内提交项目终止结题资料。对符合要求 的终止结题资料,项目验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 止结题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评估意 见,评估意见内容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机构对

4、无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公 示,具体要求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终止结题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按不配合处理:(一)接到终止结题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在提交项 目终止结题材料;(二)接到项目验收机构形式审查补正通知后,未在20个 工作日完成补正;(三)评审专家要求项目承担补充材料才同意终止结题 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完成补充材料。第四十条 终止结题项目处理措施包括:(一)终止结题项目由项目验收机构组织收回结余资金和 违规使用的经费。(二)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为过错的, 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三)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

5、在弄虚作 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以及在终止结题过程 中不配合的,按桂政办发(2018) 16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无申请终止项目的参与单位有明显人为过错 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于以 下情况的,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项目 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 且主动退回项目资助资金的。(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映项目实施 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 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四)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为自

6、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提供 配套经费的项目,不单独进行验收结题,其验收结论参照自治 区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结题结论。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钦州市科学研 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钦科发(2011) 13号)同时废止。及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激励创新、容宽失败的原则。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市本级各类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市科技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跟踪 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项目验收机构(包括市科技局委 托的局属事业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承 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7、,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并组织项目验收 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 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第二章验收方式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 验收等方式。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 绍、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如 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进行现场检测或 查定,并形成验收意见。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出具验收意 见,项目验收机构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构意见。通讯验收主要适用于有财政经费资助且金额低于3万元(含3 万元)的项目。第八

8、条 财政经费资助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 采取现场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会议验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 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第九条 受理验收申请时,项目验收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定。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 应当现场验收,或由项目验收机构委派3名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 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 场考察也可以委托属地科技部门进行。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到 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一条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

9、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复印件(盖章)。(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 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五)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要提供专项审 计报告,规范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 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六)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内容主要 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 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 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

10、体现形式(如产品、标 准、专利、学术论文、著作以及已实现或预期生产的经济社会 效益等)。(A)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 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并对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提供不真实验收材料造 成验收结论不客观、不真实的,验收组织机构和验收专家组不 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 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版材

11、料,20个工作日到期仍 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第四章验收组织第十四条 收到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验收机构原 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 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同 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3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邀请1 人参加。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三)了解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 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四

12、)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财务类专家可适当放宽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可适当选择 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要具有七级及以上职务。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 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 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项目 验收机构(组织方)和专家按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并 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会议验收程序包括:(一)由专家推荐或项目验收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 组长;(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 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三)专家组对

13、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财务专家进行财务审 查,必要时到项目现场考察核实;(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 及相关人员应回避;(五)项目验收机构宣布专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第十九条通讯验收程序包括:(一)项目验收机构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及组长。(二)项目验收机构将专家邀请函、验收材料、专家意见 表送达专家组成员。专家成员填写好专家意见表并签名,连同 验收材料返回项目验收机构。(三)项目验收机构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 构意见。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情况。(一)完成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 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14、技术资料和有关 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通过 验收。(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1 .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2 .完成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因非不可抗 因素未完成的项目;.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3 .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4 .违规使用经费;5 .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 的;.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6 .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 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第二H一条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 结论,并对验收意见

15、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 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必要时,项目验收机 构可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依据验收专家组意见,确定项 目验收结论,将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审定,制作并核发项目验 收证书。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 科技成果登记。第二十五条验收结论应用(一)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 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 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

16、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二)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 目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 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 161号)有关规定处理;(三)不通过验收的,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 由于第二十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三项至第七项原因造成的, 按照桂政办发(2018) 161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资金收回对于应收回资金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第五章终止结题组织第二十七条 终止结题是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 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和无申请终止结题

17、两 种方式。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 执行期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 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 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 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 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财政 资助经费

18、的;(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终止结题,经推荐部门审 核后,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 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市本级财政经费资助 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专项审计报 告;(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第三十条 由于第二十八条的原因,需要申请项目终止结 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终止申请,并暂停项目财政科 技经费支出。第三H一条 项目验收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 查,对符合规定的要求的,受理项

19、目终止结题申请;对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项目终止结题申请 受理后项目验收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 结题评估工作。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及桂政办发(2018) 161号有关规 定,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终止结题材料评估后出具评 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科研 诚信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终止评估专家由技术、财务、管 理3名专家组成。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对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项目 验收机构负责处理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验收机构应终止项 目(即无申请终止结题):(一)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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