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733-2020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公共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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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9.220 K 82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XXXXXXXX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ithium-ion cells and batteries of portable police equipment (报批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3 4.1 电性

2、能要求.4 4.2 电安全要求.5 4.3 环境安全要求.5 5 试验方法.5 5.1 试验条件.5 5.2 电性能试验.6 5.3 电安全试验.8 5.4 环境安全试验.8 6 检验规则.9 6.1 检验分类.9 6.2 型式检验.9 6.3 出厂检验.10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11 7.1 标识.11 7.2 包装.11 7.3 运输.11 7.4 贮存.11 参考文献.12 GA/T XXXX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

3、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珠海市古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誉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TCL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骏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浙江南泰警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元盾公共安全防范技术发展中心、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警威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安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银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锦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井冰、谢峰、王菁、何鹏林、王运金、杜伟、曹亮、陈建玲、陈顺通、张云秋、崔乘刚、倪晓峰、陈明

4、君、王鑫、芦朋、王彭、谢越芳、兰永红、张丽、吕军、何灼建。GA/T XXXXXXXX 1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其它行业领域类似电池和电池组产品可参考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5、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00.41-2008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 18287-2013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GB/T 28164-2011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全性要求 GB 31241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MH/T 1052-2013 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 SJ/T 11685-2017 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锂离子)电池(

6、lithium ion)cell 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装置。该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端子等,并被设计成可充电。改写GB 31241-2014,定义3.1 3.2 (锂离子)电池组(lithium ion)battery 由一个或多个(锂离子)电池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包括提供保护的电子控制装置。改写GB 31241-2014,定义3.2 3.3 GA/T XXXXXXXX 2 可更换型(锂离子)电池组 replaceable(lithium ion)battery 不借助工具可完成更换的(锂离子)电池组。改写GB 31241-2014,定义3.5

7、3.4 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 用以标识电池或电池组电压的适宜的近似值。GB/T 18287-2013,定义3.7 3.5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C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注: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GB 31241-2014,定义3.7 3.6 初始容量 initial capacity 未使用的电池或电池组,按照测试用充放电程序,实际测试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注: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3.7 额定能量 rated energy 由制造商标明的在规定条件下确定的电池或电池组的能量值。注1:单位为瓦特小时(Wh)或毫瓦特小

8、时(mWh)。注2:额定能量通过标称电压乘以额定容量计算得出,可向上取整。改写 MH/T 1052-2013,定义3.11 3.8 参考试验电流 reference test current 参考试验电流用It表示,其数值与额定容量(C)相同。注:单位为安(A)或毫安(mA)。改写GB/T 18287-2013,定义3.5 3.9 充电限制电压 limited charging voltage Ucl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的额定最大充电电压。注:制造商可根据不同的电流和温度定义多个数值。GB 31241-2014,定义3.8 3.10 放电截止电压 discharge cut off vo

9、ltage GA/T XXXXXXXX 3 Udo 制造商规定的放电终止时电池或电池组的负载电压。GB 31241-2014,定义3.11 3.11 最大放电电流 maximum discharging current Idm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持续放电电流。GB 31241-2014,定义3.17 3.12 荷电保持能力 charge retention 电池或电池组在规定的温度下,储存规定的时间后,在不进行充电的情况下,所能放出的容量与初始容量的比值的百分数。改写 IEC 62620:2014,定义3.2 3.13 漏液 leakage 非设计性的,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IEC 62133

10、-2:2017,定义3.9 3.14 破裂 rupture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外壳或电池组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GB/T 28164-2011,定义1.3.11 3.15 起火 fire 从电池或电池组发出火焰。GB/T 28164-2011,定义1.3.13 3.16 爆炸 explosion 电池或电池组的外壳剧烈破裂并且主要成分抛射出来。GB/T 28164-2011,定义1.3.12 3.17 泄气 venting 电池或电池组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方式释放出来,以防止破裂或爆炸。GB/T 28164-2011,定义1.3.10 4

11、 技术要求 GA/T XXXXXXXX 4 4.1 电性能要求 4.1.1 一般要求(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的一般要求应符合:a)电池或电池组不应出现起火、爆炸、漏液、泄气、破裂等现象;b)电池组本体上的标识应清晰可辨、不易擦除。4.1.2 初始容量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初始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注:本要求常用于验证样品是否满足制造商标明的额定容量。4.1.3 倍率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放电容量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0%。4.1.4 高温性能要求 4.1.4.1 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a)A 级

