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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吉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12篇) 吉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篇一 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招标人:_ 投标人: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产地规格单位供货出厂零售数量金额交货 名称价格价格价格时间 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
2、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
3、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
4、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
5、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
6、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
7、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
8、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
9、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
10、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11、(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5)伴随服务: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d)
12、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
13、十五条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招标人:(章):招标代理机构:(章):招标人:(章): 住所: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意见: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吉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_ 签定地点:_ 签定时间:_年_月_日 招标人:_ 投标人: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
14、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15、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
16、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
17、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
18、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
19、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
20、。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
21、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22、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
23、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
24、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伴随服务: (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
25、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招标人:(章):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电话: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帐号:_ 邮编:_ _年_月_日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章):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电
26、话: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帐号:_ 邮编:_ _年_月_日 投标人 招标人:(章):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电话: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帐号:_ 邮编:_ _年_月_日 鉴证意见:_ 鉴证机关(章):_ 经办人:_ _年_月_日 吉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篇三 甲方(购买方):_ 乙方(出卖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_产生的中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仅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内的医用耗
27、材采购、品牌、价格及配送服务。 第二条产品、价格、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甲方需求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产品目录详见下表: 2.2乙方所提供产品的剩余有效期应占中标产品保质期二分之一以上。 2.3乙方所提供医用耗材的备货服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处备货。 2.4乙方需提供医用耗材的备货服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处备货。 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甲方每月根据乙方当月的实际采购量付款,每月贰拾日对账并进行书面确认,甲方根据书面确认的对账单据在当月最后一个周末的周三结算付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时间。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行:_开户名:_帐号:_ 第三条技术标准本合同项下所供
28、产品的技术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一致。 所供产品(包括其包装)应符合国家颁布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实施的标准,若没有国家标准则适用部颁标准,若没有部颁标准则适用行业的其他标准。 第四条规格及包装 4.1乙方交付产品的规格应与中标通知书规定的规格一致。 4.2计量、数量单位应使用国家通用的计量、数量单位,乙方企业自行制订的计量、数量标准不适用本合同。 4.3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医用耗材应使用乙方原厂包装物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医用耗材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传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
29、保医用耗材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交货及验收 5.1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供货后最迟一周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紧急用产品需24小时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5.2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住所地,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3所有货物运抵甲方收货地点(住所地)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4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规定,有权拒收或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乙方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 5.5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
30、6甲方的库存耗材(中标前的库存不在本范围之内)有效期满时,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库存耗材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服务与保证 6.1甲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失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 6.2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例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6.3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或科室提供回扣、佣金或者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够以金钱利益评价或者计算的商业行为等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质量及安全约定 7.1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7
31、.2如果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因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瑕疵运输瑕疵,在甲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或医疗纠纷均由乙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如果患者向甲方主张权利,在甲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以省、国家级质量监管部门鉴定报告为准,若经相关省、市级医疗主管部门鉴定为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7.3乙方提供的产品如果遇国家新的标准出台并实施,应以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7.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来源合法,并已经国家相关机构或部门检验认证,如果属于国外进口产品,乙方承诺在向甲方提供货物时已经办理完毕货物进口的全部手续。 如因乙方没有履
32、行该保证义务,造成需方(甲方)财产及声誉上的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如果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或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延期内交付中标产品,或者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8.3乙方提供不合格产品连续或者半年内累计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4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货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1.2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
33、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甲方发出订单通知后乙方拒绝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拒绝供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还应继续履行供货义务,甲方因上述原因而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所增加的费用及其他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9.2.2乙方逾期供货的,按逾期供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据此另行购买医用耗材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3乙方所供医用耗材因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条所指逾期供货是指实际交付合格医用耗材的时间迟于订货通知规定的最迟供货日期。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甲乙双方因
34、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或附件或往来材料等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快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快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或快递日期为准。 双方更新联系人或经办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否则因此致使本协议相关文件无法正确送达,未通知方承当相应责任。 甲方联系地址:_联系人及电话:_ 乙方联系地址:_联系人及电话:_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
35、决。 第十二条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2.1中标品种通知书 12.2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参见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附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变更条款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才能生效: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3.2就本合同约定条款的签署权限,乙方确认的经办人为:_,乙方声明:乙方授权的经办人除对本条款约定文件内容具有签署、认可、确认的权利外,无其他任何文件签署、书面承诺的权利。 对于所有超越本合同声明的授权权限而做出的行为,均视为个人行为,乙方将不予承认其行为效力。 相关文件的生效条件如前所述:须甲乙双方均签
36、字盖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签订后,将代替之前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承诺,同时任何对本合同或合同附件的修改、补充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满足本合同第13.1条有关生效条件的约定,否则不能生效。 13.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吉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篇四 编号:_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
37、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品目号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生产厂家 认证情况 中标价(元) 采购量 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招标人(盖章)_投标人(盖章)_ 招标人代表(签)_投标人代表(签)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本文的招标采购合同范本只写出了招标合同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具体合同的拟定要根据实际情况,以事实为依据来拟定。如果您需要律师代拟定或审查合同,可以直接拨打服务热线。 吉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篇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