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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 学研究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 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 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 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不得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
2、安全、社会稳定与学 校稳定。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办 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及时答复师生员工向学校提出 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 开工作年度报告等。(五)协调、指导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
3、息公开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 责,各单位安排专人作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 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章公开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 众公开(以下简称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第七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 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 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第八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
4、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四)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所列事 项。(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第九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第十条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 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四)法律、行政法
5、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五)学校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 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 予以公开。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 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属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下列 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单位网站。(二)学生手册、教职工手册等文件汇编。(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五)新闻发布会等。(六)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七)其他信息
6、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本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公开:(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授权信 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领 导小组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信息拥有单位要整理归 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五条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 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 应当报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
7、其规定。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第十六条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 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 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第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 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
8、该信息的 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由学校公开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 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信息拥有者的 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 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 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第十八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 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并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15个
9、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 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办 公室同意,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要以书 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 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 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
10、第二十一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 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第二十二条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 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 财务。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 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 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 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
11、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申诉的情况。(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办公室。第二十五条办公室组织由师生员工代表组成的信息公开监 督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 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 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 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 目录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