12、:试验温度 65 2,电池或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b)B 级:试验温度 55 2,电池或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4.1.4.2 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a)A 级:试验温度 50 2,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b)B 级:试验温度 40 2,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4.1.5 低温性能要求 4.1.5.1 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或C级:a)A 级:试验温度-30 2,放电倍率 0.2ItA,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60%;b)B 级:试验温度-20 2,

13、放电倍率 0.2ItA,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70%;c)C 级:试验温度-10 2,放电倍率 0.2ItA,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80%。4.1.5.2 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 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5%。4.1.6 荷电保持能力要求 电池的荷电保持能力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7%。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5%。4.1.7 循环寿命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循环寿命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GA/T XXXXXXXX 5 a)A 级:电池循环寿命不应低于 500 次,且电池组的循环寿命不应低于 400 次;b)B 级:电池循环寿命不应低于 400 次,且电池

14、组的循环寿命不应低于 300 次。4.1.8 交流内阻要求 电池的交流内阻应满足制造商的声明值。4.1.9 一致性要求 对多节电池串联、多节电池并联或多节电池串并联构成的电池组的组成电池,初始容量一致性小于或等于2%。4.2 电安全要求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安全要求应满足GB 31241的有关规定。4.3 环境安全要求 4.3.1 一般要求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环境安全要求应满足GB 31241的要求,还应满足下述要求。4.3.2 跌落要求 电池组的跌落要求分为A级和B级:a)A 级:跌落高度 200cm;b)B 级:跌落高度 150cm。电池组在跌落试验中及试验

15、后不应出现起火、爆炸、漏液、泄气、破裂等现象。注:仅适用于可更换型电池组。4.3.3 浸水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浸没在NaCl溶液中,试验中及试验后电池或电池组不应出现起火、爆炸、破裂等现象。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试验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a)一般试验温度:205;b)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 75%;c)气压:86kPa106kPa。5.1.2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如下:a)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b)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c)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1%;GA/T XXXXXXXX 6 d)

16、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2;e)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的相对变化应在1%范围内;f)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其电压变化应在1%范围内。5.1.3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5.1.3.1 0.2ItA 充电程序 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 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再以0.2I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tA,停止充电。5.1.3.2 0.2ItA 放电程序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5.1.3.3 1.0ItA 充电程序 电池或

17、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 2的环境温度下,以1.0I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再以1.0I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1ItA,停止充电。5.1.3.4 1.0ItA 放电程序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0I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5.2 电性能试验 5.2.1 一般要求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一般要求试验方法如下:a)目视检查,判断是否符合 4.1.1 a)的要求;b)按照 GB 31241-2014 中 5.3.3 进行试验,判断是否符合 4.1.1 b)的要求。5.2.2 初始容量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初始容量试验方法如下:a

18、)按照 5.1.3.1 规定充电,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1h;b)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以 0.2ItA 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步骤a)和b)共进行3次,取步骤b)测量得到的最小值,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初始容量是否符合4.1.2的要求。5.2.3 倍率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倍率放电试验方法如下:a)按照 5.1.3.3 规定充电,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1h;b)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以 1.0ItA 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步骤a)和b)共进行3次,取步骤b)测量得到的最小值,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倍率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3的要求。注:对于最大

19、放电电流值小于或等于 1.0ItA 的电池或电池组,按照最大放电电流进行试验。GA/T XXXXXXXX 7 5.2.4 高温性能试验 5.2.4.1 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a)根据试验需求,选择 65 2或者 55 2的试验温度;b)按照 5.1.3.1 规定充电,在 65 2或者 55 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 2h;c)在 65 2或者 55 2的试验温度下以 0.2ItA 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 4.1.4.1 中 A 级或 B 级的要求。5.2.4.2 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

20、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a)根据试验需求,选择 50 2或者 40 2试验温度;b)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以 0.2ItA 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c)电池组在 50 2或者 40 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 30min 后,以 0.2ItA 充电,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 0.02ItA,停止充电;d)电池组在 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2h 后,以 0.2ItA 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 4.1.4.2 中 A 级或 B 级的要求。5.2.5 低温性能试验 5.2.

