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器产品装备及其零组件检定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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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檢定規定說明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檢定規定說明(CAR 21)CAR 21)國內自製航空器零組件適航驗證培訓班國內自製航空器零組件適航驗證培訓班九十一年度適航驗證管理作業程序訓練計劃九十一年度適航驗證管理作業程序訓練計劃第四梯次第四梯次 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003.07.222003.07.222003/03/041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民航法二十三條航空器修理場所設立檢定規則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生產檢定委託辦法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驗證中心提供民航局核定之程序民航局函頒法規交通部法規立法院權責

2、民用航空器計畫維護程序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程序適航證書請領程序民用航空器產品及零組件檢定規定CAR 21適航與環保標準八部CAR 23,25,27 29,33,34,35,36,供應商監督作業程測試證明程序民用航空產品及零組件品質系統評核作業程序技術標準件合格審定作業程序製造許可審定及監督作業程序航空產品型別進口認可檢定作業程序型別檢定暨補充型別檢定作業程序零組件製造者合格審定作業程序適航驗證給證程序適航核准簽證程序2003/03/042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目目 錄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型別檢定第三章 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第四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第六章 適航證書第七章 材料、零組

3、件、製程和機載設備的核准第八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第九章 標示牌與標誌第十章 出口適航核准證書第十一章 附則2003/03/043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一章 總則本章重點n重要名詞定義w航空產品w技術標準件w驗證之種類n啟動本章之報告義務w可為失效與缺陷報告w製造者之報告義務與使用人之義務不同w使用人之失效與缺陷報告未必廠商Service Bulletin 發布之依據w民航局認為情節重大的可以轉為適航指令n豁免w豁免非免責w等效安全為基礎2003/03/044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1.1 1.1 依據依據本規定依據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本規定依據航空器產品裝備

4、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理辦法第十三條訂定。訂定。1.3 1.3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的合格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的合格檢定並確定:檢定並確定:a.a.頒發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製造許可證、適航頒發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製造許可證、適航證書、出口適航證書和型別認可檢定證及其變更的程序要證書、出口適航證書和型別認可檢定證及其變更的程序要求和管理程序;求和管理程序;b.b.材料、零組件、製程和機載設備的檢定程序要求材料、零組件、製程和機載設備的檢定程序要求2003/03/045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1.5 1.5 定義定義n除本規

5、定以下另有規定外,本規定中使用名詞之定除本規定以下另有規定外,本規定中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義如下:wa.a.產品產品:係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係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wb.b.型別檢定證型別檢定證:係指對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之:係指對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設計審查核准文件。wc.c.型別設計核准書型別設計核准書:係指對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係指對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載具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載具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的設計審查核准文件。槳的設計審查核准文件。wd.d.零組件製造者核准

6、書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係指民用航空產品更換與改裝:係指民用航空產品更換與改裝用零組件之設計生產核准文件。用零組件之設計生產核准文件。2003/03/046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1.5 1.5 定義定義n名詞定義名詞定義(續續):we.e.補充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係指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進:係指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進行重大修改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行重大修改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wf.f.製造許可證製造許可證:係指對已獲設計許可之航空產品生產之:係指對已獲設計許可之航空產品生產之審查核准文件。審查核准文件。wg.g.型別認可檢定證型別認可檢定證:係指對進口航空器設計審查核准文:係指對進

7、口航空器設計審查核准文件。件。wh.h.特種作業用途特種作業用途:係指農業、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係指農業、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航測、巡邏、氣象、空中廣告及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種作航測、巡邏、氣象、空中廣告及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種作業者。業者。2003/03/047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1.5 1.5 定義定義n名詞定義名詞定義(續續):wi.i.技術標準件技術標準件:係指安裝在民用航空器上符合:係指安裝在民用航空器上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材料、零組件或機載設備。技術標準規定的材料、零組件或機載設備。wj.j.技術標準規定技術標準規定:係指由民航局頒布的技術標:係指由民航局頒布的技術標準件最低性能

