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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分包单位:(3)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现有的场地与道路为限,施工中分 包单位另有需要的,将由分包单位提出方案,报总承包方批准,发生的材料 费用由总包承担;(4)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她质与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 准确性负责;(5)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分包单位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根据有关图纸、规划、基础施工资料协助提供可能的数据,由分包单 位同基础施工单位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的交验,并监督交验过程;(7)组织分包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2、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6.1.2 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详见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 与内容总承包方提供分包单位机械、材料、设施的服务(1 )塔吊,分包单位协同总包方管理使用,发生的分包单位现场自身的协 调管理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其中钢丝绳/灰斗、信号工由分包单位提供, 总成包方不负责提供。(2)施工升降梯,分包单位协同总包方管理使用,发生的分包单位现场自 身的协调管理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3)混凝土泵送机械与附件,分包单位派遣操作人员协助商品混凝土公司 完成混凝土泵送任务并承担相应的人员工资与管
3、理费用及提供布料杆;(5)钢筋,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 负责;(6)商品混凝土,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7)地下室外墙、地库顶板、屋面聚苯板,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 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8)外墙面砖,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 本身负责;(9)屋面砖,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 身负责;(10)二次结构砌筑用砌块,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 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11)通风道,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 身负责;(1
4、2)止水带、止水钢板、止水条,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 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13)总承包提供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办公区、分包单位施工人员住宿区、 现场道路硬化、围墙、排水沟的临建材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人工 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分包单位自行派遣人员进行食宿 管理,发生的人工工资与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得另 行调整;分包单位对住宿区的服务设施进行分割整理等发生的材料费、人工 费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14)总承包方提供分包单位施工中所需临时钢筋加工车间、模板加工车间 的场地,但分包单位进行上述设施的搭拆及可能发生的多次迁
5、移,发生的材 料费、人工工资与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15)总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并承担施工水费与电费,但 总承包方提供的水源与电源(二级配电箱)只可能在施工场地总承包方的指 定位置,由指定位置到施工部位的临时设施的搭拆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发 生的材料费、人工工资与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 调整;(16)总承包方提供工地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但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安全保 卫是整个工地现场的通常性保护,有关分包单位施工部位的已完工程、工程 设施、安全防护、自有人员、机械、材料的保护责任仍由分包单位承担,分 包单位不得因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安全保
6、卫工作而有所减轻。(17)总承包方提供进场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实验费特指需要第三方以 外具备检验试验资格的单位对进场材料所实施的检查、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单位应无偿提供检验试验所需工作的配合。但分包单位对进场材料(包 含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所进行的计数、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的查验为分 包单位的义务,发生的人工工资与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 内不另调整;(18)总承包方提供总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总承包方顺延延误的工期。7、分包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与承担的费用:分包单位通常工作与义务:(1 )根据本分包合同的约定优良地完成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经总
7、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劳 务管理费分包合同单价内;(2)根据本分包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向项目经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 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分包工程需要,提供与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包含夜 间使用的照明等务必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与环境保护与安全 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总 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5)已竣工工程(或者分段施工的部分已完工程)未交付总承包方之前, 分包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8、,分包单位自费予以(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 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应在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中提交。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与罚款;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配合是分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对总承包方指 定分包项目的顺利施工提供务必的配合管理。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方的要 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施工场地与工程部位,负责其他分包方预留、后凿洞口的 封堵,并在总承包方的组织协调下有步骤地顺序施工,分包单位不得无故拖 延、阻挠指定分包项目的顺利施工。分包单位所承担的指定分包单位的现场 配合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并提供业主单位直委
9、工程的 配合工作;7. 1.3总承包方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现场配合管理是分包单位的合同义 务,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监理工 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指令下准确地编制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进场 计划,并为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提供现场存放、管理的必要条件。分包单 位应对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进场计划的编制、到货现场的接收、查验及 由于受场地或者道路限制所造成的材料二次倒运费用等安排负责。分包单位 所承担的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现场配合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 另行调整。7.2分包单位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方缺失的,分包单位赔偿 总承包方有关缺失,
