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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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为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实现餐饮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餐饮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餐饮店规章制度. 一,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职员工服务思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二,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要讲究仪表仪容,讲究个人卫生. 三,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对教职员工和客人就餐,要主动热情,文明用语,不得说粗话和脏话;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服务员在岗时,不准在餐厅落座和陪客人喝酒. 四,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不准在灶间和工作间随意抓吃食品;不准随意领人到餐厅吃喝闲

2、扯;工作时间不准喝酒,看电视,打扑克,下棋,打麻将,打乒乓球和台球等. 五,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非餐饮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和后橱;不准领小孩到岗;不准将餐厅的物品随意借用和送人. 六,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严格食品检验,不准将过期,过时和霉烂变质的食品,调料,饮料等进入餐厅和使用.做好餐具消毒和餐饮卫生工作. 七,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函授学员就餐和向教职工出售的食品,一律凭票,不准收取现金,收回的饭票按规定消毁,不得重复使用.八,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要爱护炊事设备,要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章操作,保证安全使用;作好防火防盗工作. 九,餐饮店规章制度要求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准离岗,串岗

3、,不准聚堆聊天和说笑打闹. 推荐第2篇: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4、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

6、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

7、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

8、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

9、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

10、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11、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

12、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

13、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

14、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15、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

16、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

18、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19、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20、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

21、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22、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

23、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

24、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

25、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餐饮者服务经营者) 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八.食品贮藏运输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制作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

26、员健康管理制度 1: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建立每日晨间检查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岗,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建立健康档案,收录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健康状况。(二)从业人员培训培训管理制度 1: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分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餐饮从业人员在岗期间

27、的每年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小时。 餐饮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取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到期前三个月,应当重新参加评估考核。 2:建立餐饮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本单位上述人员的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师资人员,是否参加评估考核及考核结果等内容。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全面负责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制订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2: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

28、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5: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规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6: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各位岗位负责人应当每天开展岗位自查,指导,监督员工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检查与汇报工作,每

29、天在加工操作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发生,每周一至二次对食品储藏与运输设备设施的运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指出,并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做好检查记录,每周一次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实施情况。 3:检查中发现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采购验收要求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采购需冷藏和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出库时应做好记录。 2:粗加

30、工与切配要求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规定要求,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3:烹饪要求 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

31、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洗,使用后随即加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4:供餐需求 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清洗消

32、毒,不得反复使用;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进行存放。 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藏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应规定洗净并消毒;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消毒后的餐饮应符合GB 1493 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盛放调

33、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等),应当经常清洗与消毒,保持环境整洁与良好的经营状况。 2:每次使用后对工作台及洗涤盆,工具及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排烟设施的表面应当每周一次进行清洗消毒,排烟设施的内部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进行清洗消毒;每天完工后,应当对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定期为食品贮存,陈列,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与保养。 4:建立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

34、,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2:工作人员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票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情节,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4: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对临近保

35、质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在食品保质期保质期内使用。 5: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主要食品和食品农产品信息追溯制度 1: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里,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责任的。 2:须进行信息追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

36、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3::须追溯的食品安全信息: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八,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1: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病并有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

37、质,超过保质期及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2: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食品运输时应避免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 3: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

38、协议。 3: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台帐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部许可证正本原件,并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2: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本单位投诉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和食品安全量化管理等信息。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食品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

39、食品的经营活动,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其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最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2:食品添

40、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推荐第4篇: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合 江 亭 翰 文 大 酒 店 食 品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1、对固定食品供应商,必须签定供货合同,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可靠。 2、索证范围包括所有购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 3、审核固定供应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索取其复印件。 4、向供应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5、验报告或由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41、 1、由指定专人进行食品进货验收工作。 2、查验产品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 照产品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 5、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食品台帐记录制度 1、由专人进行食品进货台帐记录。 2、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指定的台帐格式进行登记。 3、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台帐记

42、录必须将所有供货情况记录下来,保证真实、及时、完整、不得漏记。 5、在登记台帐的同时,按时间先后顺序粘贴好供货清单和票据。 6、台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食品仓库(贮存)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员对采购到的食品必须进行认真验收,防止腐败变质及过期的食品和三无产品进库。 2、存库食品应按主、副食和调味料等分开存放,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分架存放、挂牌表明进货日期和保质期。 3、领用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按照存仓物资的最高存量、最低存量进行补仓。 4、食品及原料与日用品应当分区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5、临时存放的待处理食品及原料应有明显标记,并及时登记

43、处理。 6、保持库房整洁、通风、干燥、无霉味,库内物品及时清点,防过期变质。 7、仓库做好消防及三防措施,仓库内严禁吸烟。 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卫生职责。 2、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上岗前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洗净双手。 3、不许穿工作服上厕所,并坚持便后洗手,不在加工制作间吸烟和做其它有碍卫生的事。 4、不用腐坏变质、污秽不洁、有毒有害的原料,严防食物中毒。 5、按配方下料,按要求的温度和时间加工,保证食品的营养价值。 6、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7、使用工具容器前要消毒,使用后应洗净保洁,并定位存放。 8、坚

44、持用具消毒四过关,注意保洁。 9、搞好区域卫生及收尾工作,保持加工制作间环境整洁。食品原料保管卫生管理制度 1、各厨房食品原料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2、食品原料、半成品、熟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3、瓜果类、根茎类食品原料、以及冻库内的禽、肉类原料,应分类 存放在货架上,距离地面和墙面不得小于10CM 4、严禁将食品原料直接放在地面上。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6、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7、凡是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8、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9、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10、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1、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1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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