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密码 (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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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书号:15571403 定价:48.00 元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hemical laboratory and test cabinet155714032 0 1 9-0 8-0 2发布2 0 2 0-0 1-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备案号:J274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T 2 0 7 1 1 2 0 1 9正版图书防伪标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

2、sign code for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hemical laboratory and test cabinet HG/T 207112019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2020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G/T 207112019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网址: 社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 16 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传真:0086-10-66135495(总编

3、室)0086-10-66113227(发行部)0086-10-66161952(发行部传真)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发行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三河市文阁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880mm1230mm 1/16 印张:4.25 字数:65 千 版次:2020 年 1 月第 1 版 2020 年 1 月第 1 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71403 定价:48.00 元 京科版图书,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京科版图书,印装差错,负责退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9 年 第 29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铜锌合金粉 等 436 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实施日期见附件),其中化工行业

4、标准 29 项、石化行业标准 13 项、冶金行业标准 48 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115 项、建材行业标准 12 项、稀土行业标准 11 项、机械行业标准 78 项、制药装备行业标准 7 项、汽车行业标准 13 项、船舶行业标准 7 项、轻工行业标准 48 项、包装行业标准 1 项、通信行业标准 54 项,现予公布。以上化工行业标准由化工出版社出版,化工行业标准(工程建设类)及汽车行业标准由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石化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冶金、有色金属及稀土行业标准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工程建设类)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机械行业标准

5、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制药装备、包装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组织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通信行业标准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附件:2 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和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附件:2 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和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编号 实施日期139 HG/T 202772019 化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2020-01-01144 HG/T 207112019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020-01-01 I 前 言

6、 本标准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2015 年第四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5165 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为主管部门,委托化工暖通设计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主编单位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会同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标准共分 10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暖、通风、空气调节、专用实验室、防爆防腐、节能与通风排放、监测与控制等。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并汲取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及科研院校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并参考了相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且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

7、定稿。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化工暖通设计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各单位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化工暖通设计技术委员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 1 号 2 楼 202 室;邮政编码:510663;电话:020-85162443),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主 编编 单单 位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参参 编编 单单 位位: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暨南大学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

8、限公司 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 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同济大学 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II 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科德宝宝翎无纺布(苏州)有限公司 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小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刘毅军 迟海鹏 丁力行 傅江南 陈 滨 暴长玮 杨一心 李 强 黄清华 李 雷 王玉虎 孙惠山 王青峰 熊文刚 刘 东 张京

9、军 雒津山 韦建树 赵贵喜 张学伟 于凯庆 吴小泉 赵 磊 何宝霞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刘 强 张 俊 阎宇宏 刘昆明 赵 侠 汪承志 付 勇 肖 鹏 曹爱兵 李相仁 张志强 III 目 次 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5)3.1 实验室和化验室的分类 (5)3.2 平面布置 (5)3.3 设计参数 (5)4 供暖 (7)4.1 一般规定 (7)4.2 热负荷计算 (7)4.3 供暖设备 (7)4.4 供暖管道 (8)5 通风 (9)5.1 一般规定 (9)5.2 全面通风 (9)5.3 局部通风 (10)5.4 气流组织 (11)5.5 通风设备 (11)5.6 通风管

10、道 (11)6 空气调节 (13)6.1 一般规定 (13)6.2 冷(热)负荷计算 (13)6.3 空气调节系统 (13)6.4 空气调节冷(热)源 (14)7 专用实验室 (15)7.1 一般规定 (15)7.2 爆炸危险性实验室 (15)7.3 放射性实验室 (16)7.4 核磁共振实验室 (16)7.5 电镜实验室 (16)7.6 高温老化实验室 (17)7.7 二噁英实验室 (17)IV 7.8 汞实验室 (18)7.9 高氯酸实验室 (18)7.10 干酪根实验室 (18)7.11 辛烷值、十六烷值实验室 (18)8 防爆防腐 (20)8.1 防爆 (20)8.2 防腐 (21)9

11、 节能与通风排放 (22)9.1 一般规定 (22)9.2 节能要求 (22)9.3 通风排放要求 (23)10 监测与控制 (24)10.1 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24)10.2 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24)10.3 除尘与净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25)本标准用词说明 (26)引用标准名录 (27)附:条文说明 (29)V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5)3.1 Classification of laboratories and test cabinets (5)3.2 Plan

