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畈中学法制教育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67674317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横畈中学法制教育案例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横畈中学法制教育案例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横畈中学法制教育案例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横畈中学法制教育案例分析.doc(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横畈中学法制教育案例分析案例1: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初三(3)班的王军、崔凯、赵伟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四楼初三(3)班教室。王军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崔凯和赵伟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问:初三(3)班王军、崔凯和赵伟三人行为造成后果,怎样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军、崔凯和赵伟三人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案例

2、2:法律咨询-未成年人偷、抢与父母有责任吗?我的同学王某,父母在北京做服装生意,留下他在家上学。然而父母刚走几个月,王某便从约同学在家玩扑克,发展到租黄色录像带,进而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经常逃学,没钱就去偷和抢。我们学校的老师和同学都感到非常惋惜,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怎会沦落为一个小偷呢?这其中父母应付怎样的责任呢?答:对王某来说,他尚未成年,思想尚未定型,而此时家庭教育确实空白的,因此在无人管束的情况下,丑陋最能乘虚而入,诱惑他走上邪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这监护职责包含着保护管教,要对子女不良行为加

3、以必要的管理约束。所以,王某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当地村委会教育后,要将孩子带在身边或安排在当地学校住宿,定期与学校联系,履行监护义务。案例3:法律咨询-无行为能力的小孩能否享有著作权?画家阎某的儿子阎明今年6岁,自幼天资聪慧,尤擅长画画,多次在少儿美术比赛中获奖,并有几幅画被选送参加了国际少儿美术展览。一天,画家阎某在新华书店发现一本儿童画册,其中有四幅画是自己儿子阎明的作品,于是,便以阎明父亲的名义找到出版画册的出版社,要求该出版社尊重他儿子的著作权,并给付报酬和样书。而出版社则以阎明只有6岁为由,拒绝承认阎明享有著作权。请问:无行为能力的小孩能否享有著作权?答: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4、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作品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只要被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具有客观的物质表现形式,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阎明虽然只有6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其基于创作而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子阎明享有著作权。案例4:孩子夜不归宿,双方家长都有责任合肥市一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难耐“相思苦”,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离家出走、不再上学

5、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由于害怕儿子再耍性子,钱峰的父母没敢将此事告诉赵晶的父母。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我看到只有15岁的女儿竟过上这般无耻的生活,而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这太怎么了!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子法?”钱峰的父母反驳说。由于双方都要求派出所

6、给他说法,民警只得连夜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案例5:照相馆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中学生李某和金某毕业前为表示同学之情到当地照相馆合影留念。照片洗出后效果非常好,于是照相馆将两人的照片放大十几倍后悬挂于照相馆门前以招揽顾客。问:照相馆未同照相人商议就将照片放大悬挂门前是否侵犯了照像人的权利?为什么?答:照相馆的行为侵犯了李某和金某的肖像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李某、金某两同学可以据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