8、標準。準件最低性能標準。wk.k.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係指民航局頒發給符合:係指民航局頒發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技術標準件製造者之設計與生產技術標準規定的技術標準件製造者之設計與生產的核准書。的核准書。2003/03/048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1.71.7溯及溯及力力wa.a.本規定公佈實施前所設計製造之航空器其故本規定公佈實施前所設計製造之航空器其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應按本規定之規定辦理。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應按本規定之規定辦理。wb.b.本規定公佈實施前已進口使用,但尚未取得本規定公佈實施前已進口使用,但尚未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的航空產品,在本規定公佈實施型別認可檢定證的

9、航空產品,在本規定公佈實施後之首次進口時應依本規定第後之首次進口時應依本規定第2.252.25條之規定申請條之規定申請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但經民航局同意豁免者,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但經民航局同意豁免者,不在此限。不在此限。2003/03/049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1.9 1.9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wa.a.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人,在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在人,在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在使用中使

10、用中出現的故障、出現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以下失效或缺陷造成以下c c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報告。報告。wb.b.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人,於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或技術標準件人,於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或技術標準件因偏離了因偏離了品管系統而出現的缺陷品管系統而出現的缺陷可能造成以下可能造成以下c c項所述的任一情況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報告。時,應向民航局報告。wc.c.發生

11、下列情況時,須遵循本條發生下列情況時,須遵循本條a a、b b和和d d項規定向民航局項規定向民航局報告:報告:2003/03/0410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d.d.報告應在故障、失效或缺陷確認存在後報告應在故障、失效或缺陷確認存在後2424小時內依小時內依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局提交,內容包括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局提交,內容包括:1.1.航空器的序號;航空器的序號;2.2.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機載設備,該機載設備的序號和型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機載設備,該機載設備的序號和型號代號;號代號;3.3.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發動機或螺旋槳,該發動機或螺旋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發動機或螺旋槳,該發動機或螺旋

12、槳的序號;槳的序號;4.4.產品型號;產品型號;5.5.涉及的零組件、組件或系統的標誌,包括零件件號;涉及的零組件、組件或系統的標誌,包括零件件號;6.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質;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質;7.7.時間、地點和初步原因分析。時間、地點和初步原因分析。2003/03/0411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1.111.11申請豁免申請豁免a.a.任何受適航標準中相關適航條款規範者,基於技術方任何受適航標準中相關適航條款規範者,基於技術方面的因素,得向民航局申請暫時或永久豁免適航標準面的因素,得向民航局申請暫時或永久豁免適航標準中的部份條款中的部份條款。b.b.上述申請報告包括下述各項:上述申

13、請報告包括下述各項:1.1.豁免的適航標準及其具體條款;豁免的適航標準及其具體條款;2.2.申請的原由;為保證具有等效安全所採取的措施和限制;申請的原由;為保證具有等效安全所採取的措施和限制;3.3.豁免的範圍;包括航空器、單位及適用期限;豁免的範圍;包括航空器、單位及適用期限;4.4.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職務。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職務。c.c.民民 航航 局局 在在 收收 到到 申申 請請 報報 告告 後後,應應 以以 書書 面面 答答 覆覆。2003/03/0412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 本章重點n適航標準與特殊條件n適航標準之確定w適航標準是技術

14、法規w航空器類別與標準之適用(得越級挑戰)w適用年份及延長申請n符合性聲明與檢查n發證基礎w符合適航標準、特殊條件且沒有不安全之情形2003/03/0413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第 二二 章章 型型 別別 檢檢 定定 證證2.1.2.1.適用範圍適用範圍n本章適用於頒發本章適用於頒發民用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民用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型別型別檢定證的程序要求及型別檢定證持有人的管理程序。檢定證的程序要求及型別檢定證持有人的管理程序。申請人申請人n任何依法核准設立之製造場所任何依法核准設立之製造場所。2003/03/0414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5 2.5 型別檢定證申請型別檢定證申請n型