12、e layout (5)3.3 Design conditions parameters (5)4 Heating (7)4.1 General provisions (7)4.2 Calculation of thermal load (7)4.3 Heating equipment (7)4.4 Heating pipeline (8)5 Ventilation (9)5.1 General provisions (9)5.2 Overall ventilation (9)5.3 Local ventilation (10)5.4 Air distribution (11)5.5 Vent

13、ilation equipment (11)5.6 Ventilation pipeline (11)6 Air conditioning (13)6.1 General provisions (13)6.2 Calculation of cooling(heating)load (13)6.3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13)6.4 Air conditioning cool(heat)source (14)7 Special laboratory (15)7.1 General provisions (15)7.2 Explosion risk laboratory

14、 (15)7.3 Radioactive laboratory (16)7.4 NMR laboratory (16)7.5 Electron microscope laboratory (16)7.6 High temperature aging laboratory (17)7.7 Dioxin laboratory (17)VI 7.8 Mercury laboratory (18)7.9 Perchloric acid laboratory (18)7.10 Kerogen laboratory (18)7.11 Octane number and cetane number labo

15、ratory (18)8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anticorrosion (20)8.1 Explosion prevention (20)8.2 Anticorrosion (21)9 Energy saving and ventilation discharge (22)9.1 General provisions (22)9.2 Energy conservation requirements (22)9.3 Ventilation and discharge requirements (23)10 Monitoring and control (24)10

16、.1 Monitoring and control of heating system (24)10.2 Monitoring and control of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24)10.3 Monitoring and control of dedusting and purification system (2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2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7)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

17、ions (29)1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中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并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实验室、化验室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也可适用于相关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室、化验室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实验室、化验室的性质以及建筑物的特点、环境条件及能源状况,并会同相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设计中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1

18、.0.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明确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以及应执行的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当对施工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1.0.5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室外计算参数 outdoor design condition parameters 按照设定的方法筛选或推算出的室外空气参数和太阳辐射照度等参数的统称。2.0.2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 indoor design condition parameters 按照温度、湿度等在空间分布的规律,以室内设计参数为基数,推算出的供围护结

19、构热工计算、传热计算等使用的屋顶、外墙、地面等处的室内环境参数。2.0.3 实验室 laboratory 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场所。2.0.4 化工实验室 chemical laboratory 化工、石油化工、医药等行业相关单位所属的实验室。2.0.5 专用实验室 special laboratory 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色谱仪等)的实验室。2.0.6 化验室 test cabinet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的场所。2.0.7 车间化验室 workshop t

20、est cabinet 归属于车间管理的化验室。2.0.8 中心化验室 central test cabinet 全厂性化验室。2.0.9 装置化验室 plant test cabinet 在装置内设置的负责该装置中间产品质量控制分析的小型场所。3 2.0.10 分析房间 analyzer room 进行化验分析的房间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样品处理、试剂配制等场所。2.0.11 辅助用房 assistance room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场所。2.0.12 公用设施用房 public service room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他条件保证的场所。2.0.13 准备间 p

21、reparation room 专用实验室的配套场所,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2.0.14 通风柜 fume hood 三面围挡,一面敞开或装有操作拉门的柜式排风罩。2.0.15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变风量通风柜拉门位置变化后,面风速重新稳定达到设定值时所需要的时间。2.0.16 通风柜前实验区 test zone of fume hood 通风柜前 1.5m 及其两侧向外各 1.0m 与实验室高度所形成的实验室内的区域。2.0.17 通风柜面风速 face velocity of fume hood 通风柜操作截面的平均风速。2.0.18 爆炸危险性实验室 explo

22、sion hazard properties laboratory 在进行实验操作过程中,使用或产生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依照有关规范被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的工作环境。2.0.19 铁磁性材料 ferromagnetic material 由过渡元素铁、钴、镍及其合金等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磁性的物质。2.0.20 失超 quench 超导体的温度、磁场及电流中的任一参数超过临界值,使超导磁体发生相变,成为常导体的过程。4 2.0.21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湿度环境中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絮。2.0.22 实验室应

