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21-2021 录音内容辨听技术规范(司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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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310 CCS A92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1212021 部分代替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内容辨听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audio transcription 2021-11-17 发布 2021-11-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SF/T 0121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方法和要求.1 5 设备和工具.1 6 鉴定步骤和方法.1 7 记录要求.3 8

2、 辨听结果.3 SF/T 0121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的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与所代替部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固定与记录”要求(见 6.2);b)更改并细化了“录音采集”要求(见 6.3,2010 年版的 4.1.3);c)增加了“记录要求”(见第 7 章);d)更改并细化了辨听结果的表述(见第 8 章,2010 年版的第 5 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3、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市恒平司法鉴定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卢启萌、曾锦华、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李佳、王华朋、曹洪林、张翠玲、吴佳琪。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0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10012010;本次为第一次修订。SF/T 01212021 1 录音内容辨听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

4、音内容辨听的基本方法和要求、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辨听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音内容辨听。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2 语音同一性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301003 录音资料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1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方法和要求 基本方法 4.1.1 在无外界干

5、扰条件下,通过高质量的回放系统,反复放音听辨,对录音内容进行书面整理。4.1.2 对微弱的、受干扰的及不清晰的语音,通过录音处理,改善听觉效果。4.1.3 对语义不是十分明确的语音,对说话人的语音特点进行分析,了解与发音对应的语义。基本要求 4.2.1 辨听应在采集或复制的录音上进行,不应直接对送检录音反复放音。4.2.2 辨听整理的内容应忠实于原录音,不应添加猜测性内容。4.2.3 对汉语的辨听整理的内容一般用与普通话对应的语义文字表达,部分具有特殊含义的方言可用与发音对应的文字表达;对其他语言的辨听整理,根据委托人要求,可采用对应的语言文字表达。5 设备和工具 录音内容辨听的设备和工具主要

6、有:a)录音采集和备份设备:包含录音播放设备、录音采集设备、写保护工具、完整备份工具、完整性校验值计算工具及格式转换工具等;b)录音分析设备:包含声谱分析工具、信号分析工具、录音处理工具及音频编辑软件等;c)录音内容辨听系统。6 鉴定步骤和方法 准备 了解案件情况和审查送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SF/T 01212021 2 a)了解案情及检材录音的形成过程,特别是案件所涉及的人、物、地点及关键内容等情况;b)如适用,开启检材录音载体的写保护状态;c)检查检材录音是否能够正常播放。固定与记录 固定与记录的内容包括:a)对检材录音载体进行唯一性编号;b)对检材录音载体进行拍照,记录其特征;c)对于

7、无实物载体的检材录音,记录其来源;d)记录检材录音的保存位置及状态等信息。录音采集 6.3.1 模拟录音的采集 使用模拟录音的录制设备或高质量的音频播放及采集设备,在适当的采样率、量化精度、采集时间及采集声道等参数条件下,进行高保真数字化采集。6.3.2 数字录音的采集 数字录音的采集方式有:a)对于具备镜像条件的,可对数字录音载体中的数据进行镜像后提取数字录音及相关数据;b)对于具备写保护条件的,可通过只读方式对数字录音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c)直接对数字录音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d)对于无法按 a)、b)或 c)的方法直接提取的,可参照 6.3.1 进行采集。6.3.3 唯一性标识 通

8、过文件名或文件夹命名方式对采集的录音进行唯一性标识。6.3.4 数据校验 对直接提取或完整备份的录音进行完整性校验,保证采集与送检录音的一致性。辨听整理 6.4.1 在无外界声音干扰条件下,通过高质量的回放系统,反复放音听辨,对录音内容进行书面整理。要求如下:a)选择具有选区和循环播放功能的播放工具;b)为排除外界干扰,宜使用头戴式耳机进行辨听。6.4.2 必要时对不能分辨的语音进行处理,以改善听觉效果。可按照 SF/Z JD0301003 的相关规定进行。6.4.3 必要时对说话人的语音特点进行分析,了解与发音对应的语义。可按照 SF/T 0122 的相关规定进行。6.4.4 对于录音中出现

9、的人名、地名及单位名等,应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案件所涉的人物和地点等情况。6.4.5 整理的辨听内容应进行语义逻辑和内容关联性的检查,有疑问的内容应反复辨听确认。整理要求 6.5.1 辨听整理应按 4.2.2 和 4.2.3 的要求进行。6.5.2 录音中的说话人按男声和女声,用“男、女”表示。出现多个男声和女声的,用“男 1、男 2”和“女 1、女 2”表示。如果录音中说话人有称谓的,也可用称谓表示。必要时,在鉴定文书中对各说话人的特点予以描述。6.5.3 在不改变语义的前提下,可对录音中出现的冗余性语音进行省略处理,如“我、我、我”SF/T 01212021 3 用“我”表示。6.5.4 对

10、于无法听清的内容,可用某种符号表示,如用“*”,并在鉴定文书中予以说明。6.5.5 对于可能是但又不能完全肯定的内容,可用某种符号方式标明,如用“()”,并在鉴定文书中予以说明。6.5.6 对于因语气等原因导致字面语义发生改变的内容,可用某种符号方式注明,如在“”中注明“反讽语气”。6.5.7 对于录音中反映出的事件,如录音开始、录音结束、中途接电话及笑声等需要注释的内容,可用某种符号方式标明,如用“”。6.5.8 录音中出现的人名、地名、单位名及其它不是与发音唯一性对应的内容,应在鉴定文书中予以说明,如用“辨听内容中出现的人名均为音译”。7 记录要求 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使鉴定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8 辨听结果 内容较短的辨听结果可在鉴定文书正文中直接列出,内容较长的辨听结果可以附件形式列出。鉴定文书中应说明辨听结果中所使用符号的含义及音译名称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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