21、5.1 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a)根据试验需求,选择-30 2或者-20 2或者-10 2试验温度;b)按照 5.1.3.1 规定充电,在-30 2或者-20 2或者-10 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 2h;c)在-30 2或者-20 2或者-10 2的试验温度下以 0.2ItA 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 4.1.5.1 中 A 级或 B 级或C 级的要求。5.2.5.2 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a)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以 0.2I

22、tA 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b)电池组在 0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 30min 后,以 0.2ItA 充电,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 0.02ItA,停止充电;c)电池组在 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5h 后,以 0.2ItA 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 4.1.5.2 的要求。5.2.6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试验方法如下:a)按照 5.1.3.1 规定充电,在 205环境中储存 28d;b)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1h,然后以 0.2ItA 的电流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

23、压,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是否符合 4.1.6 的要求。5.2.7 循环寿命试验 GA/T XXXXXXXX 8 电池或电池组的循环寿命试验应在205环境下进行,试验过程中,每50次循环做一次容量检查,电池或电池组的寿命以50的倍数表示,步骤按表1进行。重复进行1次50次循环,充放电之间搁置10min。其中,直至任一个第50次循环放电容量低于初始容量的80%,停止试验;或对循环达到A级或B级要求的次数后容量仍高于初始容量的80%,停止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循环寿命是否符合4.1.7中A级或B级的要求。表1 循环寿命试验方法 循环次数 充电 放电 充电电流 A 充电限制电

24、压 V 截止电流 A 放电电流 A 放电截止电压 V 149 1.0It 制造商规定 0.1It 1.0It 制造商规定 50 0.2It 制造商规定 0.02It 0.2It 制造商规定 注:若电池或电池组的充放电电流的无法达到1.0It,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值进行试验,但不能低于0.5It。5.2.8 交流内阻试验 电池交流内阻试验方法如下:a)电池按照 5.1.3.1规定充电后,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1h4h。电池应当在 232的环境温度下测量内阻;b)在 232的环境温度下,在交流电压峰值应小于或等于 20mV,频率为 1.0kHz0.1kHz 时,测量 1s5s 内的电压有效值U

25、a和电流有效值Ia,交流内阻阻值为:Rac=Ua/Ia 式中:Rac交流内阻阻值,单位为欧姆();Ua交流电压有效值,单位为伏特(V);Ia交流电流有效值,单位为安培(A)。判断电池的交流内阻是否符合4.1.8的要求。5.2.9 一致性试验 电池组初始容量一致性的试验方法如下:a)按照 5.2.1 要求测试每个组成电池组的电池的初始容量;b)初始容量一致为:Ccoh=|Cmax-Cmin|/Caverage 100%式中:Cmax初始容量最大值,单位为毫安时(mAh);Cmin初始容量最小值,单位为毫安时(mAh);Caverage初始容量平均值,单位为毫安时(mAh)。判断电池组初始容量一致

26、性是否符合4.1.9的要求。5.3 电安全试验 按照GB 31241的要求进行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安全试验是否符合4.2的要求。5.4 环境安全试验 GA/T XXXXXXXX 9 5.4.1 一般要求试验 按照GB 31241的要求进行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安全试验是否符合4.3.1的要求。5.4.2 跌落试验 电池组跌落的试验方法如下:a)电池组按 5.1.3.1 规定充电,搁置 1h2h;b)电池组按 200cm 或 150cm 的跌落高度自由落体跌落于混凝土板上,每个面各 1 次,共进行 6次试验,判断电池组是否符合 4.3.2 的要求。5.4.3 浸水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浸水

27、的试验方法如下:a)按照 5.1.3.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电,在 205下浸泡在约 1%的 NaCl 溶液中至少 30min,水深应没过试验样品 5cm10cm;b)样品取出后在 205环境放置 24h;c)若样品还能继续充放电,则按照 5.1.3.1 和 5.1.3.2 规定的充放电方法继续进行一次放电充电循环后结束试验;若样品不能继续充放电,则结束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组是否符合 4.3.3的要求。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6.2 型式检验 6.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b)材

28、料、结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c)产品首次生产或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d)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检验时;e)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按表 2 的规定执行。6.2.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按表 2 的规定执行。6.2.4 型式检验的各项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6.2.5 除特殊规定外,以上试验仅对生产 1 年以内的产品进行。表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电池 电池组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样品编号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样品编号 1 标识 4.1.1 5.