10、工期不予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8、进度计划8.1 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包 含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提交总承包方项目 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接到分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7天 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8.2 分包单位务必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 工,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 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单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 目经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执行。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 致实际
11、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8.3 分包单位应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安 全性负责,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提出的修改意见、批 示、批准并不可能减轻分包单位根据本分包合同所应承担的施工质量与工期 等有关约定的责任。9、开工及延期开工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单位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 延期开工的理由与要求。项目经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向工程师递送延期 开工申请。工程师不一致意延期开工要求或者分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9.1 因总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部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推迟开工日期。因总承包方延期开工所造成的分包单 位施工准备工作的缺失将不予赔偿,但相应顺延工期。10、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当 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分包单位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 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当在48小时内给 予答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者收到分包单位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
13、单位可自行复工;非 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分包单位所造成的人工、机械与管理缺失总承包 方不予补偿,但造成返工的工程量而增加的施工费用由总承包方给予补偿, 同时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11、工期延误11.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1)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但分包单位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出申请造 成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拖延的由分包单位 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2)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14、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不可抗力;(5)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工期 顺延的其他情况。11.2 分包单位在1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 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提出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 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顺延工期。11.3 在没有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书面同意顺延工期通知情 况下,分包单位总工期每延误一日罚金 元人民币。12、工程竣工1 2.1分包单位务必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总监理工程师、
15、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 2.2因分包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总监理工 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 2.3施工中总承包方如需提早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合同文件构成部分。四、质量与检验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根据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办法执行。但分包单 位不得以解决争议为前提拒绝继续施工,因分包单位拒绝继续施工给总承包 方造成的缺失,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 3.3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未获得验收合格的,分包单位将承担业
16、主单位的所有 罚款;14、检查与返工14.1 分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验收标准的要求与总监理 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根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总监理 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 要求拆除与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分包单位承担拆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3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单位 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
17、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4.4 因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指令失误或者其他非分包单位原因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总承包方承担。15、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者 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验收。通知包含隐蔽与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时间与地点。分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 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单位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 工。验收不合格,分包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限定的时间 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5.1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
18、前24小 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15、重新检验不管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 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 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总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 偿分包单位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6、安全施工与检查1 6.1分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 织施工,并随时同意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
19、成事故的责任与 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在提交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时应包含现场安全施工及防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总承包方会 根据本分包合同向分包单位发出要求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对分包单位现 场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随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分包单位应无条件同意。 分包单位应独立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不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施工 事故负责,并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措施的修 改、批准、监督等并不能减轻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1 6.2分包单位与总承包方、工程监理应对进入或者可能进入施工场地的项目 建设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自有工作管理人员与外来参观人
