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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现券净额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选择净额清算的相同结算日的现券交易,在承继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以下简称清算会员)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建立相应风
2、险控制机制,以保证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顺利完成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现券净额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提供净额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 交易双方可在现券交易成交环节自主选择净额清算或全额清算方式。 第五条 根据清算结果,上海清算所按照券款对付的原则,完成与清算会员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 第六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不具备清算会员资格的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承继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清算会员及账户设置 第七条
3、 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普通清算会员指仅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指既可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也可接受非清算会员的委托代理其清算的清算会员。 第八条 申请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应具备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有关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综合清算会员除具备普通清算会员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九条 清算会员参与现券净额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现券净额清算协议,交纳最低保证金
4、和清算基金、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及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清算会员应指定或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净额清算后的资金结算,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该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清算会员及其他清算参与者应开立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净额清算后的证券结算,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证券托管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资金结算账户可以选择清算会员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也可以选择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资金结算账户可同时用于全额清算业务和净额清算业务的资金结算。 上海清算所为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清算会员应指
5、派两名以上清算专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业务联系。清算专员应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清算会员对其指派的清算专员在上海清算所的现券净额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以自身名义开立清算资金账户、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和违约处置证券账户。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的资金结算;违约处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清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暂不交付清算会员的应收资金;违约处置证券账户用于存放清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暂不交付清算会员的应收证券。 第三章 清算与结算 第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现券净额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实时接收成交数据,对选择净额清算的成交数据进行轧差处理。成交
6、日(简称T日,下同)结算的成交数据于当日进行轧差处理,成交日次一工作日(简称T+1日)结算的成交数据于T+1日进行轧差处理。 第十四条 清算系统将非清算会员的成交数据实时发送至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客户终端供其确认,并对自营清算成交数据和经确认的代理清算成交数据进行风控检查。对未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有权不将其纳入现券净额处理。 第十五条 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承继交易双方清算会员对其交易对手方清算会员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和应收或应付证券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进行实时轧差,并对清算会员的清算净
7、额进行监控,清算会员可通过会员终端实时查询。 上海清算所可视监控具体情形,对清算会员采取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暂停清算会员净额清算业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 净额清算截止时点(15:30),上海清算所对当日结算的所有现券交易按券种和资金分别进行最终轧差,计算各清算会员当日最终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根据轧差结果形成当日清算通知单并发送至清算会员终端。 第十八条 清算完成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对清算会员所有应付证券进行锁定,已锁定的证券不可用于其他用途。应付证券不足的,列入排队等待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结算开始时点(16:00),上海清算所根据资金清算结果,分别向大额支付系统和
8、上海清算所资金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资金系统)发送资金结算指令,将清算会员应付资金分别划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和在资金系统开立的清算资金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列入排队等待处理。 第二十条 结算截止时点(16:15),上海清算所进行日终结算处理。该时点尚未补足应付资金和证券的,判定清算会员违约,并按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对足额支付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的,上海清算所根据证券清算结果,将应付证券划付收券方证券托管账户;根据资金清算结果,向大额支付系统和资金系统发送结算指令,将应付资金划付收款方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清算会员应以上海清算所发送的清算通知单为依据,严格履行相应义务
9、。清算会员应及时做好清算通知单的核对工作。如有异议,应在日终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上海清算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违约处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清算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即构成对上海清算所的违约: (一)未按时足额交付应付资金的,为资金结算违约。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资金总额; (二)未按时足额交付应付证券的,为证券结算违约。违约数量为实际未交付证券面值总额。 上海清算所有权对违约清算会员采取包括暂停净额清算业务、计收违约金、终止清算会员资格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该清算会员当日所有应收证券转入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证券账户。同
10、时按照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清算会员出现证券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该清算会员当日所有应收资金转入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并将其当日所有应收证券(如有)转入违约处置证券账户。同时,按照违约证券面值总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的,结算日(简称S日,下同)上海清算所启动银行授信机制,融入资金以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且S日已通过银行授信机制完成资金结算的: (一)结算日下一工作日(简称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将足额违约资金和违约金划
11、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的,上海清算所将违约清算会员S日全部应收证券划付至其证券托管账户,并将资金偿还授信银行,支付授信费用; (二)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仅将部分违约资金和违约金划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 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资金缺口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其余证券返还至其证券托管账户; (三)S+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补交或未足额补交违约资金和违约金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对不交付证券的处置程序,以处置所得连同补交的资金(如有)用于偿还授信银行,支付授信费用。 第二十七条 清算会
12、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的,S日上海清算所依次启动以下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证券结算: (一)启动证券借贷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证券结算; (二)如启动证券借贷机制无法完成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延迟交付机制,按当日对应证券券种净应收数量由大到小排序确定延迟收券方。 第二十八条 清算会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且S日已通过证券借贷机制完成证券结算的: (一)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补足违约证券和违约金的(如S日为该违约证券付息登记日,违约清算会员还应补足违约证券相应的付息资金),上海清算所将该违约清算会员S日应收资金或应收证券(如有)划付至其资金结算账户或证券托管账户,将相应证券归还出
13、借方; (二)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部分补入违约证券并 足额交纳违约金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资金或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应付证券缺口(估值)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或资金,其余证券或资金返还至该清算会员。 (三)S+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足额补入违约证券的,上海清算所动用未交付资金和未交付证券(如有)的处置所得,用于证券的市场补购,补购所得及部分补入证券(如有)用于归还出借方,并支付借券费用。 第二十九条 清算会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且S日启动延迟交付机制的: (一)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补足违约证券和违约金的(如S日为该违约证券付息登