29、2.1 全部 4.1.1 5.2.1 全部 2 电性能要求 初始容量 4.1.2 5.2.2 全部 4.1.2 5.2.2 全部 GA/T XXXXXXXX 10 表 2(续)序号 检验项目 电池 电池组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样品编号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样品编号 3 电性能要求 倍率放电 4.1.3 5.2.3 1#3#4.1.3 5.2.3 1#3#4 高温性能 常温充电高温放电 4.1.4.1 5.2.4.1 4#6#4.1.4.1 5.2.4.1 4#6#5 高温充电常温放电 4.1.4.2 5.2.4.2 7#9#4.1.4.2 5.2.4.2 7#9#6 低温性

30、能 常温充电低温放电 4.1.5.1 5.2.5.1 10#12#4.1.5.1 5.2.5.1 10#12#7 低温充电常温放电 4.1.5.2 5.2.5.2 13#15#4.1.5.2 5.2.5.2 13#15#8 荷电保持能力 4.1.6 5.2.6 16#18#4.1.6 5.2.6 16#18#9 循环寿命 4.1.7 5.2.7 19#21#4.1.7 5.2.7 19#21#10 交流内阻 4.1.8 5.2.8 22#24#/11 一致性/4.1.9 5.2.9 22#24#12 环境安全要求 跌落/4.3.2 5.4.2 25#27#13 浸水 4.3.3 5.4.3 2

31、5#27#4.3.3 5.4.3 28#30#注1:对于电池,先进行初始容量测试,再进行交流内阻测试,然后分别进行其他项目。注2:对于电池组,先进行初始容量测试,然后分别进行其他项目。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分为四组:a)A 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b)B 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c)C 组检验(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d)D 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6.3.2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按表 3 规定。表3 出厂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出厂检验 A B C D 1 标识 4.1.1 5.2.1 B 2

32、 初始容量 4.1.2 5.2.2 B 3 倍率放电 4.1.3 5.2.3 B 4 常温充电高温放电 4.1.4.1 5.2.4.1 A 5 常温充电低温放电 4.1.5.1 5.2.5.1 A 6 交流内阻 4.1.8 5.2.8 A 7 跌落 4.3.2 5.4.2 A 8 浸水 4.3.3 5.4.3 A 注:为检验项目,为不检项目。GA/T XXXXXXXX 11 6.3.3 出厂检验抽样规则:a)A 组检验为全数检验;b)B 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 GB/T 2828.1 的规定抽取,不少于 18 个;c)C 组和 D 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 GB/T 2829 的规定抽取,不少于 9 个

33、。6.3.4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a)出厂检验按 GB/T 2828.1 的规定,在一般检验水平 II 条件下,接受质量限(AQL)为 1.5。b)出厂检验中,有一项 A 类或两项 B 类不合格,则判定为出厂检验不合格。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7.1.1 应标明至少以下标识:a)产品名称、型号;b)额定容量、额定能量、标称电压、充电限制电压;c)正负极性,使用“正、负”字样、“、”符号或不同颜色(例如红色和黑色)表示;d)生产厂;e)生产日期或批号;f)执行标准编号。7.1.2 对于电池,额定容量、额定能量、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正负极性应在本体上标明,其中生产厂可以使

34、用与用户约定的简写或代码,其余标识可在包装或规格书上标明。7.1.3 电池组结构设计标识可参考 SJ/T 11685-2017 中附录 A。7.2 包装 7.2.1 电池组都应固定在包装里,不应错位、移动,不应发生意外短路。7.2.2 制造商应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规格书。7.2.3 已进行包装的产品应放在干燥、防尘、防潮的包装箱内。7.2.4 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制造商、生产日期或批号,应有“向上”、“怕雨”、“堆放层数极限”等必要标志,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 规定。7.3 运输 电池或电池组应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防

35、止日晒雨淋。7.4 贮存 电池或电池组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535、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75%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应远离火源及热源。GA/T XXXXXXXX 12 参 考 文 献 1 IEC 62133-2:2017 Secondary cells and batteries containing alkaline or other non-acid electrolytes-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ortable sealed secondary lithium cells,and for batteries made from them,for use in portable applications-Part 2:Lithium systems.2 IEC 62620:2014 Secondary cells and batteries containing alkaline or other non-acid electrolytes-Secondary lithium cells and batteries for use in industrial application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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