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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 2号文备注1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 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 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 本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 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 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2、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 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 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取得建筑工程或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 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 营和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
3、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 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 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 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26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额,由省国税部门、地税 部门统一提供,并由省住建厅委托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录入评 价系统生效。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按照 “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将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纳 入评价系统公示。省级及以下的其他监督部门在监督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 未健全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抄送同
4、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 理机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在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标 准中明确即 可,无需在办 法中明确27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持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 材料,及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 备案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 构申报;在闽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由企业确定的总负责 分支机构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 的,不予评价。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 法作出的行政
5、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筑施工企业信 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省造价站 主动申报。对建筑施工企业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 分值减半执行;对不按时申报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 按评价标准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 倍执行。在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标 准中明确即 可,无需在办 法中明确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28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行为信息主要由评价实施单位通过现 场采集方式获取。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的部分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通过查阅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的备案施工合同文件及备案信 息获取。在合同履约 行
6、为评价标 准中明确即 可,无需在办 法中明确29第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指派评价人员对 其项目实施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合同履约行 为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所负责评价的项 目实施行为依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且原则上每个项目每 季度评价一次。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30第十八条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 被责令停工整改,或者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原因发生群访集 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按评价标准予 以扣分,并在停工整改期间延续
7、扣分,不受本办法第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31第十九条按合同约定实施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一个评 价周期,需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 统一向质量第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 实施单位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监管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停止项目实 施行为评价。项目复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 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的项目实 施行为评价工作。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
8、2号文备注32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 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试投产)或使用条件,并召开验 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 日内统一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 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该项目的项目实施行为 评价。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33第二十一条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 评价前,如有可评价内容的,应当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 行为评价,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34第二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实施
9、行为评价时,评 价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项目实施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当留存影像资 料。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35第二十三条 建设(或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36 一第二十四条 评价人员实施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时,应当当 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交由建设(或代建)、施工、监 理单位相关项目
10、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当场签字确认。相关项 目负责人不在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37第二十五条建设(或代建)、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 价结果的,应当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 场提出异议,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或 代建)、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施工单位和在场的建设(或代建)、监理单位均拒绝在评 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 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该次评价
11、结果视为有效。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38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 罪信息、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 息,由省造价站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省住建厅 核实。省住建厅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实意见,省造 价站在收到书面核实意见当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 纳入评价系统公示。需企业自行申报的其他通常行为信息,由受理的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 公示Q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序号拟修订出台的
12、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39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行为信息自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 内,评价人员将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 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后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 审核通过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 当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在质量安全 文明行为评 价标准中明 确即可,无需 在办法中明 确40 一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 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
13、的 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六 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在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标 准中明确即 可,无需在办 法中明确41第三十一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统一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对外公布建筑 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 健全处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 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在相关行为 评价标准中 明确即可,无 需在办法中 明确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42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 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
14、议人应当提供真 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 议人。在相关行为 评价标准中 明确即可,无 需在办法中 明确43第三十三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 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 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在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标 准中明确即 可,无需在办 法中明确44第三十四条对公示期内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异议的,异 议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 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 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
15、以记 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在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标 准中明确即 可,无需在办 法中明确45第三十五条建设(或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等在场当 事人对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人员应当 在评价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及相关材料移送异 议受理部门,异议受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 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 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同时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 人。在相关行为 评价标准中 明确即可,无 需在办法中 明确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46第三十六条 对公示期内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有异议的,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内
16、,将异议在评价系统 中予以记录。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异议,应当在收到异议之 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受理单位处理。在相关行为 评价标准中 明确即可,无 需在办法中 明确47第三十七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 内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 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 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在相关行为 评价标准中 明确即可,无 需在办法中 明确48第三十八条 异议人对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异议的处理意见 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评价实施单 位为省级的,应当向省级住房城乡建
17、设主管部门提出,下 同)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在相关行为 评价标准中 明确即可,无 需在办法中 明确49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在建筑业企业 库、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我省建设行 业信息公开 平台归集相 关信息,无需 进一步明确。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50第四十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 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 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
18、访 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合并到第十 八条51第四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第 三方监督机制,在开展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时,主动邀请与 评价项目没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等第三方 参与现场评价。实施项目实施行为第三方监督机制的评价 项目,应当不少于本辖区内所有评价项目数量的5%。52第四十八条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 备案和履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 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福 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实时记 录、动态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3
19、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 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 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 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系统(下称“评价系统”)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 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 合评价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 平