15、別檢定證申請人應依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填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依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填寫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寫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wa.a.製造場所之設立核准文件;製造場所之設立核准文件;wb.b.如為航空器,則附航空器的設計特性、三視如為航空器,則附航空器的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圖及基本數據;wc.c.如為發動機,則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如為發動機,則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說明及使用限制說明。特性說明及使用限制說明。2003/03/0415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7 2.7 特殊條件特殊條件n民航局進行型別檢定審查的產品具有新穎或民航局進行型別檢定審查的產品具有新穎或獨特的設計特點,

16、且其安全要求、營運的特獨特的設計特點,且其安全要求、營運的特殊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未在現行的適殊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未在現行的適航標準之內時,民航局得制訂特殊條件。特航標準之內時,民航局得制訂特殊條件。特殊條件所規定的上述要求應具有現行民用航殊條件所規定的上述要求應具有現行民用航空法規的等效安全水準。空法規的等效安全水準。2003/03/0416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9 2.9 適航標準的確定適航標準的確定wa.a.除航空器噪音或發動機排氣標準的要求外,型別檢定除航空器噪音或發動機排氣標準的要求外,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聲明其送審之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符合下證申請人應聲明其送審之航空

17、器、發動機和螺旋槳符合下述規定:述規定:n(1)(1)申請日有效的適航標準,但經民航局另行核准者不在此申請日有效的適航標準,但經民航局另行核准者不在此限;限;n(2)(2)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殊條件。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殊條件。wb.b.運輸類航空器運輸類航空器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類別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類別有效期為有效期為三年,如果三年,如果.產品需要更長的設計產品需要更長的設計.週期,週期,得延長,得延長之。之。wc.c.未在期限內取得型別檢定證時,申請人得:未在期限內取得型別檢定證時,申請人得:n(1)(1)依本條依本條a a項規定重新申請;項規定重新申請;n(2)(2)提出延長原申請書有效期的

18、申請。在此種情況下,申請提出延長原申請書有效期的申請。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使其設計符合在人應使其設計符合在(有效期限後之有效期限後之)一特定日期有效的適用一特定日期有效的適用適航標準,此一日期由申請人自己選定,適航標準,此一日期由申請人自己選定,wd.(d.(一體適用原則一體適用原則)如果申請人欲使其產品符合提交型別如果申請人欲使其產品符合提交型別檢定證申請書之後生效的適航標準的某一修正案時,此產檢定證申請書之後生效的適航標準的某一修正案時,此產品也應符合該修正案直接相關的其他修正案。品也應符合該修正案直接相關的其他修正案。we.e.2003/03/0417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11 2

19、.11 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n涉及下列任一設計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涉及下列任一設計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wa.a.對產品的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之功率限對產品的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之功率限制或速度限制變更過大,以致有必要對該產品與相關的標制或速度限制變更過大,以致有必要對該產品與相關的標準和特殊條件的符合程度進行全面性的詳細審查準和特殊條件的符合程度進行全面性的詳細審查;wb.b.改變航空器所裝發動機的數目或旋翼的數目;航空器改變航空器所裝發動機的數目或旋翼的數目;航空器更換不同推進原理的發動機或旋翼或更換不同工作原理的更換不同推進原理的發動機或旋

20、翼或更換不同工作原理的旋翼旋翼。wc.c.發動機部份,涉及工作原理的改變發動機部份,涉及工作原理的改變;wd.d.螺旋槳部份,涉及槳葉數目或螺距變距工作原理的改螺旋槳部份,涉及槳葉數目或螺距變距工作原理的改變。變。2003/03/0418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13 2.13 型別設計型別設計n型別設計包括:型別設計包括:wa.a.產品構型和設計特性符合相關適航標準所需產品構型和設計特性符合相關適航標準所需的的設計圖、技術規範及其清單設計圖、技術規範及其清單。wb.b.產品結構強度所需的產品結構強度所需的尺寸、材料和製程尺寸、材料和製程資料。資料。wc.c.依照相關適航標準中的要求,制訂依照

