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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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Yibin University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定稿)题 目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院 别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学生姓名 饶 鹏学 号 130502037 年级 13 级指导教师 宋 晚 秋 职称 讲 师教务处制表2017年9月15日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摘 要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用于规制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共同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产生。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的。在司法实践中,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存在一些问题。这些现存的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理论研究并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加以明确。对于共同侵权行为

2、,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在本国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时间不长,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和立法都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法律关系日趋多样化,共同侵权行为的形态也变得纷繁复杂,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和空白,因此,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关键字: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措施AbstractThe system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is used to regulat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several pe

3、ople in joint infringem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change, common infringement in the real life of a large number of.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is required to respond to the la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h

4、andling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The solution of these existing problems needs to be clarified by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specific judicial cases. For the common tort,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be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practice a lot of research. Although Chinas tort liability law prom

5、ulgated time is not long, but our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the common tort theory and legislation have been a certain study, and achieved the corresponding resul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days societ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daily life of the diversified, the form of joint tort has become c

6、omplicated, there are still many disputes and gaps in the common tort issues, therefore, for the joint infringement Further study and research is very necessary.目 录摘 要 1Abstract 1引言 4一、案情简介 4二、相关理论概述 4(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 4(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5(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5三、案例分析 5(一)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条件 5(二)共同侵权行为中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61.主体的司法认

7、定 62.“共同性”的司法认定 6(三)损害结果的司法认定 7(四)共同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8四、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司法处理 8(一)处理原则 8(二)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系的司法认定 9(三)共同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间关系的司法认定 9五、完善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 10(一)完善确定侵权行为主体机制 10(二)准确判断共同侵权责任的大小 10(三)完善共同侵权的赔偿机制 11六、结语 11参考文献: 13引言当今时代,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也日益密切,相互协作、彼此联系和影响的程度也日益加深,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大量的共同行为。加之,社会环境的复杂化、损害发生地频繁

8、化,数人共同行为导致损害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原因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共同侵权责任虽然是特殊的侵权形式,但是同样需要有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在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与性质之后,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诸多要素的准确认定也是极其重要的。这对于确定共同侵权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案情简介2010年8月1日,被告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十字路口与被告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原告杨某受伤的事故。2010年8月25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林某驾驶机

9、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且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随即将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原告受伤是由二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所致,且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故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原告损失部分,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林某负次要责任,故对于赔偿责任屈某承担70%,被告林某承担30%为宜。二、相关理论概述(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

10、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1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是对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对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2(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即为共同侵权行为。3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除了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1、侵权人为复数,侵

11、权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是共同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并且行为人需要具有民事责任能力。2、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或者其行为直接结合。3、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损害结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4、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即每个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原因力。(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各侵权人行为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确定每一个侵权人应当赔偿的部分,然后令其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因果关系,即原因力之强弱,是决定损害大小的最主要的因素,过错程度只是判断原因力强弱的参考。4如果不能确定各侵权人应分担的部分,应平均分担。三、案例分析(一)共

12、同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条件无论是一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必定要以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无行为则无责任。因此,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行为是民事责任成立的前提,其他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以行为为核心展开的。5在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责任的成立同样以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要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责任就必须首先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并对其作出准确的认定。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是既定事实,且杨某的损害是由屈某和林某的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屈某和林某必定要对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中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1

13、.主体的司法认定共同侵权行为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也就是说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复数性。如果行为主体仅为一人,那么无论其实施了多少次侵权行为,也只构成单独侵权。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此次侵权行为是由屈某和林某共同实施的,所以可以认定此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并且屈某与林某在共同侵权行为发生时,都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这种主体侵权认定方面,坚持一个理性人的判断标准,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其心智健全程度和社会阅历程度,屈某和林某完全可以认定为此次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法院对于上述案例的判决,确定责任比例为,屈某承担70%,林某承担30%。屈某和林某系成年人,其给