23、急通风 lab emergency ventilation 用以控制某一实验房间或室内某一区域突发的化学品泄漏或非常规操作导致的大量污染物散发的通风模式。2.0.23 除尘柜 ducted filtration fume hood 可以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自动收集、过滤的柜式设备。设备本身配置独立的风机、过滤装置和自动控制系统。2.0.24 干区实验室 dry laboratory 指主要用于数据分析、计算机模拟、影像检测等实验的场所。2.0.25 湿区实验室 wet laboratory 指在实验过程中使用溶液,并配置了工作台、水槽或通风柜的场所。5 3 基 本 规 定 3.1 实验室和化

24、验室的分类 3.1.1 实验室包括研发实验室、常规实验室、装置实验室、车间实验室、专用实验室。3.1.2 化验室包括常规化验室、中心化验室、装置化验室、车间化验室。3.1.3 实验室、化验室除因工作性质不同而存在不同特有功能房间外,其他辅助用房、库房及公用设施用房均无区别。3.2 平 面 布 置 3.2.1 暖通空调专业应参与实验室、化验室建筑的区域总平面布置,其方位、朝向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 的相关规定。设置有采暖或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化验室房间,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外窗应有密闭性和隔热性。围护结构热工指标应满足现行

25、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的要求。3.2.2 暖通空调专业应结合通风、空调系统方案的合理性,协助工艺专业确定建筑物各房间的布置。3.2.3 通风空调机房的位置应远离对振动、噪声要求高的房间,且布置位置应有利于减少管道长度。3.2.4 实验室、化验室中,上下楼层布置有通风柜,且可以共用一个排风系统时,通风柜的竖向布置宜与风管和风机的布置相结合。3.2.5 实验室、化验室应远离较强电磁场和有毒有害气体散发源。3.3 设 计 参 数 3.3.1 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有关规定执行。3.3.2 实验室和化验室的所有设计

26、参数应按工艺条件进行设计。3.3.3 当化验工艺无特殊要求时,一般分析房间,如油品分析室、仪器分析室、色谱分析室、光谱分析室、天平室、微机室等,空气调节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宜符合表 3.3.3 的规定;公共设施用房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 的相关规定。6 表 3.3.3 空气调节室内环境设计参数 参 数 冬 季 夏 季 温度/1824 2528 相对湿度/%30 4070 3.3.4 放散有害物质的实验室、化验室应保持负压,其相对于相邻走道的负压值宜为 5Pa15Pa。7 4 供 暖 4.1 一 般 规 定 4.1.1 严寒地区的化工

27、实验室、化验室应设置集中供暖。4.1.2 寒冷地区的化工实验室、化验室宜设置集中供暖。4.1.3 当化工实验室、化验室设有空气调节系统,且利用空调系统供暖在经济上合理时,可不再设置集中供暖。4.1.4 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严禁用明火取暖。4.1.5 热力入口的设置,应与整个供热系统的能源管理和控制要求相适应。当采用独立供暖系统时,宜设置热计量装置及流量(压力)调节装置。4.2 热负荷计算 4.2.1 冬季供暖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2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3 通风耗热量;4 热管道等热表面的散热量;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

28、量。4.2.2 设有通风柜、排风罩的房间,应落实排风设备的使用情况,按房间风平衡、热平衡及以下要求计算热负荷:1 每班(8h)内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 2h 的排风设备,可不考虑排风耗热量;2 排风设备不连续使用或变风量运行时,耗热量按每班小时平均值计算;3 含有通风耗热量的房间,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不再重复计入。4.3 供 暖 设 备 4.3.1 供暖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对房间环境和热媒品质、压力等要求的同时,兼顾易于清洁和美观。4.3.2 补热风设备的选型及设置应满足室内不同工况的需求,并且振动和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的相关规定。4.3.3 选择

