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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湖北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湖北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2199 号二七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
2、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 2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评议考
3、核机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第九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第十条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第三章评议考核内容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
4、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第 3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
5、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四)依法举行听证;(五)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六)遵守法定时限;(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第 4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二)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三)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
6、政行为的维持率;(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第四章评议考核标准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通用标准应当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确定。专用标准应当依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通用标准,由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专用标准,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7、,报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照省级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第 5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标准,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第五章评议考核方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第二十二条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
8、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评议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第二十三条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召开座谈会;(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三)设立公众意见箱;(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第 6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
9、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五条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评议考核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评议考核,提高评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五十,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二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第六章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第二十七条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
10、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第二十九条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第 7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21 年 08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21 年 09 月 01 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