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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1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出口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出口退(免)税管理实务出口退(免)税管理实务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出口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及作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及退税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3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几种常见的出口贸易方式 出口货物征税的规定出口货物免税的规定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及作用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
2、退还其在国内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取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5作用:1、鼓励出口,增强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2、配合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3、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强我国外汇储备能力。4、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推动和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6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形式 现行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贸易型的外贸企业,另一类是实体型的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内、外资企业)。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对外销售,其自身销售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收购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
3、在收购这些货物时,在支付货款的同时也已支出了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并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计入企业成本。72、对实体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002年以前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8“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
4、,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具体地讲,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应抵扣的税额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款部分予以退税。9 3、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4、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退税
5、。5、部分货物出口实行免税。10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11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特定退(免
6、)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12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第一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第二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第三类是经商务部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
7、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以货币采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13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14l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l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
8、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l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l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l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l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l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l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l8、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l9、国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其他企业。15l第八类是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
9、些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16l简单概括企业范围简单概括企业范围l1、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指经商务部、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指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者备案登记,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企业、工贸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l2、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l3、委托出口的企业。、委托出口的企业。l4、特准退
10、税的单位及人员等。、特准退税的单位及人员等。17四、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一般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1、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并已征了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仅限于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非自产货物出口后不得办理退免税。182、出口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捐赠品、不不结结汇汇的的展品和样品不予退税)3、必须是收汇并核销的货物。19(二)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
11、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等。20(三)不予退税货物的范围为了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国家还规定了对一些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第一类是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21第二类是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第二类是特准不予退(免)税
12、的出口货物 (1)国国家家禁禁止止出出口口的的货货物物,包包括括天天然然牛牛黄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2)援援外外出出口口货货物物(利利用用中中国国政政府府的的援援外外优优惠惠贷贷款款和和援援外外合合资资合合作作项项目目基基金金援援外外方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3)有有出出口口卷卷烟烟经经营营权权的的企企业业出出口口国国家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出口计划外的卷烟.(4)从从1995年年7月月1日日起起,非非保保税税区区运运往往保税区的货物;保税区的货物;(5)新新机机制制以以来来取取消消退退税税率率的的产产品品(“两两高一资高一资”:高能耗、高
13、污染、资源性)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22第三类是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骗税行为,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一栏填写的企业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税收专用税票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但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3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退税率(一)退税税种。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24(二)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率在2002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之前,我国的出口退率分为17%、15%、13%、5%四档,在机制改革之后,出口退税率经过调整,目
14、前现行的退税率分为17%、16%、15%、13%、9%、5%。另外,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准予退税的,按3%的退税率执行。25l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率 1.1.计计算算出出口口货货物物应应退退消消费费税税税税款款的的税税率率或或单单位位税税额额,依依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消消费费税税暂暂行行条条例例所所附附消消费费税税税税目目税税率率(税额)表(税额)表执行。执行。2.2.取取消消出出口口退退税税政政策策的的货货物物,也也相相应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26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
15、算应退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又关系于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27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1、外贸企业出口应退增值税,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应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282、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293、外贸企业
16、应退消费税,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属复合计税办法的,其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消费税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30l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会计处理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会计处理l根据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
17、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31l1、购进 l借:商品采购l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l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l商品入库l借:库存商品l 贷:商品采购32l2、货物出口l借:应收外汇账款l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l3、结转成本l借:商品销售成本l 贷:库存商品l4、计提应退税额l借:应收出口退税l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3l5、增值税差额转成本l借:商品销售成本l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l6、收到出口退税l借:银行存款l 贷:应收出口退税l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34l 1、出口货物
18、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l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l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帐。35l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l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有关单证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可按照
19、实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对应据实扣除或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退免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企业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36l 3、记帐汇率的确认l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20、。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37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是指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级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前,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为中央级。2004年国务院进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与25%的比例分担。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维持经国务院批准核定
21、的数额不变。38八、几种常见的出口贸易方式(一)一般贸易出口指生产企业利用国内原材物料及配件生产产品后,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以及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者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39(二)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40l 按国税发2002165号文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l 41(三)来料加工1、来料加
