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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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切实提高我省企业和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加强对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组织和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第三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和推广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

2、、开拓市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发布费。 4、建立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支持内容。律师费。 6、开展爱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检验检测费。 7、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8、对获得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9、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创建的其他活动。 (二)公共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 1、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宣传自主品牌 支持内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境内外广告

3、发布费用等公共费用。 2、在境内外统一宣传和推广江苏品牌整体形象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用、策划费用、境内外媒体发布费用、广告费用。 3、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品牌发展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考察、研讨活动 支持内容。课题费、会务费、差旅费、专家费。 4、其他有利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扣除。 第四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企业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依法注册;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

4、状况良好; 4、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记录; 5、企业品牌注册三年以上,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三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6、农业、商贸等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他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 7、出口企业上年度海关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公共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五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比例 企业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50%,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0万元,一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公共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符合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

5、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七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相关证书复印件; 4、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5、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第三条中公共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品牌活动计划书或委托书; 3、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及有关专

6、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主管财政、商务部门报告; 第十条各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对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收到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凡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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