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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 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是按照学位委员会批准或 备案的学科专业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授予。第三条凡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 中国宪法和法律,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 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 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学位授予条件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 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 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取得的研究成果符合所属 学位
2、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成果认定标准,达到以下要求,可 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 专门知识;(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 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开题、中 期考核、实践研究环节、研究成果、预答辩等方面进行严格 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相关 管理办法执行。收到论文评阅结果后,6个月内完成学位论 文答辩,逾期须重新送审。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一)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统一组织。 答辩委员会委
3、员由学位授权点聘请,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 成。导师、合作导师、行(企)业导师、直系亲属不能作为 答辩委员会委员。(二)委员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半数以上成 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1人, 答辩委员会应由相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博 士生导师担任。(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或博士学位教学、科研、推广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 负责答辩会场安排、答辩记录及答辩意见汇总等事宜,申请 人不得参与。(四)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周内,研究生应将学位论文、 论文盲审意见和取得的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送达答
4、辩委员 会委员,委员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论文创 新点、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等做出评判。(五)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涉密课题除外),答 辩前3天应在校园网发布公告,未经公告组织的学位论文答 辩无效。(六)论文答辩程序。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 .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2 .导师介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课程学习、论 文工作情况;3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0-50分钟),并对依 据评阅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问,研究生解答;4 .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答辩人、导师及其他人回避)。 综合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依据评阅意见修改
5、 情况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 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书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 申请人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独立科研工作能力、答辩情 况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议。5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须明确论文 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修改建议。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 人的博士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 业)硕士学位的,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 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6 .答辩委
6、员会向学位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定,并在 决议书上签字。(七)学位申请人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 同意,可在2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 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 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 辩后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十七条学位授予程序(一)分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须根据答辩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进行认真修改,撰写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确认后,与学 位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分委员会审查。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分委员会委员对自己所属学科(专 业)的学位论
7、文审查情况进行重点汇报。分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不 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分委员会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确定 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提 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方为有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建议授予学位人员进行 审议,重点审议分委员会特殊提请的事项。会议以不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会议表决结果,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博 士学位的决定。(三)会议不能采用通讯评议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第四章名誉博士第十八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
8、会提出,按照国家规定的 审批程序,学校可以授予下列境内外卓越人士名誉博士学位:(一)学术上造诣高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 具有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地位和声望;或者在促进我国参 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学者;(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方面做出重 要贡献;或者在增进我国对外友好合作、扩大我国国际影响 方面做出了长期、突出贡献的政治家;(三)在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方面,声誉卓著; 或者在繁荣和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 育等事业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第十九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审核同意,报
9、学位委员会批准后, 由我校授予。第二十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 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 誉博士学位证书。第五章关于若干情况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受理学位申请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凡属下列情况,学院(系、 所)将不受理学位申请:(一)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或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 的;(二)预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四)因各种原因曾受纪律处分,处分未解除的;(五)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做结论的。第二十二条不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 发现下列情况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 议,校学位
10、评定委员会可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一)思想政治审核不合格的;(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 例或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三)学位论文水平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的;(四)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撤销学位已经获得学位者,经查明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宣布撤销学位:(一)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剽窃、抄袭等情形,或者数据 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论文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 或者毕业证书的;(三)查明其在学习期间存在应当不授予学位的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
11、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处 理决定应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 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 决定。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其它第二十五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 位的决议后颁发,发证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的 日期填写。第二十六条来华留学生的学位论文可以用英文撰写, 但须符合学校学位论文写作指南要求,并附不少于5000汉 字的中文摘要。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 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应按时提交学位论
12、文、学位授 予等档案资料。学位论文扉页应包含答辩委员会名单,附录 应包含全部论文评阅意见书。涉密的学位论文按国家有关保 密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大学博士研 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 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大学全日制硕 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号)同时 废止。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一)学术学位论文须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对研究的 课题具有新见解,论文的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