14、记日,违约清算会员还应补足违约证券相应的付息资金),上海清算所将违约证券交付延迟收券方,并按延迟交付证券面值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补偿延迟收券方; (二)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部分补入违约证券并足额交纳违约金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资金或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应付证券缺口(按估值计算)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或资金,其余证券或资金返还至该清算会员。 (三)S+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足额补入违约证券的,上海清算所动用未交付资金和未交付证券(如有)的处置所得, 用于证券的市场补购,补购所得及部分补入的证券(如有)用于支付延迟收券方,并按延迟交付证券面值每日
15、万分之五的比例补偿延迟收券方; (四)如启动市场补购机制无法完成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启动现金结算机制,按延迟收券方相同券种T日成交记录的加权平均价未交付数量(证券面值)(1+万分之五)与延迟收券方进行现金结算,完成对延迟收券方的结算义务。现金结算所需资金由违约清算会员应收资金和应收证券(如有)处置所得承担。 第三十条 因清算会员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清算会员承担。如违约清算会员未能按规定交纳的,上海清算所按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保证金、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是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担保品,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对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损失
16、。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 本规则所称保证金均指用于现券净额业务的保证金。上海清算所为普通清算会员开立自营保证金账户,为综合清算会员开立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保证金账户,上述保证金账户与其他业务的保证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的净额头寸分别计算清算会员自营和代理保证金。自营保证金根据清算会员的自营头寸计算,代理保证金根据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各非清算会员的 净额头寸的汇总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最低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事先交纳的担保品,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损失。清算会员应确保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最低保证金要求。 第
17、三十四条 最低保证金根据清算限额、保证金率的乘积计算确定。清算限额由清算会员申请、上海清算所核定,按人民币计价;保证金率根据证券历史价格波动和清算会员资信水平确定。上海清算所有权视业务情形调整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和保证金率。 本规则所称清算限额,均指现券净额业务的清算限额。 第三十五条 清算限额分为自营清算限额和代理清算限额,两者不得相互占用挪用。代理清算限额由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所有非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累加而成。 清算会员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增加或减少清算限额,上海清算所有权调整清算会员的自营清算限额和代理清算限额。 第三十六条 变动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的规定交纳的现金担保品,由上海清
18、算所根据风险监控情况确定。风险监控指标主要包括清算会员的净额头寸、盯市价格、成交价格等。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要求清算会员及时追加保证金: (一)清算会员资信状况恶化; (二)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的净额头寸的盯市亏损超出其保证金余额的一定比例; (三)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的资金清算净额持续大幅超过其清算限额; (四)清算会员清算限额调高; (五)保证金率调高; (六)上海清算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海清算所可通过主动扣款方式,从清算会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相应扣收保证金,清算会员应确保在保证金追加通知规定的时点前备足相关资金。因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上
19、海清算所扣收保证金失败的,上海清算所按不足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清算会员计收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包括暂停净额清算业务在内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清算基金是指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前交纳的现金,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保证金不足以覆盖的损失。清算基金按清算会员清算限额、清算基金比率和清算会员资信因子的乘积确定。 清算会员清算限额发生变化的,上海清算所相应调整其应交纳的清算基金。 第三十九条 上海清算所负责清算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设立清算基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清算会员公布 清算基金资产。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形适当调整清算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清算会员应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在参与
20、净额清算业务前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并根据上海清算所要求按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和补足清算基金。 第四十一条 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清算基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暂停其净额清算业务,直至其缴足;未按时、足额交纳变动保证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暂停接收其新交易数据的净额清算,直至其缴足。同时,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书面警告、计收保证金违约金等措施,直至中止其清算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是上海清算所根据现券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基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与上海清算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以保证清算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使用清算
21、基金、风险准备金后,应向违约清算会员进行追偿以补充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有权按以下顺序动用风险准备资源,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造成的损失: (一)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 (二)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现券净额清算业务清算基金; (三)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其他清算产品的清算基金; (四)上海清算所风险准备金和未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清算 基金。 第四十五条 违约处理结束后,上海清算所向违约清算会员进行追偿或/和索赔,所得用于抵补违约处理过程中所动用的风险准备金和未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清算基金,多余部分计入清算基金。 第四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清算基金等业务资金进行
22、专户管理,与上海清算所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代理清算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综合清算会员可接受非清算会员委托,代理其从事净额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开展代理清算业务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非清算会员签订代理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上海清算所拟定的必备条款并不得与之冲突,协议文本应报上海清算所备案; (二)将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信息向上海清算所报备,提交代理清算相关材料; (三)做好代理人员和岗位管理,专人专岗负责办理代理清算业务; (四)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八条 综合清算会员承担其代理的非清
23、算会员的资 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责任。综合清算会员不得因非清算会员对其结算违约而对上海清算所结算违约。 第四十九条 综合清算会员应对自营清算业务和代理清算业务分别交纳保证金。综合清算会员不得挪用非清算会员资金和保证金。 综合清算会员应要求非清算会员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综合清算会员对非清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设定的保证金比率。 第五十条 非清算会员只能选择一家综合清算会员为其办理净额清算业务,并有权自主选择和更换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 第五十一条 综合清算会员在与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结算前,可要求非清算会员提前支付应付资金;在与上海清算所完成资金结算后,应将非清算会员应
24、收资金及时、足额划付至非清算会员。未能及时、足额划付的,应承担对非清算会员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非清算会员对综合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违约的,综合清算会员在与上海清算所完成正常资金结算后,有权按照代理清算协议约定,书面请求上海清算所协助对非清算会员的应收证券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综合清算会员有义务配合上海清算所对其代理清算业务的检查。 第五十四条 综合清算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 规定保管代理清算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对现券净额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规定另行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时间或时点要求、相关比率(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比率、清算基金比率、违约费率)均为原则性规定,上海清算所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进行调整,公告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