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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防行政执法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促进人防部门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原浙江省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修正后形成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
2、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
3、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秘书处(法规处)、人事宣
4、传教育处、工程处、指挥通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3、人防工程报废许可 4、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5、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人防工程
5、初步设计审批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9、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10、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批 1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12、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甲、乙级资质审查 13、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二)行政监管(共十一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6、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7、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8、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6、 9、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备案 10、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11、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十六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11、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12、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13、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4、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1
7、5、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16、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两项) 1、加收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1、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三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复议 3、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4、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5、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6、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7、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8、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9、制定人
8、民防空教育计划 10、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11、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 12、组织实施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13、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五、履行法定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具体执法行为的执法要求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一)履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公开,并公布依据和办事流程,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9、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三)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给予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处罚人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两次(或以上)相同性质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四)履行行政强制的要求和标准
10、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严格控制行政强制的范围。行使强制职权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行使其他救济权。发现不符合行政强制的条件或没有强制必要的要及时解除强制,因违法实施强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确认对象的条件,严格遵守确认程序,依法确认相关事项,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六)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明确行政征收的标准,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向被征收人出具全省统一的收费单据,所收费用按要求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人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财务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11、 (七)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诚信,对于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追究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六、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办对各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各执法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
12、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执法机构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相一致; (二)行政许可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行政监管、行政征收和行政确认的情况; (五)罚没款的收缴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七)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权限内、遵循法定程序,有否徇私舞弊、索要财物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
13、考核是指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并考核。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本办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1.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2.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否被撤销; 3.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4.行政许可、征收、监管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履行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现象; 6.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维持率; 7.行政赔偿情况; 8.其他需要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宣
14、传教育处按年度对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报办务会议审定。办务会议讨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结果应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纳入部门岗位目标管理,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中止其执法资格,并进行执法培训,视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法资格。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执
15、法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应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办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宣传处查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实施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 十、相关附则 本实施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人防办本身机构职能的调整而及时修正。本实施方案由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一月后生效。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