21、相關適航標準中的要求,制訂持續適航持續適航之限制之限制。wd.d.為比較同一型別後期產品的適航性,如有需為比較同一型別後期產品的適航性,如有需要,得提供噪音特性及燃油與廢氣排放要求所須要,得提供噪音特性及燃油與廢氣排放要求所須的其他資料。的其他資料。2003/03/0419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驗證程序2.15 2.15 檢驗和試驗檢驗和試驗2.17 2.17 飛行試驗飛行試驗2.19 2.19 試飛駕駛試飛駕駛員員2.21 2.21 試飛儀器校準和修正報告試飛儀器校準和修正報告2.35 2.35 製造符合性聲明製造符合性聲明2003/03/0420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23 2.23 頒

22、發型別檢定證頒發型別檢定證n供民用航空使用之航空產品,均應取得民航局頒發供民用航空使用之航空產品,均應取得民航局頒發的型別檢定證或型別設計核准書。的型別檢定證或型別設計核准書。n申請申請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的型別檢定證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的型別檢定證,或申,或申請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載具和其他請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載具和其他非常規航非常規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的型別設計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的型別設計核准書者核准書者,應符合以下所列規定:,應符合以下所列規定:w產品符合適航標準中相關的適航要求產品符合適航標準中相關的適航要求w航空器噪音要求及燃油、廢氣排放

23、要求航空器噪音要求及燃油、廢氣排放要求 w民航局規定的特殊條件應符合相關的適航標準,民航局規定的特殊條件應符合相關的適航標準,w或符合民航局認為具有等效安全水準的其他適航要求或符合民航局認為具有等效安全水準的其他適航要求w沒有不安全的特徵或特性。沒有不安全的特徵或特性。2003/03/0421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25 2.25 頒發進口航空產品型別認可檢定證頒發進口航空產品型別認可檢定證wa.a.首次進口之民用航空產品,均應取得民航局頒發的型首次進口之民用航空產品,均應取得民航局頒發的型別認可檢定證。別認可檢定證。wb.b.型別認可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交下述資料:型別認可檢定證申請人

24、應向民航局提交下述資料:n(1)(1)型別認可檢定證申請書,型別認可檢定證申請書,n(2)(2)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別檢定證和型別檢定證數據規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別檢定證和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範表;n(3)(3)型別設計所依據的適航和環保標準、特殊條件及豁免條型別設計所依據的適航和環保標準、特殊條件及豁免條款的核准書;款的核准書;n(4)(4)本章第本章第2.232.23條條a a項所列舉資料之適用部分;項所列舉資料之適用部分;n(5)(5)當該產品原適用之標準無法確保充足的適航性時,民航當該產品原適用之標準無法確保充足的適航性時,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適用民航局另訂之特殊條件和後期的適航標

25、局得要求申請人適用民航局另訂之特殊條件和後期的適航標準。申請人並應提出相關的符合聲明;準。申請人並應提出相關的符合聲明;n(6)(6)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wc.c.經民航局在經民航局在審查本條審查本條b b項規定的資料項規定的資料並進行必要的並進行必要的實地實地檢驗檢驗,確認該產品滿足中華民國相關的適航要求確認該產品滿足中華民國相關的適航要求後後,由民,由民航局頒發型別認可檢定證。航局頒發型別認可檢定證。2003/03/0422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w2.27 2.27 型別檢定證型別檢定證n型別檢定證應包括型別檢定證應包括型別設計型別設計、營運限制限制、型別檢

26、定證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數據規範表、民航局審查後認定民航局審查後認定符合相關適航標準的符合相關適航標準的記錄記錄,以及對該產品所規定的,以及對該產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或限制其他條件或限制。n2.29 2.29 效期效期n型別檢定證,非經民航局吊扣、吊銷、或另行規定終型別檢定證,非經民航局吊扣、吊銷、或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止日期外永久有效永久有效。w2.31 2.31 轉讓轉讓性性n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於民航局同意後將其型別檢定證得於民航局同意後將其型別檢定證轉讓他人轉讓他人,轉讓協議應提送民航局審查,轉讓協議應提送民航局審查。2003/03/0423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33 2