29、空气加热器时,其供热量应留有 2030的裕量。4.3.4 采用电采暖设备时,设备的电气防护等级应与电气专业相同。8 4.4 供 暖 管 道 4.4.1 供暖管道应避免穿过钢瓶间、配电间等具有特殊用途的房间。4.4.2 供暖系统阀门可用铜阀或铸钢阀门,不宜采用灰铸铁阀。9 5 通 风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实验室、化验室的通风设计在进行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区域总平面设计的基础上,应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污染物放散的措施。5.1.2 通风系统的划分应根据实验或化验对象的危害程度、平面布置、运行操作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5.1.3 通风系统的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实

30、验设备使用条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实验室、化验室规模、平面布置、运行操作等因素确定。5.1.4 实验室、化验室通风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备用设备:1 通风系统停止运行会造成安全事故,或仅允许设备短时间停止运行时;2 通风系统停止运行会引起所负担区域的实验室、化验室工作异常,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5.2 全 面 通 风 5.2.1 实验室、化验室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量。工艺无特殊要求时,通风量可按下列指标确定:1 处于工作状态的有污染物产生的实验室、化验室,最小换气次数不应低于 6 次/h;2 处于非工作状态的实验室、化验室,最小换气次数不宜低于 4 次/h。5.2.2

31、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计及连续运行的局部通风量。实验室、化验室应采用局部通风、全面通风或二者结合的通风方式。5.2.3 连续运行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化验室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采用自然补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5.2.4 当实验室、化验室中存在的化学物质种类、数量和相应的操作要求等因素达到应急通风工况条件时,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应急通风系统。5.2.5 实验室、化验室各区域的压差应按照工艺要求确定。5.2.6 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房间送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1 对于负压实验室、化验室,取房间的排风总量与维持室内负压所需的风量的差;对

32、于正压实验室、化验室,取房间的排风总量与维持室内正压所需的风量的和;2 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及洁净度要求所需的送风量;3 保证室内卫生条件的最小通风量。5.2.7 实验室、化验室的机械送风系统宜设置空气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配置方案应根据室内环境要求和室外空气环境确定。10 5.2.8 气瓶存放间应设置通风设施。5.2.9 实验室、化验室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3 次/h。5.2.10 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系统通向室外的排风管道宜设防倒灌设施。5.2.11 实验室、化验室排风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超标时,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向大气排放。处理方式和装置应根据污染物的理化特性确定

33、。5.2.12 实验室、化验室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气体宜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排风口高度宜高于屋面 3m,排风口最小风速不宜小于当地室外风速的 1.5 倍,并宜采取防雨措施。5.2.13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可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的热回收装置。5.2.14 在故障状态下,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管路上设置的控制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在发生火灾时,实验室、化验室排风风机及管路上的防火阀宜保持开启状态,直至防火阀熔断关闭。5.2.15 实验室、化验室用变风量阀应满足下述要求:1 末端风量调节要求;2 通风柜风量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s;3 系统风压变化时,风阀能够自动调

34、整风量;4 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用变风量阀应有耐腐蚀能力。5.2.16 变风量系统的变频风机变工况调节能力应满足通风系统最小与最大风量的要求。5.2.17 变风量通风系统设备选型及通风主干管设计应根据工艺要求,综合计及下述要求确定:1 末端同时使用系数;2 各房间同时出现应急通风工况的概率;3 系统后期发展能力。5.2.18 对变风量通风系统,实验房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联动调整。5.3 局 部 通 风 5.3.1 实验室、化验室操作过程中放散热量、异味、蒸汽、烟雾、有害气体等污染物时,宜设置局部排风。5.3.2 实验室、化验室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应设置连续排风,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5.3.3

35、从通风柜、排风罩等局部通风设备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利用。5.3.4 局部排风必须接管道排出,严禁无组织收集。局部排风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局部排风管道在经过的实验室、化验室区域和办公区域内应为负压段。5.3.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 散发高氯酸的房间和设备;2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的混合物、化合物,且混合形成的毒性物质在最大物质放散状态下排气浓度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3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爆炸或可燃混合物、化合物,且混合形成的爆炸或可燃物在最大 11 物质放散状态下超过爆炸下限