20、员、检查人员 制定进入现场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项目建设 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不得要求分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安全事故,由 总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7、安全防护17.1分包单位在进行分包合同范围与内容的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项目经 理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认可后实施, 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包含在劳务管理费分包合同单价内。此安全防 护措施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说明。18、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21、报总承包 方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8.1 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 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9、分包合同价款及调整19.1分包合同单价:元/平方米;9.2分包合同总价:以结算为准,由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第一部 分“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而成;1.1 分包合同单价使用固定单价形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2 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随国家政策,市场波动、结构形式改变等变 化而变化。20、工程量及确认方式承包方审查工程进度款发放前的工程量的确认方式:20.1
22、施工面积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 算;结构施工面积的工程量确认原则上按照已经验收合格并模板拆除完毕的 整层工程量计算结构施工面积,不足整层的暂不计算;20.2 若模板尚未拆除但已经打灰完毕且初验无质量缺陷的整层工程量,按照完成整层结构施工面积的60%计算结构施工面积;21、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款支付21.1 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审查与发放:21.2 工程决算款的申报、审查与发放:21.2.1 工程决算的根据:根据本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书”与“分包合同 条款”。21.2.2 工程决算的申报:分包单位按照本分合同的要求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后, 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分包单
23、位向总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总承包方会在 接到竣工结算报告10个月内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 决算周期,分包单位、总承包方决算签字确认后,总承包方将按照双方竣工 决算协议生效后按照第21.1条规定支付全部工程决算价款的%o当然, 发包方按本条款支付款项时会将已经发放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扣除;21.3 总承包方有权从应付或者将会要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发包方按合 同条款可扣除的价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2、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2.1 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由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 备的与总承包方达成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提供时
24、间与地点。由于工程施工的诸多不确定性,分包单位应发挥专 业承包商的技术与管理优势,在施工过程中,与总承包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 不断调整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供应时间,以满足分包施工为目的,并充 分考虑总承包方的材料设备采购周期;22.2 总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自行向监理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分包单位有权查阅产品合格证与检查试验资料,总承包方不得推诿。22.3 总承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达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由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分包合同由发包方/总承包方:扩大劳务分包方:所订立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
25、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工程范围:详见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 承包范围与内容1.4 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第二条分包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的劳务,包含但不限于:基础工程配合;临时设施工程; 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防水保护层;回填土工程; 屋面工程;砌筑工程;粗装修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第三条合同工期3.1 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按合同规定而延长的时间内完成 本分包工程。3.2 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为准3.3 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实际
26、竣工日期为准3.4 绝对工期:/日历天第四条质量标准:合格。第五条 分包合同单价的构成、内容:5.1 结构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单价表编号项目名称工程说明工程单价1分包单位派人与总承包方共同清点、检查。分包单位应对材料设备的型号、 规格、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的结果负责,材料设备的内在质 量由采购方供应(总承包方)负责;22.4 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单位派人参加清点后由分包单位妥善保 管,相应保管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因分包单位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由分包单位负责赔偿。总承包方未通知承包人清点,分包单位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 坏由总承包方负责。22.5 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
27、备与约定不一致时,总承包方承担有关责任。总 承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约定:22.5.1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一致时,分包单位可拒绝 接收保管,总承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22.5.2 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不一致时,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 项目经理同意,分包单位可等同使用;22.5.3 到达地点不一致时,总承包方负责运至指定地点,若总承包方需要分 包单位代运时,双方另行协商代运费用;22.5.4 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由总承包方补齐,多于约定数量时,总 承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22.5.5 到达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由分包单位承担提早
28、保管费用;到达时间迟 于约定的供应时间,总承包方承担造成工期的延误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但总承包方不另承担分包单位的相应经济缺失;22.6 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分包单位协助检验或者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22.7 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损耗计算2271钢筋的计算:按照施工图纸与计算规则由分包单位须按照施工进度提早1个月向总承包方提供钢筋计划,并负责本工程与建设方的钢筋结算。钢 筋使用量超过结算量,超出部分分包单位将承担钢筋价款;钢筋使用量小于 结算量,总承包方将给予分包单位结余部分钢筋价款的%奖励;22.7.1 混凝土的损耗计算:分包单位混凝土施