27、.33 持證人的權利持證人的權利n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或權益轉讓所有人得: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或權益轉讓所有人得:wa.a.依第六章的規定申請取得航空器適航證書。依第六章的規定申請取得航空器適航證書。wb.b.如果是發動機或螺旋槳,可取得安裝於合格如果是發動機或螺旋槳,可取得安裝於合格航空器上的許可。航空器上的許可。wc.c.依第五章規定申請取得製造許可證。依第五章規定申請取得製造許可證。wd.d.取得該型別產品之更換用零組件許可。取得該型別產品之更換用零組件許可。2003/03/0424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37 2.37 持續適航性文件持續適航性文件n型型別別檢檢定定證證或或補補充充型型別別檢

28、檢定定證證持持有有人人,在在向向使使用用人人交交運運第第一一架架航航空空器器時時,應應提提供供使使用用人人一一套套以以上上依依各各類類適適航航標標準準要要求求制制訂訂的的持持續續適適航航性性文文件件,並並隨隨時時向向使使用用人人提提供供上上述述文文件件之之修訂部份。修訂部份。2003/03/0425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三章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本章重點n重大修改、輕度修改n適用標準n強制性修改2003/03/0426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三章第三章 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3.1 3.1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n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審核型別檢定證修改核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審核型別檢定證修改

29、核准的程序要求。准的程序要求。2003/03/0427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3.3 3.3 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與核准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與核准n型別設計變更分為型別設計變更分為:w輕度修改輕度修改指對產品的指對產品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以及對產品適航性可靠度、使用特性以及對產品適航性沒有顯著影沒有顯著影響的變更。響的變更。除輕度修改以外的所有其他的除輕度修改以外的所有其他的變更均為重大修改變更均為重大修改w凡變更中可能增加航空器噪音程度的型別變更均凡變更中可能增加航空器噪音程度的型別變更均為聲域改變。為聲域改變。聲域改變須符合航空器噪音標準聲域改變須符合航

30、空器噪音標準。2003/03/0428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修改之核准3.5 3.5 型別設計輕度修改的核准型別設計輕度修改的核准n有關型別設計輕度的修改,在向民航局提交證明性有關型別設計輕度的修改,在向民航局提交證明性或描述性數據之前,或描述性數據之前,得按民航局認可的方法予以批得按民航局認可的方法予以批准。准。3.7 3.7 型別設計重大修改的核准型別設計重大修改的核准na.a.對經過核准的型別設計進行重大修改時,應向對經過核准的型別設計進行重大修改時,應向民航局民航局提交重大修改的相關證明和說明資料,提交重大修改的相關證明和說明資料,並聲並聲明明重大修改後的產品符合本章第重大修改後的產品

31、符合本章第3.113.11條規定的條規定的相關相關適航要求。適航要求。nb.b.民航局對型別設計重大修改的核准方式為:對民航局對型別設計重大修改的核准方式為:對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核准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核准其修改型別檢定證修改型別檢定證及及型別檢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定證數據規範表。2003/03/0429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3.9 3.9 強制性的設計變更強制性的設計變更na.a.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在收到民航局依規定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在收到民航局依規定發出的發出的適航管制通知適航管制通知時,應依民航局的要求,提出相關的設時,應依民航局的要求,提出相關的設計變更計畫供

32、民航局審查。該設計變更計畫經民航局核准後,計變更計畫供民航局審查。該設計變更計畫經民航局核准後,應向相關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變更情況的說明性資料。應向相關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變更情況的說明性資料。nb.b.對沒有不安全狀態之型別設計,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對沒有不安全狀態之型別設計,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認為根據使用經驗對該型別進行設計變更,將人認為根據使用經驗對該型別進行設計變更,將有利於提升有利於提升產品的安全時產品的安全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相關的設。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相關的設計變更資料,經民航局審核核准實施。持有人應將設計變更計變更資料,經民航局審核核准實施。持有

