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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3年投资有限公司章程(11篇) 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篇一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等_方共同出资设立_省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_省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
2、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
3、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4、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_; 股东2_; 股东3_; 股东4_; 股东5_; 股东6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
5、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6、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
7、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8、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9、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10、。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11、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12、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
13、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
14、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
15、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 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 第四条 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16、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17、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
18、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19、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
20、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
21、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
22、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 篇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
23、所:白银市平川区供水公司南乐雅路北侧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2 个: 甲 方:刘永宁 住 所: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北山村石涝社12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李娜 住 所:甘肃省环县合道乡陶洼子行政村枣园子队3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
24、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
25、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司登记日期:20_年9月9日 (三)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佰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刘永宁 出资额 120万元,李娜,出资8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
26、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
27、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修改公
28、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
29、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5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等_方共同出资设立_省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30、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省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
31、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
32、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
33、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1_;股东2_;股东3_;股东4_;股东5_;股东6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认缴出资额
34、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
35、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
36、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
37、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
38、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
39、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