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12-2021 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要求(长治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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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20CCS C 01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DB 1404/T 122021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要求2021-11-10 发布2021-12-10 实施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14044DB 1404/T 122021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5要求2附录 A(资料性)样品处理登记表3DB 1404/T 12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综合检

2、验检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容、焦晓伟、何婧芳、邵慧芳、成文渊、赵红霞、张彩红。DB 1404/T 1220211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的基本原则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来源:RB/T 2142017,3.13.2样品检验检测机构用于检验的,取自某一整体的

3、一个或多个部分,旨提供该整体的相关信息,通常作为判断该整体的基础。来源:SN/T 35092013,修改 3.13.3副样品由客户提出的交由检验检测机构,不用于检验检测仅用于留样的样品,并经客户签字确认与样品同质的样品,必要时作为备查、复测或仲裁复议。来源:SN/T 35092013,修改 3.23.4保留样品检验检测机构出于样品备份的需要,在实验室内制取样品的同时分装制备的可代表样品原始特性的样品,当没有副样品时,保留样品可作为复查、复测或仲裁复议。来源:SN/T 35092013,修改 3.34基本原则DB 1404/T 12202124.1安全性原则样品、副样品和保留样品应根据其特征在保

4、证对环境和人员健康安全没有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分类处置,如根据样品的已知特性或检测结果的有害或无害进行分类处置。4.2规范性原则在处置样品的过程中,应该按照一定的制度规范处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使得样品处置程序化。4.3经济便捷性原则在处置样品时应该兼顾效率和效益,既要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高效运作,也要尽可能的降低处置成本,减少人力成本,寻求最佳途径。4.4环保性原则样品处置过程中,要不遗余力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损害和影响,环保是样品处置的必要前提和最终目的。5要求5.1保存期5.1.1样品、副样品和保留样品应至少保存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的仲裁申诉期结束。5.1.2对于上级监管部门下达的

5、监督抽检任务,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存至检验检测结果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为止。在此期限内达到明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以保质期或保存期为止。5.1.3行业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5.2样品处置5.2.1仍具有使用功能的样品,退回被检单位或按照上级规定处理。5.2.2接受退样人应出示该样品抽样单,办理退样手续。5.2.3不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或既无使用价值也无保留价值的检毕报废样品,由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审批程序统一处理。5.2.4送样单位超期未取的样品,视为自动放弃,由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样品管理程序统一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5.2.5对环境和安全有影响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危险样品,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处理,避免发生次生危害。5.2.6封存在企业的备份样品,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后,由抽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3记录样品处理应填写样品处理登记表,主要包括样品编号、名称、规格、数量、处理方式、日期、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见附录 A)。DB 1404/T 1220213附录A(资料性)样品处理登记表表 A.1 提出了样品处理登记的信息内容。表 A.1样品处理登记表编号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处理方式日期经办人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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