33、人應將設計變更的資料提供給該型別產品的所有使用人。的資料提供給該型別產品的所有使用人。w2003/03/0430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3.11 3.11 適用的要求適用的要求wa.a.除相關適航及環保規定的要求外除相關適航及環保規定的要求外,型別檢定證的修改,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和補充型別檢定證申請人並應依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核准和補充型別檢定證申請人並應依下列兩種方式之一,選定適用的適航標準:選定適用的適航標準:n(1)(1)申請原型別檢定證時所參照的適航標準的適用部分及民申請原型別檢定證時所參照的適航標準的適用部分及民航局核定的特殊條件;航局核定的特殊條件;n(2)(2)申請型別檢定證的修改

34、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日有效申請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日有效的適航標準及民航局頒發的任何其他相關修正案和特殊條件的適航標準及民航局頒發的任何其他相關修正案和特殊條件。wb.b.若民航局認為擬議變更之組件、設備安裝或系統安裝若民航局認為擬議變更之組件、設備安裝或系統安裝是新設計或實質上是是新設計或實質上是全新設計,且該產品原型別設計所依全新設計,且該產品原型別設計所依據的適航標準對擬議的變更沒有規定適用的標準時,據的適航標準對擬議的變更沒有規定適用的標準時,申請申請人應遵守該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人應遵守該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申請申請之日有效的適航標

35、準和民航局核定的特殊條件及其修正案之日有效的適航標準和民航局核定的特殊條件及其修正案,以使該產品的安全水準等同於該產品原型別設計核准時建以使該產品的安全水準等同於該產品原型別設計核准時建立的安全水準。立的安全水準。wc.c.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申請人對於型別檢定證的修改核准或補充型別檢定證申請人對於型別設計的每項變更,均應符合本規定第型別設計的每項變更,均應符合本規定第2.152.15條和第條和第2.352.35條之規定。條之規定。2003/03/0431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四章第四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4.1 4.1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w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頒發補充

36、型別檢定證的程序要求。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頒發補充型別檢定證的程序要求。4.3 4.3 對補充型別檢定證的要求對補充型別檢定證的要求w除了產品除了產品型別檢定證的持有人型別檢定證的持有人得申請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得申請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外,任何人外,任何人對產品之對產品之型別型別設計作重大修改設計作重大修改,其更改程度不,其更改程度不足以按本規定第足以按本規定第2.112.11條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時,條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時,應應向民航向民航局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局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其申請手續必須按民航局規定的,其申請手續必須按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和方式辦理。格式和方式辦理。4.5 4.5 適用的要求適

37、用的要求4.7 4.7 頒發補充型別檢定證頒發補充型別檢定證4.9 4.9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證人的權利補充型別檢定證持證人的權利2003/03/0432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本章重點n完整航空產品之生產許可n品管資料、組織架構和生產設施n品管系統之要求w能持續生產符合型別設計的產品w系統變更的通知義務n依據製造許可證生產之產品可逕獲得適航證書2003/03/0433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五章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製造許可證5.1 5.1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w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頒發製造許可證的程序及對製造許可本章各項規定適用於頒發製造許可證的程序及對製造許可證持有人的管理程序。證持

38、有人的管理程序。5.3 5.3 申請資格申請資格w製造者,只要持有下列證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製造許可證:製造者,只要持有下列證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製造許可證:na.a.有效的型別檢定證;有效的型別檢定證;nb.b.型別檢定證的權益轉讓協議書;型別檢定證的權益轉讓協議書;nc.c.補充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5.5 5.5 品管系統品管系統w申請人應證明對於申請製造許可證的任何產品,已經建立申請人應證明對於申請製造許可證的任何產品,已經建立並能維持其品管系統,以並能維持其品管系統,以確保產品的每一項目均能符合相確保產品的每一項目均能符合相關型別檢定證的設計要求關型別檢定證的設計要求。2003/0

39、3/0434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5.7 5.7 對品管系統及資料的要求對品管系統及資料的要求5.9 5.9 頒發製造許可證頒發製造許可證n申請人的申請人的品管資料品管資料、組織架構組織架構和和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經經審查後,審查後,認為申請人已建立並能保持符合本章第認為申請人已建立並能保持符合本章第5.55.5、5.75.7條條規定的要求,規定的要求,確保生產的每一產品皆能符合型別檢確保生產的每一產品皆能符合型別檢定證的設計規定定證的設計規定後,始得頒發製造許可證。後,始得頒發製造許可證。5.11 5.11 製造許可項目單製造許可項目單wa.a.製造許可項目單應列出准許持證人依據製造許可證製製造

