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浙江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67534629 上传时间:2022-12-25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316.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浙江省).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浙江省).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浙江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浙江省).pdf(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ICS 27.140 CCS P 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Operation code for river(lake)chief system 2021-09-22 发布 2021-10-2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61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五水共

2、治”(河长制)办公室、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炯、王巨峰、彭洪、何斐、孙炎松、邓铭庭、丁飞跃、方林苗、孙一栋、马赫、王力维。DB33/T 23612021 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湖)长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和实施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河(湖)长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河(湖)长制 river(lake)chief system 在相应水域设立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

3、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3.2 绿水币 lucid water credits 社会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等工作获得的一种激励形式。4 基本要求 4.1 人员队伍 4.1.1 河(湖)长、河长制工作机构参见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应设置联系部门。4.1.2 应设置省、市、县、乡四级双总河长,并遵循流域统一与分级分段(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4.1.3 河(湖)长调整的,应在到任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县级及以上河(湖)长调整期间,河(湖)长联系部门应代为履

4、职;乡、村级河(湖)长调整期间,乡级总河长应指定同级负责人代为履职。4.1.4 宜建立民间河(湖)长、志愿者、网格员等队伍,采用“绿水币”的形式,鼓励与引导公众参与爱水护水工作。4.2 制度建设 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信息报送与共享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工作巡查与督查制度、绿水币制度等制度。DB33/T 23612021 2 4.3 区域协作机制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应建立相邻行政区域的联合协作机制,采取联合会议、联合巡查、联合督查等措施,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管治,实行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动联防。4.4 信息化平台建设 4.4.1 应构建全面感知、信息共享、上下连通、部门协同

5、、全民参与的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应与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有效融合。4.4.2 平台应包含河(湖)长公示牌、水质水文监测、排污口、取水口、水工程、河湖等级、河湖管理范围等河湖岸线基础信息和水质水文、岸线变化等动态数据,以及巡河管理、问题处理、督导考评等功能,实现河湖基本信息全覆盖、河(湖)长组织体系全面展示、河(湖)长履职在线考评、河湖状况实时监控、公众参与充分体现、重点项目全程管控、问题处理全链监管。5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见附录A。6 实施要求 6.1 方案与计划制定 6.1.1 省、市、县级河(湖)长应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备案。6

6、.1.2“一河(湖)一策”方案应对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明确治理保护目标和任务,提出治理保护措施,落实责任部门。6.1.3 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治理保护目标、治理保护任务、责任单位、年限和资金等内容。6.2 研究部署 6.2.1 县级及以上总河长召开工作会议每年不应少于 1 次,总结部署本行政区域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6.2.2 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召开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每年不应少于 1 次。会议应总结部署河(湖)长制重点工作、研究部署“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的重大问题、落实本级总河长或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6.3 巡查 6.3.1 省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年不应少于

7、1 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6.3.2 市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季不应少于 1 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6.3.3 县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月不应少于 1 次,发生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6.3.4 乡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半月不应少于 1 次;村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旬不应少于 1 次;发生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经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河湖状况良好、河(湖)长履职尽责的可按上一级河(湖)长巡查频次执行。6.3.5 乡级、村级河(湖)长巡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主要检查下列内容:a)非法围垦河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非

8、法侵占水域;DB33/T 23612021 3 b)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c)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河道违建;d)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工业、农业、危险等固体废物;e)污水直(偷、漏)排、新增非法排污口、雨水口晴天排水、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f)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布设违禁渔具;g)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信息更新及时性规范性问题;h)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河湖淤积严重;i)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内投放化学药剂、

9、生物等,设置曝气、人工喷泉,采取人工遮挡、填塞、冲水等人为干扰措施;j)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在饮用水域保护区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农业固废;k)督查通报、经巡查发现、遭媒体曝光、接群众举报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情况。6.3.6 各级河(湖)长调整期间或出差、病假等特殊时期可由相关人员代为巡查,但应符合下列规定:a)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可委托联系部门相关人员代为巡查;b)村级、乡级河(湖)长由乡级总河长指定同级负责人代为巡查。6.3.7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完成当日,应通过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巡查日志,