29、工严格按照混凝土的施工规范 与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若出现跑模与操作使用不当造 成跑灰、漏灰的,因分包单位使用原因造成爆管缺失的,总承包方或者工程 监理经检查发现,计算缺失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缺失的方量将由分 包单位赔偿。但正常的冲洗泵管不尽或者少量的落地灰属于正常混凝土损耗。 混凝土须提早24小时向总承包方提出,在施工中,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与指 定供应单位应紧密配合随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有关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合 同总承包方在制定前会广泛征求分包单位的意见;22.7.2 其他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损耗根据现行 建设工程材料 消耗定额为限,超出部分分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节约
30、部分总承包方不予奖 励。22、分包单位采购材料设备22.1 分包单位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分包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与有关 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在材 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承包方清点。22.2 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单位应按总监理 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3 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分包单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进行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22.4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单位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
31、与标准要求的材料设 备时,应要求分包单位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由分包单位承担发生 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5 分包单位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2.6 由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总承包方能够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必 要时能够联合招标进行采购。八、工程变更23、工程设计变更27.1 施工中设计或者项目建设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 向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 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因变更导致工程面积增减的,决算中将调整工程数量;因变更导致工期的影响的
32、,由工程师签署工期延长或者缩短的确认;除以上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情况外发包方不另支持分包单位提出的其他任 何补偿。27.2 施工中分包单位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单位擅自变更设计 发生的费用与由此导致总承包方的直接缺失,由分包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27.3 分包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 计的更换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 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者换用时,分包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 总承包方的有关缺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使用分包单位合理化建议,所发 生的费用与获得的收益,总
33、承包方、分包单位另行约定分担或者分享。2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总承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 双方协商解决。九、单项工程质量验收25、质量验收25.1 工程具备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或者分层验收的)的,分包单位按单 项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向总承包方、工程监理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单项工 程质量验收单。25.2 总承包方、工程监理收到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单后2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 收,并在验收后1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分包单位按要求修改, 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5.3 单项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分包单位送交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单的日期为实 际竣工日期。工程按总监理工程师、
34、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修改后通过质量 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分包单位修改后提请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 经理验收的日期。25.4 单项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并不能说明整体工程能够通过质检站的工程 竣工验收,当整体工程由于分包单位所承包的施工范围、内容的质量问题而 不能通过竣工验收时,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并按照质检站的要求进行免费 修补直到符合要求。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分包单位所承担的施工范围、 内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质量问题时,总承包方在任何时候有权对分包单位进 行质量问题缺失的追讨。26、质量保修26.1 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施工范围、内容在竣工验收后仍然具有质量保证 与保修义务。本合同规定
35、质量保修期为两年。26.2 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一切因分包单位承包范围、内容而引起的有关质量 问题均属分包单位的保修范围。26.3 当质量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需要分包单位进行维修或者补救的,分 包单位应及时与发包方/总承包方联系维修与补救事宜:26.4 因分包单位不能或者不愿承担保修中发生的保修义务时,总承包方有权 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或者补救,发生的一切费用与总承包方可能造成 的经济缺失总承包方将有权向分包单位进行事后追讨。十、违约与争议27、违约27.1 总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分包合同条款提到的总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决算价款, 同时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又没有
36、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达成协议的,分包 单位可在总承包方违约事实发生28天后,在函告发包方知晓后,分包单位就 因尚未支付的决算款向总承包方提出直接经济缺失索赔。(2)本分包合同条款约定决算周期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决算达 成协议的,分包单位应在超出决算周期28天后就有关分歧与争议根据本合同 争议的有关条款执行,争议期间不执行本分包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3)总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在 工程施工期间,当分包单位认为总承包方发生上述违约事实后7天内,应向 总承包方提出修改、更正的书面请求,项目经理接到分包单位提出申请后7 天内应给予确认,过期不确认又没有任何正
37、当理由的,总承包方承担违约责 任,承担由此给分包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缺失与工期顺延。假如分包单位所 申请的总承包方违约事实不清晰、不确定或者双方不能认定又无法达成与解 的,分包单位将根据本分包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办理。27.2 分包单位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担违约责任:(1 )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与分包合同条款所提到的分包单位不能按照分包合 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分包单位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总承 包方支付 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延误超过7天的,一天向总承包方支付 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延误整体超过1 5天的总包