40、許可項目單應列出准許持證人依據製造許可證製造的每種產品的名稱、型別檢定證編號及核准生產該產品造的每種產品的名稱、型別檢定證編號及核准生產該產品的日期的日期。wb.b.製造許可項目單為製造許可證的一部分,與製造許可製造許可項目單為製造許可證的一部分,與製造許可證同時頒發。證同時頒發。2003/03/0435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5.13 5.13 品管系統的變更品管系統的變更5.15 5.15 製造許可證的變更製造許可證的變更5.17 5.17 檢驗和試驗檢驗和試驗5.19 5.19 陳列陳列2003/03/0436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5.21 5.21 持證人之責任持證人之責任n製造許可證持

41、有人應符合下列規定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符合下列規定:wa.a.確保品管系統確保品管系統維持符合維持符合獲得製造許可證時獲得製造許可證時核定的品管核定的品管資料和程序資料和程序。wb.b.確保每項提交適航性審查或核定的確保每項提交適航性審查或核定的產品符合型別設計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要求,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definition of safety)definition of safety)wc.c.對其轉包製造者進行監督和檢驗,以符合本章第對其轉包製造者進行監督和檢驗,以符合本章第5.55.5條條及及5.75.7條規定的相關要求。並保證轉包製造者接受民航局條規定的相關要求。

42、並保證轉包製造者接受民航局的必要檢驗。的必要檢驗。w2003/03/0437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5.23 5.23 有效期有效期w製造許可證永久有效,但經民航局吊扣、吊銷、或另行規製造許可證永久有效,但經民航局吊扣、吊銷、或另行規定終止,或製造設施地址變遷者,不在此限。定終止,或製造設施地址變遷者,不在此限。5.25 5.25 持證人的權利持證人的權利w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得對其依製造許可證製造之航空器,不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得對其依製造許可證製造之航空器,不須提出任何證明即可須提出任何證明即可申請適航證申請適航證,但,但民航局有權檢驗產品民航局有權檢驗產品是否符合核准的型別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

43、;其為是否符合核准的型別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其為發發動機、螺旋槳者,可申請適航核准掛籤動機、螺旋槳者,可申請適航核准掛籤,並得安裝在經過,並得安裝在經過合格檢定的航空器上。合格檢定的航空器上。5.27 5.27 轉讓性轉讓性n製造許可證製造許可證不得轉讓不得轉讓。2003/03/0438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六章 適航證書 本章重點n適用於我國籍航空器n適航證書之種類w航空器適航證書w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2003/03/0439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六章第六章 適航證書適航證書6.1 6.1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w本章規定頒發適航證書的程序要求。本章規定頒發適航證書的程序要求。6.3 6

44、.3 申請資格申請資格 w在在中華民國登記中華民國登記的航空器的登記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的航空器的登記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該航空器的適航證書。適航證書的申請手續按民航局申請該航空器的適航證書。適航證書的申請手續按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和方式辦理。規定的格式和方式辦理。6.5 6.5 適航證書的分類適航證書的分類na.a.航空器適航證書(以下簡稱適航證書)指發給經型別檢航空器適航證書(以下簡稱適航證書)指發給經型別檢定給證的通用類、特種作業類、特技類、或運輸類航空器、定給證的通用類、特種作業類、特技類、或運輸類航空器、和民航局指定的特殊類別航空器的適航證書和民航局指定的特殊類別航空器的適航證書

45、。nb.b.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以下簡稱特種適航證書)指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以下簡稱特種適航證書)指特許特許飛航許可證飛航許可證及及試驗許可證試驗許可證和民航局指定的特殊類別航空器的和民航局指定的特殊類別航空器的特種適航證書特種適航證書。(temporary very limitedtemporary very limited)2003/03/0440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6.7 6.7 更改或修正更改或修正w適航證書的更改或修正應向民航局提出申請。適航證書的更改或修正應向民航局提出申請。6.9 6.9 轉讓轉讓性性n適航證書得隨航空器轉讓。適航證書得隨航空器轉讓。2003/03/0441民航

