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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1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第二,外商投资企业有来自中国以外的投资者的投资。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是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企业。2(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立、管理、经营和终止等过程
2、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而是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进行立法。而是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进行立法。3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中国合营者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除了是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外,还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3、织和个人。4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最大特征:股权式企业。所谓“股权式”就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其权利。出资者在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划分均以股权为基准,即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法律地位:中国法人资格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2、设立的程序 特别注意审批程序5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文件(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文件 1.合营企业协议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2.合营企业合同是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
4、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注意:(1)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2)合营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合营协议,当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6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认缴的出资额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同意投入的资金数额。与内资
5、公司注册资本制的区别: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7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2、出资期限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方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并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
6、延利息或赔偿损失。8(七)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七)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9(八)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八)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1、合营期限除特定行业或情况以外,合营各方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2、解散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
7、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3、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10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指指中中国国合合作作者者与与外外国国合合作作者者依依据据中中国国法法律律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设设立立的的,按按照照合合作作合合同同的的约约定定分分配配收收益益或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1 (二)中外合作经
8、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最大特征:契约式企业。所谓“契约式”就是出资者依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权利。契约式企业建立在合作合同基础上,强调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自由协商确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契约式企业较之以股权大小决定权益分配的股权式企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法律地位: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12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五)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五)中
9、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 1、董事会制、董事会制 2 2、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制 3 3、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制、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制 (六)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六)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解散(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解散13四、外资企业法四、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自然人。应注意:外资企业不同于
10、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应注意:外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我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我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法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法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14(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1.1.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限责任公司。2.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三)外资企业设立(三)外资企业设立 (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