38、单位能够单方与分包单位解除合同,一切经济责任将由分包人承担,完成工程量按 照%结算。但根据本分包合同条款明确总承包方违约造成工期顺延视为总 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2)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与分包合同条款所提到的分包单位施工之工程质量 达不到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或者未按照本分包合同规定的施工方案施工所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或者分包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本身的安全性、 稳固性所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假如上述质量问题 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按照重新制定的修改方案实施修改与补救, 由此发生的修改与补救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假如上述质量 问题发生在
39、施工完毕或者竣工验收以后的,分包单位应同总承包方研究进行 修正与补救的措施放案,承担因此发生的修正与补救措施的费用,承担由此 给总承包方遭受的直接与间接经济缺失,并处工程决算价款的%的质量 违约罚款;(3)分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当分包单位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工作时,总承包方能够另行 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其部分或者全部工作内容,发生的一切费用总承 包方能够在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与工程决算款中作为分包单位之债 予以扣除。当分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所造成的工期、 质量问题与缺失按照本分包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当由于分包单位的任何违
40、约应承担的经济缺失与发包方应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产生不足时,总承包 方将有权要求分包单位另行承担。(4)分包单位现场管理达不到约定的文明施工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最 高不超过最终分包合同总价的%的罚款;当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出现严重 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总承包方将给予最高不超过最终分包合同总价的% 罚款;27.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 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8、争议28.1 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 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约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
41、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总承包方中与分包单位协议停止施工;(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29、不可抗力29.1 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发包方、总 承包方、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与罕见的暴风雨与地震等自然灾 害。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单位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 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缺失,总承包方应 协助分包单位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单位向项目经理 通报受害情况与缺失情况,及估计清理与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 生,分包单位应每隔7天向项目经理报告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
42、件结束后14 天内,分包单位向项目经理提交清理与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与运至 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与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总承包方承担;(2)总承包方、分包单位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再分包单位人员伤亡视为包含在分包单位人员伤亡范围之内。(3)分包单位、再分包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缺失,由分包单位承担或 者按照分包单位与再分包单位的再分包合同中约定。;(4)停工期间,分包单位应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 工场地的必要的
43、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0、保险30.1 分包单位务必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与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2 保险事故发生时,总承包方、分包单位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或者者减少缺失。31、合同生效与终止31.1 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31.2 除本分包合同约定的保修与质量问题等有关条款外,总承包方、分包单 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决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31
4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33、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分 包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者修改,签订补充协议。总承包方(公章):分包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工程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与内容、项目简介:1、 建筑规模:2、 结构形式:3、 基础形式: 二、项目直接分包项目1)2)3)4)5)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不仅限上述,具体以建设方实际情况为准。三、发包方指定分包项目1、 四、发包
45、方指定供应项目1、2、3、 水电费的交纳临建材料采购4、 现场CI形象、宣传用品五、发包方提供的大型机械并与劳务共管项目1、 塔吊(塔吊基础及保护墙的施工及拆除均由分包单位负责)2、 施工梯(电梯基础及安全门、通道均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六、分包承包范围与内容:除了上述项目建设方、发包方直接发包供应提供 的项目外,其他一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都属于分包承包范 围,包含但不限于:1、 坑底人工清槽边坡修整,打钎拍底,配合验槽,塔吊基础施工;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地下室防水不包含),基础保护墙;2、 桩基础工程,结构工程(钢筋工程、石仝工程、模板工程);基槽回填,此部分素土场内1.5KM
46、运输包含在劳务单位的承包范围;3、 钢筋、硅、模板工程,包含所有结构、二次结构(钢筋、商诊主材不含);脚手架工程:本项目的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包含租赁、搭拆、保护、管 理全过程,劳务分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的要求与指挥在项目范围内的所 有需要脚手架搭拆支持的工作均为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范围,并同意总 包单位关于脚手架搭拆的安全管理。脚手架的搭拆不仅包含结构工程, 还包含安装工程、外墙装修工程所需的脚手架。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脚 手架服务不得收取其他施工单位的有关脚手架的费用。4、 钢筋连接:5、 中小型机械:用于工程施工所需的钢筋机械,木工机械,混凝土工机械, 与其他辅助用工所发生的全部机械与工具费用。
47、6、 辅料费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单位承包范围与合同约定的应由劳务 单位承担的工作与服务所必需的,除甲方供应的材料以外的用于施工与 管理所需的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性消耗的其他材料费用。10、二次结构、粗装修工程:包含施工图中的砌筑、屋面、抹灰、地面、楼 梯间、刮大白、喷大白浆、坡道、台阶、散水、铁爬梯等一切工作。11、外墙贴砖:完成外立面贴砖(外墙砖由总包方提供),其中粘砖剂、勾缝剂、 清洗由分包商负责。10、安全文明施工所需材料及用工11、 现场临时设施劳务12、 高压线保护:根据发包方方案用钢管、安全网对高压线进行保护。234合计5.2、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与内容第六条构
48、成合同的文件1 分包合同协议书2、分包合同条款4、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与内容6、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分包合 作承诺书7、双方有关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七条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方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做好 相应的安全保护工作。第八条总承包方向分包单位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分包 合同价款。分包单位应在工程进行决算时向总承包方提供正式的劳务费发票(限备案劳务费分包合同价款,其他部分结构扩大劳务分包单位能够用租赁 费与采购费的发票代替,此两部分价款发票开具的单位在以后的结算中另行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