14、付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2.“共同性”的司法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除侵权人为复数以外侵权行为人还须具有共同过错或者其行为结合。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学界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意思与行为共同兼指说等。主观说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并不能看作共同侵权,客观说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不需要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属共同侵权。兼指说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不可否认,客观说是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出现的,它并非单纯的理论进步的产物。采用客观说,将“共同性”认定为客观行为,无论加害人

15、主观上有无过错则在所不问,无疑有利于扩大共同侵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来说对受害人的保护周延,但对于行为人又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一刀切似的忽略使得客观说的外延也有不周延的危险。如按照客观说的标准,虽然上述案例中的数行为人均构成共同侵权,但其仍无法解决一些团伙作案(非刑法中的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只是提供行动计划和策略谋划,仅直接因为他们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免除其连带责任的问题。6上述案例中屈某和林某对于杨某的损害并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属于偶发的交通事故,按照主观说的认定标准两人是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显然对于保护受害人杨某的利益是不利的。再者,假设屈某和

16、林某出于事前的伤害故意致使某受伤,而两人在行为方式上并未流露出任何的意思联络时,杨某就将陷入意思联络举证难的困境。7由此可见,采纳兼指说,对于法官认定共同侵权是否成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了单纯主观说的弊端,也除去了客观说不考虑主观所带来的麻烦。(三)损害结果的司法认定“损害结果是侵权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或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同样是共同侵权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8数人的共同行为必须引起了损害结果,否则无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一般而言,损害结果在事实上不可分则在法律上必然

17、不可分,但也存在损害结果在事实上可分而在法律上却不可分的情形。损害结果在事实上不可分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的不可分,如果能够确认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就完全可以根据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同理,损害结果在事实上可分也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可分,学者经常举得例子是,某甲与某乙合谋加害某丙,在实施具体的殴打行为时,某甲打伤某丙的头部,某乙打伤某丙的脚部,据此,可以判定某丙所受的伤害在事实上是可以分割的,但在法律上头部和脚部的伤是作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整体而存在的,是不可分的。9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时,应该根据行为的客观关联将数行为

18、人的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在屈某和林某共同行为导致杨某受伤的事实中并不能确定杨某人身所受到的伤害哪部分是由林某造成的,哪部分又是由屈某造成的,并且杨某所受到的伤是作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整体而存在的。所以杨某的损害结果在事实上不可分在法律上也必然不可分,屈某和林某对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四)共同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

19、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适用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理论,该理论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标准之一,其分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原因力大小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原因在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中起到决定性影响,次要原因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可见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由于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十字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事故发生的主要

20、原因,在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林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十字路口未减速和穿拖鞋驾驶是事故次要原因,不起决定作用。但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杨某受伤的事实,所以屈某和林某构成共同侵权,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四、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司法处理(一)处理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对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定。而关于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

21、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11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中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就共同侵权行为而言,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虽然有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一般性规定,但是这种一般性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当简洁的,对于不同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缺乏相应的规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只能委以司法解释作出补充规定。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值得质

22、疑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12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一般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贯彻,使得法律之间不至于产生冲突。而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总之,尽管侵权责任法刚颁布实施不久,其立法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的司法实践的检验。但是对于侵权责任的专门立法,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系的司法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也较好地贯彻了这一责任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都对各侵权行为人所

23、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予以确定。例如上文所提到的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中根据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大小,对于各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份额都做了明确的裁判。13而对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由各侵权行为人平均承担侵权责任。尽管侵权责任法对各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作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情况仍然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司法人员在具体判断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运用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内部关系作出合理的判断。(三)共同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间关系的司法认定在共同侵权责任承担上采取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妥善保障受害人的请求权,以利于其权利的实现。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

24、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由于在共同侵权中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首先,在对象上,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赔偿损失。被请求者有义务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其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处于什么地位,起到何种作用。14其次,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一部分或者全部。由于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被请求的共同侵权行为人不得以内部约定为由拒绝对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赔偿。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屈某与林某为共同侵权人,其内部责任与赔偿数额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予以确定。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屈某对此次交

