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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依法规范运作,有效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 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股东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一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2、并送达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三条本行行应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 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四条 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五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六条 本行应在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及重 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按照银行俣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规定合并披露,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 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第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
3、中应当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 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 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 数。(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 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 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其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A)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 贷款承
4、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 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八条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 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 足率。第九条 本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在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进行三方会谈。第十条 本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五)本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报告中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
5、情况单独披露。第十一条本行披露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 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 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各部门提供本条线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并提交分管 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二)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形成报告
6、后提交董事会;(三)董事会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审查;(四)经营层负责人代表经营层、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在信息 披露报告上签署意见,确认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监事长代表监事会签署审核意见。(六)向监管部门报告;(七)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披露。第十五条本行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 露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披露并作 出简要说明:(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一;(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 生变更;(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六)公司合并、分立
7、、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七)撤销支行;(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受到刑事处罚;(十)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有关信息。第十七条本行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八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 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H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相抵 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