36、浓度 50%;4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5 散发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3.6 变风量通风柜应设置面风速超限声光报警装置和应急排风按钮。5.4 气 流 组 织 5.4.1 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的设计应避免实验室、化验室内放散的污染物在实验室内再循环。5.4.2 实验室、化验室的气流应从低污染区流向高污染区;存在压力梯度的房间之间宜设置气流监测装置,进行实时监视及失压报警。5.4.3 通风柜应布置于远离人或物体频繁经过或移动的位置,且应避开从门窗流入的气流。5.4.4 送风风口宜远离通风柜前实验区,空气流速不应干扰通风柜的排风气流。通风柜周围的干扰气流流速不宜大于通风

37、柜操作面风速的 1/2。5.4.5 通风柜操作口的面风速应根据有害物种类、实验操作特点等工艺要求确定,宜采用 0.4m/s0.6m/s,无人操作时不应低于 0.3m/s。5.4.6 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和新风系统室外空气入口的布置应避免短路或交叉污染。5.4.7 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风管和风口的风速应根据气流组织、风口类型、气流参数、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5.5 通 风 设 备 5.5.1 当排除、输送的气体介质中含有腐蚀性气体时,通风机应选用防腐型。5.5.2 排风系统中如设有过滤装置,排风机应布置在过滤装置之后。5.5.3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机均应

38、采用防爆型: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2 排除、输送的气体介质中含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的 10%及以上时;3 排除、输送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 25%及以上时。5.5.4 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室内不得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穿越。5.5.5 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的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5.6 通 风 管 道 5.6.1 风管材料除应满足风管使用条件等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对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2 风管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应能抵御所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危害

39、;3 需防静电的风管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12 5.6.2 定风量通风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宜超过 15%;当通过调整管径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宜设置风量调节装置。变风量通风系统各环路及支路的资用压力应控制在变风量阀及定风量阀的调节能力范围内。5.6.3 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根据气体的污染物成分、温度、密度等因素确定,并应以实验室、化验室通风柜、排风罩等局部排风设备正常运行期间液体或可凝聚的固体在排风系统中的沉积最少为基本原则。5.6.4 当排风管内可能产生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排风管应设置不小于 0.005 的坡度,并应在排风管的最低点

40、和通风设备的底部设置排液装置,且排风管宜进行防结露保温。5.6.5 当排除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排风系统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上倾的坡度不小于 0.005 的坡度值。13 6 空 气 调 节 6.1 一 般 规 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1 采用供暖通风方式达不到实验室、化验室工作环境的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室内参数要求时;2 有利于保护工作环境安全和操作人员身体健康时;3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济效益时;4 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较采用供暖通风系统更经济合理时。6.2 冷(热)负荷计算 6.2.1 空气调节区的冷负荷在方案设计或

41、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法估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逐项逐时计算。6.2.2 空调冷源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实验室、化验室冷负荷宜按各空调系统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并应根据各系统运行时间计入同时使用系数;2 当实验室、化验室冷负荷与新风负荷错峰出现时,夏季室内补风的新风冷负荷宜采用新风逐时焓值计算,与空气调节系统总冷负荷叠加时应采用综合最大值;3 应计入供冷系统输冷损失。6.3 空气调节系统 6.3.1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实验室、化验室建筑物的构造形式、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6.3.2 空气调节系统的

42、设置应为实验室、化验室的改造和发展提供延展性。6.3.3 以消除余热、余湿为主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宜可变新风比,且配备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设施。6.3.4 以补偿实验室、化验室通风柜可变排风的全新风(补风)系统,宜采用变风量全新风空调送风系统以满足实验室、化验室压力、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参数的要求。6.3.5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空调区域,应独立设置空调通风系统。6.3.6 化学实验室、化验室宜采用全新风空调系统。6.3.7 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小于 23的干燥地区,可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6.3.8 单元式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

43、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 的相关规定;14 2 利用热泵供暖经济合理时,宜选用热泵型机组;3 采用非标准设备时可根据需要配备机组功能段;4 宜按机电一体化要求配置机组。6.3.9 多联式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时间接近的空调区宜设计为同一空调系统;2 室内、室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3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需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4 在同一系统中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可选用热回收式机组。6.3.10 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1 每人不小于 30m3/h 的新风量;2 补偿排风和维持室内压力