22、工、来件装配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42l 2、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l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l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l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l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l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
23、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43l (4)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l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44九、出口货物征税的规定九、出口货物征税的规定 国税发2006102号:2006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l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
24、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45l具体划分l1、国家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l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l3、未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l4、符合国税发符合国税发200624号文件规定的货物号文件规定的货物。l5、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25、。l6、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l7、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明的货物。的货物。l8、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货物。l9、未按规定开具进料开具进料加工相关证明的货物、未按规定开具进料开具进料加工相关证明的货物l10、其他符合应征税规定的货物。、其他符合应征税规定的货物。46l 出口货物征税计算方法出口货物征税计算方法l 一般纳税人以
26、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l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l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l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
27、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47l对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对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关补缴已退税款。48十、出口货物免税的规定十、出口货物免税的规定l1、按贸易性质免税,如来料加工、按贸易性质免
28、税,如来料加工l2、按纳税人类别免税,如小规模纳税人、按纳税人类别免税,如小规模纳税人l3、按出口货物名称免税,如花生果仁、按出口货物名称免税,如花生果仁l4、按照征税办法免税,如生产企业出口、按照征税办法免税,如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49l l 1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l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l 2 2、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l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
29、理出口退税。这类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l(二)避孕药品和用具;l(三)古旧图书;l(四)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l(五)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l(六)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l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l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50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出口退(免)税管理实务出口退(免)税管理实务51l一、出口货
30、物退(免)税的期限、地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地点l(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l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时间要求。l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l外贸企业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52l生产企业出
31、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l对中标机电产品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53小小规规模模纳纳税税人人自自营营或或委委托托出出口口货货物物后后,须须在在次次月月向向主主管管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办办理理增增值值税税纳纳税税申申报报时时,提提供供小小规规模模纳纳税税人人出出口口货货物物免免税税申申报
32、报表表及及电电子子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出口货物,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按月日),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
33、个月办理免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税核销申报手续。54根据根据国税发国税发200464号文号文规定,自规定,自2004年年6月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4、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55l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
35、口之日起60天内凭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56l(二)
36、延期申报规定l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原因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l1、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l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l3、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l4、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l5、其他书面合理理由。57l(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l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
37、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l一是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l二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办理。l三是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l四是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况申报退(免)税地点。58 二、出口企业单证管理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补办核销单证明、
38、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等。59 三三、关关于于出出口口货货物物退退(免免)税税实实行行有有关关单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证备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10138号)60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购货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外贸
39、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同时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除书面合同外,还应包括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电子购销合同、口头合同等形式的合同。61l购货环节需提供以下证明:l(1)外销合同l(2)采购合同l(3)委托加工合同l(4)付款凭证l(5)增值税专用发票l(6)购进或收回委托加工货物相应的运输发票62 2、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
40、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63 3、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通常情况下,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目前由于海关管理方式有所变化,出口企业一般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可不需要海关签章。64l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l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
41、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65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
42、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66l运送离境环节l1、国际运输方式为江海运输的l(1)租车运输(内陆),场站装箱需提供以下证明:l定舱委托书(CIF、C&F)l入货通知l内陆运输合同或协议l运输发票l随货同行单据l货代收货证明l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散货装船的除外)l场站收据装箱单l场站收据大副联l大副签字收货单或舱位图67l
43、(2)自行运输(内陆),场站装箱需提供以下证明:l定舱委托书(CIF、C&F)l入货通知l派车单l过路过桥费发票l随货同行单据l货代收货证明l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复印件(散货装船的除外)l场站收据装箱单l场站收据大副联l大副签字收货单或舱位图68l(3)产地装箱需提供以下证明:l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l随货同行单据l运输发票l场站收据装箱单l场站收据大副联l大副签字收货单或舱位图l提单69l2、国际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的需提供以下证明:l(1)订车委托书l(2)收货人(国外客户)信息l(3)铁路运输服务订单l(4)铁路货站收货单l(5)铁路货票l(6)铁路运单第一联l(7)铁路运单第三联70l
44、3、国际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的需提供以下证明:l(1)运输合同或协议l(2)运输发票l(3)随货同行单据l(4)进入海关监管货场的出入证l(5)出境汽车载货清单l(6)边防武警发放的车辆出入境通行证71l4、国际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的需提供以下证明:l(1)订仓委托书l(2)海关监管仓库收货证明l(3)称重单l(4)海关放行单l(5)航空运单72 备案要求:备案要求: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
45、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73 出口企业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行无纸化管理等原因,无法取得纸质备案单证时,可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单证的方式进行备案,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人员或其他人
46、员个人保存。74 对同一购销合同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将该合同在货物第一次出口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加以注明。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75 出口企业未按本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76l四、信息提交l1、出口货物
47、报关单信息应及时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交。l2、核销信息77l五、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规定l出口企业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78l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超过现行文件规定的有关提供纸质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税务机关经逐级核实确无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或税务机关对数据有疑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出具无出口
48、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外汇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查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同时将需补传电子数据的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在收到上报信息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有关信息补传山东省国税局;对经查实属企业未办理收汇核销的,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应通知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查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核销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在规定期
49、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挂审,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提供的核销证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79l关于“核销日期”的确定。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核销日期”的确定按现行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期限掌握,即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远期收汇除外)起,凡“核销日期
50、”超过总局文件规定的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有关规定处理。80l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数据与已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81l国税发国税发200464号号l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