20、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 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 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 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 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 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 和运行平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
21、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 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 合评价工作。4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 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5第五条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网
22、(网址: ),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福 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 台等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第五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 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 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6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分 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 业两类开展。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 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将符合条件的建筑 施工企业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范围。7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和企业质量安全
23、文明施工行为等三部分 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15%、45%o各类行为 的评价权重,根据评价实施需要,由省住建厅适时调整。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 和项目实施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和 60%o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由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和企业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两部分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20% 和 40%。根据关于调 整福建省建 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 价有关权重 的通知(闽 建筑(2016) 43号)规定进 行修订。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8第八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 行政区域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一定时段内
24、的经营信息(施工 产值信息、纳税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 量化评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 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 工合同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 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各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制定。评价方式、评价指 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各评价 标准中明确。第七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 区域一定时段内的合同额、纳税、奖励、处罚和违法犯罪 等信
25、息的量化评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 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价款结算、施工进 度等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 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 等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各评价标准 涉及的评价 事项不尽相 同,相关的评 价方式、评价 指标、计分规 贝h信息采集 审核、异议处 理等事项需 要在各评价 标准中进一 步明确。9第九条企业通常行为
26、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加减累 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 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 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 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评价,按照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分类评价,并对应计入房建 工程类或市政工程类的企业信用得分。第八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项目 实施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 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
27、均分制是指被 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某类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值的算 术平均。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10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 重每日动态计算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 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分计算。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 重每日动态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分 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11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分,按60分计取。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 的,每日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
28、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评价分按照当日相应行为的行业平均分计算。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 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的日平均 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合 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 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某一 时段内按规定结束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在评价结束一年 内,延续使用该企业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超过一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 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重
29、新开始评价为止。根据关于建 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 价分值应用 于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中 有关事项的 通知(闽建 筑(2017) 44 号)和关于 调整建筑施 工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有 关规则的通 知(闽建筑(2020) 7 号) 进行相应调 整。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12第十二条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 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 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第三十九条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 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 具有溯及效力。13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全
30、省依法必 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用规则,具体办法由 省住建厅另行制定。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采用建筑施 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在全省国有投 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的招投标评分中可占1020%,具体办法由省住 建厅另行制定。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 采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 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应为招 标项目开标之
31、日的前一季度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日平 均分值,并以省住建厅在每季度后首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的评价数据为准。在每季度后 首月第一个工作日若因系统故障原因尚未发布新的评价 数据,应当延续使用原有的评价数据。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联合 体中最低评价认定。14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成果,应与建筑市场 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 制定。第四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与企业资质 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 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15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评价标准的规定,如实提 供信用
32、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或协助他人虚假信用信息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按评价标准要求予以信用扣分。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综合评价、 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应当按评价标准予以评价。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16第十六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 电子数据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并自评价生效后保 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 定保管。第二十九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 像
33、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 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 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 规定保管。17第十七条 省住建厅委托的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每日定时 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 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 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第三十条省住建厅委托的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每日定时 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 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 按规定程序和
34、标准评价。18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 施单位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 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 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评价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 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 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 核实处理。第四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 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 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35、预防违法违纪行 为发生。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19第十九条省住建厅应当建立评价工作质量通报制度,对 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工作质量予以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存 在较多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约谈其主要负责 人。第四十七条 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 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 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发现已评价结果存在问题的,责 令评价实施单位重新评价,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时间限制;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 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省住建厅应当建立评价质量通
36、报制度,对评价实 施单位的评价质量予以定期通报;对评价实施单位存在较 多问题的,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外,由省住建厅约谈其主 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情 况,纳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年度 目标考核内容。20第二十条鼓励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 协会等行业协会参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装饰装修、机电安装、 智能化、钢结构、隧道和消防等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21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22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日起施行。福建省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
37、行办法(闽建(2014)2号) 同时废止。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序号拟修订出台的内容闽建20142号文备注23第十一条企业通常行为信息由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 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司法机关以及住建、税务、统计 等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建立健全监督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应用“工程建设领 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部门之间建 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在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标 准中明确即 可,无需在办 法中明确24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资质审批后、省外 企业完成入闽备案登记后,应当参与企业通常行为的信息 采集和评价。25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合同额,由工程项目建设 监管信息系统(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网址: )中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自动采集, 并实时进入评价系统生效。在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标 准中明确即 可,无需在办 法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