13、现 实意义;(二)专业学位论文须紧密结合实践,论文的研究结果 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 应体现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研究及撰写 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四)论文要求参照学校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 位类别)学位授予标准执行,论文格式应符合学校学位论文 写作相关规定要求。第六条学位申请(一)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系、 所)提交学位申请。(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在4年内通过外国 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有关学科专业须通过国家组织的专业 综合水平考试,其他学科专业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综合 水平考试,且成绩在70分以上
14、。学位申请必须在通过全部 考试的后一年内完成,逾期申请无效。(三)博士研究生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硕 士学位授予条件,且未获得过本学科硕士学位者,可提出硕 士学位申请。(四)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1年内可提出1次学位申请, 逾期不再受理。第七条申请人资格审查所在学院(系、所)受理申请后,应成立资格审查小组, 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 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开题、 中期考核、实践研究环节、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前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一)由学位授权点聘请论文评阅人,研究生及导师可 提出回避的
15、专家名单(不超过3人)。导师、合作导师、行 (企)业导师、直系亲属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二)评阅人由2位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担任,其中专业学位论文评 阅人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 家。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须经至少3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 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 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三)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价一般应包括(不限于):1.对论文选题与学科专业领域相关性的评价;2.对论文 选题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3.对论文作 者是否了解本学科(专业)最新学术动态和研究方法的评价; 4.对论文是否有
16、新见解、新成果和论文水平的评价;5.对学 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6.对论文工作 量、写作规范性等的综合评价;7.提出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 足、修改建议,并对是否同意答辩做出明确结论。(四)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均为通过,研究生须根据评阅 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如有1个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可增评一份,增评结果通 过,可申请答辩;增评结果仍为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如果2个评阅结果均为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五)各学院(系、所)应按照不少于毕业人数15%的 比例进行抽查盲审,具体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管理 办法执行。(六)收到论文评阅结果后,6个月
17、内完成学位论文答 辩,逾期须重新送审。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一)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统一组织。 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授权点聘请,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 成。导师、合作导师、行(企)业导师、直系亲属不能作为 答辩委员会委员。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答辩前,应有两名同行专家(必须具 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推荐意见(包括被推荐人的基础理论 知识、科研能力、外语水平、学位论文水平等),其中1人 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 位以外的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推荐人和学位论文 答辩委员会委员。(二)委员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
18、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名校内另一相邻、相近一级学科的硕士 生导师或1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 会至少有1名相关行(企)业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应由相同 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 有硕士学位的教学、科研、推广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 负责答辩会场安排、答辩记录及答辩意见汇总等事宜,申请 人不得参与。(四)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周内,研究生应将学位论文、 论文评阅(盲审)意见和取得的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送达答 辩委员会委员。委员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论文新见解、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等做出评判。(五)学位论文答
19、辩应公开举行(涉密课题除外),答 辩前3天应在校园网发布公告。未经公告组织的学位论文答 辩无效。(六)论文答辩程序。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 .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2 .导师介绍答辩人在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课程学习、 论文工作情况;3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40分钟),并对依据 评阅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问,研究生解答;4 .答辩会进行审议(答辩人、导师及其他人回避)。综 合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依据评阅意见修改情 况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 予学位的决议。决议书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 申请
20、人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答辩情况等方面做出总 体评价,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议;5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须明确论文 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修改建议;6 .答辩委员会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在决议 书上签字。(七)学位申请人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 同意,可在1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 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 重新答辩的决议,或者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 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十条学位授予程序(一)分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人通过
21、答辩后,须根据答辩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进行认真修改,撰写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确认后,与学 位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分委员会审查。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逐一审查学位申请材料,分委员会 委员对自己所属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审查情况进行重点 汇报。分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不 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分委员会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确定 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 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方为有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建议授予学位人员进行 审
22、议,重点审议分委员会特殊提请的事项。会议以不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会议表决结果,最终做出是否授予硕 士学位的决议。(三)会议不能采用通讯评议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一条学位授予条件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 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 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取得的研究成果符合所属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成果认定标准,达到以下要求,可 授予博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23、 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三)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 果,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一)学术博士学位论文应有独到见解,在科学研究或 专业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 社会进步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二)专业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实践性和创新性,具有 较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三)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 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 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四)论文要求参照学校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 位类别)学位授予标准执行,论文格
24、式应符合学校学位论文 写作相关规定要求。第十三条预答辩(一)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盲审前公开进行预 答辩,并提前3天在本学院(所)网站发布预答辩公告;(二)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和预答辩程序,参照正式 答辩要求进行;(三)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选题、论文规范性、 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科研和实践工作能力等方面做出总体评 价,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议;(四)预答辩委员会应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意见。预 答辩通过,方可申请论文盲审;预答辩未通过,须对论文修 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一)博士研究生应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所) 提交学位申请。(二)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 行为检测。(三)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2年内可提出1次学位申请, 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所在学院(所)受理申请后,应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