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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
2、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和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第 2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
3、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
4、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一)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第 3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举证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
5、供。(四)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五)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十五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间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
6、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层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基层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六)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第 4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
7、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七)群体性、突发性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迅速调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 3-5 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八)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 60 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
8、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规定(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可统一为劳动人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要有专职化的调解工作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二)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单位内或单位外聘任调解人员。(三)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四)牵头单位负责对设立的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进行岗前培第 5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训。六、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推进调解委会工作的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
9、有从属性、对抗性的特点。劳动社会保障局、司法行政部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共同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解组织要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刻认识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形成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近就地解决争议。(二)积极有效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调解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覆盖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技巧等,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
10、质和工作能力。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第 6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司
11、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和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
12、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第 7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13、会的工作程序(一)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三)举证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四)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
14、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五)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第 8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十五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间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层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
15、),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基层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六)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七)群体性、突发性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
16、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迅速调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 3-5 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第 9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门。(八)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 60 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规定(一
1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可统一为劳动人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要有专职化的调解工作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二)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单位内或单位外聘任调解人员。(三)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四)牵头单位负责对设立的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六、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推进调解委会工作的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从属性、对抗性的特点。劳动社会保障局、司法行政部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
18、策的宣传,共同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解组织要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刻认识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第 10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形成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近就地解决争议。(二)积极有效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调解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覆盖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技巧等,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第三篇: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企业应建
19、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两个重要主体,能否共生共存,和谐相处,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追求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两个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必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碰撞,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发生争议也是产业活动中的正常现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当事人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解决、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而其中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稳妥方式之一。与诉讼相比,调解简便迅捷,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当事人缴纳相应的
20、费用,而对于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律要求必须在 30 天内结束,能够保障便捷快速的解决。当然调解也有不足之处,因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第 11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解或双方难以达成合意,则调解会失败。作为企业,应重视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议的过多、过滥,劳动争议的久拖不决,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作为现代化企业应把劳动关系的和谐作为社会责任来承担,要认识到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不仅关系企业自身,也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企业应重视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应按
21、照劳动法规定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在 4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除依法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外,还应督
22、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四篇:关于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文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 12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怀化市洪江区司法局关于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件洪区号区属各单位、司法所:当前,城乡劳动争议纠纷比较突出,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共同商定,成立洪江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区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负责日常工作。附:洪江区医
23、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洪江区司法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发: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街司法所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4月28日印发(共印 30 份)附件:洪江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主任:俞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成员:吴晖陈米香彭述辉唐昊区司法局副局长区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工第 13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作人员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副股长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工作人员第
24、五篇:乐清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gai2 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关于推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浙综委202110 号、浙人社发202178 号、温委办发202196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
25、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高位运行,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力量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大量劳动争议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置与化解。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调处,必将严重影响我市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综治部门、司法第 14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应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对新形势下推
26、进人民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扬主动性、自觉性,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落实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参与化解劳动争议工作顺利推进。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机构建设1、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由市综治部门统一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各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2、市本级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各镇(街道)依据本意见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设立派驻式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设在市本级仲裁委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名
27、称为“乐清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镇(街道)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名称统一为“乐清市镇(街道)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镇(街道)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村(居)委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共同设立。各乡镇(街道)应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设立第 15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设立派驻式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需求逐步推进完善村(居)一级的劳
28、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3、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共同管理,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人员由上述三家单位会同综治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办公场地;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与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合署办公。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共同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保障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办公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等其他各项经费,且该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代为负责
29、管理。4、市本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 4-6名,各镇(街道)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 2-4名,村(居)委会设立派驻式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人民调解员 1-2 名,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劳动争议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组织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第 16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5、劳动争议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其补贴参照各地已经开展的相关行业性专职人民调解
30、员的补贴标准执行。专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本级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镇(街道)、村(居)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表彰和年终考核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专职调解员每年培训不少于 5 天。三、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一)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福利、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31、生的争议。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衔接1、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2、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受理后,案件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仲裁委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仲裁委向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同时移交案卷材料。3、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或收到当事人调第 17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解申请,以及仲裁委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审查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申请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人民调解
32、范围的,应当于同日受理,并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4、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以及地点,调解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间为 15个工作日,15 个工作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5、经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章并加盖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自送达之日起 4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
33、调解协议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6、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诉讼的权利。由仲裁委委托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报送仲裁委;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仲裁委。7、劳动争议案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仲第 18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裁委申请确认,经仲裁委审查确认后,可置换仲裁调解书。8、经人民调解组织调
34、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收费。四、明确职责,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
35、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新格局。综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工会组织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维护职工利益。(二)加强队伍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多渠道选聘人民调解员,充实调解员队伍。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第 19 页 共 1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纠纷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联动办案,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仲裁委定期交流,全面做好预防工作。特别是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随时掌握事态发展;严格质量考评机制,综治、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将定期对调解的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促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