25、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应承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70%赔偿责任。林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其应承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30%赔偿责任。尽管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法院确定了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是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法院仍然支持屈某与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完善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一)完善确定侵权行为主体机制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必不可少环节,只有确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才能准确落实共同侵权责任的分配,在上述案例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比较好确定的,因为涉案人数少且案情清楚,但在案情复杂的案子中就需要仔细确认,比如教唆他人侵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教唆者本

26、人并未参与侵犯,但教唆者也应当是侵权行为的主体之一。建立完善的侵权主体确认机制有利于被侵权人更好的获得赔偿。(二)准确判断共同侵权责任的大小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侵权的主体为复数,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每一个侵权人该承担多少的侵权责任。这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仔细分析案情,公平、公正的做出判断。在上述案例中,交通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最终做出了屈某负70%、林某负30%的决定。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承担的大小是由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决定的,原因力是最主要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共同侵权责任的大小时,要仔细分析造成侵权责任的原因力的大小,这不仅是对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对侵权人利益的一种保护。(三)完善共同

27、侵权的赔偿机制在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多数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有利于被侵权人获得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各种原因使得被侵权人无法获得赔偿,这需要完善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机制。有以下几点:1.被侵权人请求权优先。例如甲乙二人对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二人责任的大小各为50%,二人承担带赔偿责任,甲向丙清偿3/4后,向乙行使分摊请求权,请求乙给付1 /4的赔偿金,此时丙要求乙承担剩余1 /4的赔偿责任,如果乙的财产不足以支付1 /4赔偿金,此时法院要优先保护被侵权人丙的请求权。如果不这样,乙向甲支付了赔偿金,而他的财产又不足以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就会导致被侵权人蒙受损失。152.负连带责任人有特殊情况,比

28、如没有财产用于偿还、侵权人死亡而且为限定继承、侵权人下落不明等。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并没有消失。如果己经有了偿还的能力,又或者在某地出现被人发现,除非他的请求权己经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应该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3.及时行使分配请求权。侵权人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怠于行使分摊请求权,至其他侵权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而请求对其责任进行再分配,实在是咎由自取,不应该使其他责任人也受到牵连。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的责任为按份债务,对于无法受偿的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再分配也应当是按份责任。因此侵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分配请求权,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六、结语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

29、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确认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连带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在民事判决中确定相关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目前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方面的研究虽有很多,但是“门派林立,观点颇多”,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的总体感觉就是纷繁复杂,众说纷纭,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并未建立系统的共同侵权理论体系,但对将来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还是有一定程度的意义,至于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理论的完善,还有待于法学界的学者们进行更加系统性的研究。参考文献:1赵申豪.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合理性分析对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质疑. 宁夏社会科学,2016,01:59-67.2邓

30、勇,蔡睿.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以“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为视角. 党政干部学刊,2015,01:24-29.3史尚宽,债法总论166页,1978。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269页。.5侯顺. 主观为体,客观为用简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12:5-9.6刘琳贝. 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2015,04:92-94.7刘一凤,毕安桦.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 法制博览,2015,11:231-232.8李海霞. 浅析环境共同侵权行为. 法制博览,2015,22:79-80.9齐协.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学理论,2014,04:14

31、5-147.10瞿灵敏.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构与重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3:86-95.11伍茵茵.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法制与社会,2013,34:296-298.12杨会. 共同侵权行为的新界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57-63.13赵恒濮.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法制与社会,2013,07:65-66.14吴祖祥. 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条之规定. 东岳论丛,2013,02:185-191.15饶雷际,蔡永明.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解释论问题.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3:122-126.1维普论文检测系统 | 客服热线:400-607-5550 | 客服QQ:400-607-5550 | 客服邮箱:vpcs【维普资讯 荣誉出品】版权所有 20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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