10、并存档备查。巡查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a)巡查人员、巡查起止时间、巡查路线等规定内容;b)巡查发现的新问题或问题的核查情况;c)现场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d)向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问题及处理反馈情况;e)向下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工作机构提出问题处理意见。6.4 问题处理 6.4.1 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立即报告上级河(湖)长,无上级河(湖)长的,应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或总河长,并跟踪处理结果。6.4.2 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三类,问题分类见附录 B。6.4.3 轻微问题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一般问题应在 10

11、个工作日内按处理完毕,重大问题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 3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报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河长制工作机构应予以重点督办。6.5 信息公开 6.5.1 在水域沿岸显要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内容包括:a)河流(湖泊)名称;b)起止点、长度(面积);c)河(湖)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d)河(湖)长职责;e)工作目标及任务;f)监督电话和微信公众号;g)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6.5.2 河(湖)长调整、电话更改及其他公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在河(湖)长到任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公示牌应重复利用。DB33/T 23612021 4 6

12、.6 公众参与 6.6.1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等形式参与河(湖)长制工作;乡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宜对河湖水域保护作出约定;宜开展企业河(湖)长、民间河(湖)长等志愿活动。6.6.2 应实施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护水行动,对公众参与巡河、发现问题、报送问题、监督治水护水等护水志愿行为予以积分与奖励。6.6.3 应设立相应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反馈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6.7 宣传 6.7.1 应加强与宣传部门、媒体的沟通配合,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6.7.2 宣传活动可采用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活动进社区、

13、进校园、进机关,河(湖)长讲座等方式。6.7.3 宜组织开展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周,发动全社会参与河湖水域保护工作。6.7.4 应开展河(湖)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提炼和推广先进做法、经验、举措、政策。6.8 档案 6.8.1 河(湖)长名录、巡查记录、重要会议记录、问题整改记录等应留存并归档。6.8.2 应推行档案电子化工作,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按当地档案管理要求执行。DB33/T 23612021 5 附 录 A(资料性)工作内容 A.1 河长制 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A.2 湖长制 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水域空间管控

14、、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A.3 总河长 应对本行政区水域治理和保护负总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A.4 最高层级河(湖)长 应对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负总责,协调、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河(湖)长开展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工作。A.5 省级河(湖)长 A.5.1 应协调和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A.5.2 应协调明确跨设区市水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A.5.3 应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工作。A.5.

15、4 应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A.5.5 应向省级总河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A.6 市、县级河(湖)长 A.6.1 应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与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A.6.2 应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A.6.3 应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工作。A.6.4 应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A.6.5 应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

16、级河(湖)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A.7 乡级河(湖)长 A.7.1 应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DB33/T 23612021 6 A.7.2 应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A.7.3 应对村级河(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A.7.4 应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湖)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A.8 村级河(湖)长 A.8.1 应履行河湖巡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A.8.2 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履行报告职责。A.8.3 应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A.8.4 宜整合网格员、保洁员、志愿者等社

17、会力量,加强巡查与宣贯,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A.9 河长制工作机构 A.9.1 应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派和监督,组织制定实施河(湖)长制的管理规定。A.9.2 应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制定本行政区治水管水责任工作清单。A.9.3 对同级河(湖)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分办,应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湖)长及时处理。A.9.4 应向同级总河长、河(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本级行政区域水域治理和保护进度和河(湖)长履职情况。A.9.5 应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A.9.6 应建立完善

18、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A.9.7 应开展河(湖)长培训与河(湖)长制工作宣传。A.9.8 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组织对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评价与考核。A.10 河(湖)长联系部门 应协助河(湖)长制定和督促落实责任水域的“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工作、做好对下一级河(湖)长监督与考核工作等。DB33/T 23612021 7 附 录 B(资料性)河湖巡查发现问题分类表 河湖巡查发现问题分类见表B.1。表 B.1 河湖巡查发现问题分类表 序号 问题程度 问题类型 1 轻微问题 出现 10 平方米以下的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等现象 2 一般问题 出现工农业固体废物或 10 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等现象 3 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 4 河湖淤积 5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规范 6 重大问题 河道违建 7 侵占水域 8 新增非法排污口 9 电鱼、毒鱼 10 污水直排、偷排、漏排 11 非法采砂 12 发现危险固体废物的倾倒、填埋、贮存、堆放等现象 13 雨水口晴天排水 14 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 15 水质断面第三方养护机构设置人为干扰措施 16 破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规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