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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有关单位: 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2021年4月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21年12月27日发布执行的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21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以及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行政府授权实体运作,按照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市政府指定的土地收购储备主体,隶属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在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得
3、收购、储备土地。 第五条经营性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禁止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建设(宅基地除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七条市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资委、公安、各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4、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
5、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 第三章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可直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第十五条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 (一)方案报批。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
6、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储备入库。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收购宗地对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收
7、购宗地对象,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向被收购土地单位下达收购土地通知书。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所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包括城市拆迁改造涉及的居民住房)的补偿费用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收购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签订合同
8、。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第十七条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
9、建设用地,依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职代会、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被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剩余土
10、地使用年限给予补偿,补偿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收购宗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统一开发牵涉到与已确定收购宗地相邻的土地需要收购的,在给予合理补偿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实施城市规划,统一开发涉及到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由市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拆迁安置,实行货币拆迁安置的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二十四条因实施城市规划,统一开发涉及到收购企业用地(含破产企业用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
11、责土地收购(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外,由政府无偿收回),企业搬迁由市财政、国资委、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负责,破产企业人员安置、债务清偿等由市财政、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被依法收购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接土地,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保护、管理、临时使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活动。第二十八
12、条储备土地需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 用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九条在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房屋,应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储备土地出让前,需要配套基础设施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研究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各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对储备土地暂时不予出让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该幅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
13、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凡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定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原土地使用者合理补偿进行储备,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 第五章土地供应 第三十三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供地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储备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工业项目建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土地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
14、确认书(备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备份)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备份)提供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待确认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地价款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土地收购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负责筹措,专款专用。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所筹集的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管理,用于支付收购土地的补偿、定金等有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
15、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七条储备土地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对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和其他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意见,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返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直接支付用款单位。 第三十八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
16、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照收购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条在达成土地收购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土地使用者应在法定时限内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事宜,超过法定时限的,可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交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第四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
17、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无权收购、储备、供应土地的机构和单位,擅自收购、储备、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及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从事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7日发布施行的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长政发【2021】 131号文件)同时废止。第 11 页 共 1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