44、所需风量之和。6.3.11 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空调机房宜临近所服务的空调区,并应留有维修通道和操作、检修空间。空气处理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组的风机应设置减振装置;2 表冷器集水盘的排水口应设置排水水封;3 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机组漏风率及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相关规定。6.3.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应进行过滤处理,其过滤处理效率和出口空气的清洁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控制等卫生标准的要求。6.3.13 需要连续、长期和稳定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备用措施。6.3.14 全新风空调系统入口风道处宜设置电动风阀,且宜

45、与系统风机连锁启闭;同时新风系统应设置防冻措施。6.4 空气调节冷(热)源 6.4.1 空气调节用冷(热)源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实验室、化验室建筑物的空调规模、用途、使用特征,结合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能源结构、政策、价格以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4.2 空气调节热源宜采用厂区的余热或城市、区域供热。6.4.3 当空气调节面积较小,采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不经济时,宜采用分散设置单元整体式或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6.4.4 变风量空调系统冷(热)源变工况调节能力应满足通风系统最小与最大冷(热)负荷调整的需求。15 7 专用实验室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具有以下特征

46、的实验室房间应采用全新风系统:1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实验室;2 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汞的实验室;3 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实验室;4 有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室。7.1.2 实验室内使用或产生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做无吊顶或开放式吊顶设计,并应在室内所有可能聚集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做上排风口;上排风口距离顶面应小于 100mm;聚集空间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7.1.3 在实验室内使用或产生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在释放源附近及所有可能聚集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做下排风口,下排风口下缘距离地面应小于 300mm;聚集空间的换气次数不应

47、小于 6 次/h,或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的排风量不应小于 18m3/h。7.1.4 在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在有效通风的落地式通风柜或通风房内进行时,可不在房间内另设下排风口。7.2 爆炸危险性实验室 7.2.1 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7.2.2 存放氢气等危险气体的房间温度不应高于 50,且不应低于 10。7.2.3 实验室的排风系统应配置防爆型排风机,排风机的防爆等级应根据可燃物质的性质确定;同时具有多种可燃物质时,应按危险等级较高的可燃物质确定。7.2.4 排风管道应选用金属材质。通风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7.2.5 实

48、验室应与相邻房间或室外保持 5Pa10Pa 的负压差,并应在满足实验室排风量和负压差的前提下计算送风量。7.2.6 气瓶间、试剂间、样品间和废弃物室,应保持 24h 不间断通风,且应做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防爆等级应按可燃气体的性质确定。7.2.7 在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可燃性粉尘的操作,应在专用的除尘柜或其他收尘设备中进行。7.2.8 除尘柜的操作面风速应大于 0.5m/s;除尘柜或其他收尘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的相关规定。7.2.9 除尘柜宜采用自循环风形式;采用外排风的除尘柜时,不应与其他排风共用一

49、个系统。16 7.3 放射性实验室 7.3.1 使用具有放射性实验仪器、设备或物料的实验室,其清洁区、中间区及污染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压力梯度,其中清洁区应较常压保持不小于 5Pa 的负压差,中间区较常区保持不小于 20Pa的负压差,污染区应较常压区保持 35Pa 的负压差,实验室的空气流向应为清洁区、中间区、污染区。7.3.2 放射性实验室不应与其他实验室共用通风系统。7.3.3 放射性实验室应配置专用的放射性通风柜。7.3.4 放射性实验室的排风系统,应在实验室附近且容易进行操作的位置设专业的放射性气溶胶过滤设备,更换过滤材料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7.3.5 排风出口应设在高出建筑

50、屋面 3m 以上的位置。7.4 核磁共振实验室 7.4.1 核磁共振实验室应进行温度、湿度控制。控制室的温度应控制在 2024范围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40%70%范围内;扫描室的温度应控制在 1720,1h 温度变化幅度应小于 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45%RH65%RH 范围内,1h 湿度变化幅度应小于 10%RH。7.4.2 恒温恒湿空调设备应安装在扫描室外部,且应采用循环风的形式控制扫描室的温度和湿度;扫描室应设备用空调设备。7.4.3 控制室及扫描室的补新风量应不小于 30m3/h人。7.4.4 新风取风口的位置不宜与失超管排出口在建筑的同一侧,二者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0m。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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