46、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6.11 6.11 有效期限有效期限 wa.a.適航證書除了被提前交出、暫停、吊銷或民航局另行適航證書除了被提前交出、暫停、吊銷或民航局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其有效期限如下:規定終止日期外,其有效期限如下:n(1)(1)適航證書在航空器適航證書在航空器依相關法規實行維護、預防維護和改依相關法規實行維護、預防維護和改裝及在中華民國登記裝及在中華民國登記的期間內,的期間內,有效期限為一年有效期限為一年,但因特殊,但因特殊情形,民航局得發給短期適航證書。情形,民航局得發給短期適航證書。n(2)(2)特許飛航許可證在該證的規定期限內有效。特許飛航許可證在該證的規定期限內有效。n(3)(

47、3)為為研究發展研究發展、證明符合適航標準、組員培訓或市場調查、證明符合適航標準、組員培訓或市場調查而頒發的試驗許可證在上述目的期間有效,但其效期自頒發而頒發的試驗許可證在上述目的期間有效,但其效期自頒發或換發之日起最高或換發之日起最高不得超過一年不得超過一年,屆期時得比照適航證書辦,屆期時得比照適航證書辦理換證,除民航局另有規定者外。理換證,除民航局另有規定者外。n(4)(4)展覽和空中競賽所發的試驗許可證,在該證的規定期限展覽和空中競賽所發的試驗許可證,在該證的規定期限內有效內有效。wb.b.民航局得對航空器的所有人、營運人或受委託人的航民航局得對航空器的所有人、營運人或受委託人的航空器進

48、行檢驗。空器進行檢驗。wc.c.按民航局命令暫停、吊銷或終止適航證書後,航空器按民航局命令暫停、吊銷或終止適航證書後,航空器的所有人、營運人或受委託人應依要求,將適航證書交還的所有人、營運人或受委託人應依要求,將適航證書交還民航局。民航局。2003/03/0442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6.13 6.13 航空器的標誌航空器的標誌 wa.a.除本條除本條b b項規定者外,按本章規定的適航證書項規定者外,按本章規定的適航證書申請人應證明其航空器已依第九章的規定作標誌。申請人應證明其航空器已依第九章的規定作標誌。wb.b.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下列申請人: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下列申請人:n(1)(1)特許飛航

49、許可證。特許飛航許可證。n(2)(2)非業餘製造或套件組裝的航空器的試驗許可證。非業餘製造或套件組裝的航空器的試驗許可證。n(3)(3)已依相關規定作標誌的航空器由一種適航性類別更已依相關規定作標誌的航空器由一種適航性類別更改為另一類別。改為另一類別。2003/03/0443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6.15 6.15 頒發適航證書頒發適航證書 wa.a.按製造許可證製造的新航空器,其適航證書申請人按製造許可證製造的新航空器,其適航證書申請人無無需進一步證明需進一步證明即得申請適航證書即得申請適航證書,但民航局,但民航局得檢驗該航空得檢驗該航空器器,以確認其,以確認其符合型別設計並處於可安全操作狀

50、態。符合型別設計並處於可安全操作狀態。wb.b.按第按第2.252.25條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的進口航空器之適航條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的進口航空器之適航證書申請人,其證書申請人,其提出航空器製造國適航主管證明,提出航空器製造國適航主管證明,且經民且經民航局審查,認為該航空器符合型別設計並處於可安全操作航局審查,認為該航空器符合型別設計並處於可安全操作狀態者,發給適航證書。狀態者,發給適航證書。wc.c.對對a a項至項至b b項未項未包括的航空器的適航證書申請人符合下包括的航空器的適航證書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有獲得標準適航證的資格:列條件,有獲得標準適航證的資格:n(1)(1)其向民航局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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