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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汇报民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汇报共1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内容(一)审计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审计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
2、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和人员通报。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机构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
3、决策。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二)咨询论证。涉及经济
4、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三)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裁定。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
5、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决策拟制单位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四)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合
6、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1、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报送决策事项报告、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于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五日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2、局长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的办公会议,
7、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3、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4、其他领导发表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5、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讨论之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
8、议。6、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局长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落实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
9、求。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
10、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汇报民政重点工作汇报(共4篇)审计 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汇报行政裁决工作情况报告民政局灾后重建工作汇报材料民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汇报共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
11、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
12、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
13、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第二章 决策调研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决策
14、事项的必要性;(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 咨询论证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
15、策的参考。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第四章 公众参与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
16、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下列内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第二十三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等情形,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
17、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会程序;(三)决策事项承办人员陈述;(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第二十六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
18、明理由。第五章 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
19、个风险等级。(五)形成评估报告。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第三十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
20、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第三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事项报告;(二)调研报告;(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五)风险评估报告;(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七)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集体
21、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媒
22、体公开报道。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第八章 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未
23、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政府派出机构、管理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一般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民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汇报共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24、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
25、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