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293-2021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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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100 CCS C 50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2932021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Standards for hospice care in Aging facilities 2021-11-26 发布 2021-12-25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DB22/T 3293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2、国延平、刘凤梅、徐可、王少华、马城屹、邱波、韩晓宇。DB22/T 32932021 1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基本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人员配置与教育培训、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养老机构 senior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来源:GB/T 29353-2012,3.1 3.2 临终病人 hospice patients 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晚期/终末期癌症、其它疾病终末期者或器官衰竭治疗无望,预计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不以实施抢救措施和延续生命为目的的病人。3.3 安宁疗护 aging facilities 以疾病终末期或临终病人及其亲属,通过控制疼痛和其他痛苦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社会、精神(灵性)层面照护,提高临终病人生活质量,帮助其舒

4、适、安祥、有尊严的离世,实现生死两相安。3.4 灵性 spirituality 从安宁缓和医疗的角度,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及其所处的环境和经验的总和。包括其生活的主要原则和其他固有的观念。灵性需求同生理、心理一样是与生俱来的,是人性的一部分。4 基本要求 DB22/T 32932021 2 4.1 机构设置 开展安宁疗护的养老机构,应改善临终病人的生命质量,并将其作为养老护理服务的重要内容,设施设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4.2 收住标准 4.2.1 入住安宁疗护区的临终病人应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完成评估,判断是否符合转入条件,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告知本人或监护人。4.2.2 病人、亲属及其

5、监护人在接受安宁疗护服务前,认同安宁疗护理念。4.2.3 符合入住安宁疗护区要求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安宁疗护协议(见附录 A)。4.2.4 服务对象来源于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无望,预计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者、养老机构临终病人和需要临终关怀服务的居家老人。4.2.5 收住流程包括评估、签属知情同意书、接受服务和转向。5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5.1 安宁疗护环境和场所,保持安宁疗护区通道分流,体现个性化设计。5.2 安宁服务区根据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等提供服务关怀场所,宜设亲属陪伴室、哀伤辅导室等。6 人员配置与教育培训 6.1 人员配置 6.1.1 凡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均应配备具有执业资

6、格的医生和护士。从事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养老护理员等专业人员,应接受过安宁疗护知识相关培训,具有人道主义素养,掌握临终关怀服务的相关知识及技能,具备安宁疗护能力。6.1.2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区的管理人员,应由具有医疗或护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人员担任,有条件的机构可配营养师、药师和康复师。6.1.3 每 10 位老人至少配备 1 名执业医师、2 名执业护士。根据服务对象的疾病情况,可以聘请相关专科的兼职医师定期巡诊,处理专科医疗问题。6.1.4 安宁服务疗区配备至少 1 名社会工作者。6.1.5 安宁服务疗区护理员与床位数配置比例为 1:41:6,或根据服务对象护理等

7、级需求配置。6.2 培训教育 6.2.1 人道主义素质教育、生命教育、生命终末期评估与护理、舒缓治疗与护理、心理护理、压力与适应、人际沟通、伦理与文化等。6.2.2 医护人员、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应经过安宁疗护专项培训,并获取合格证书。6.2.3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员,应每年参加相关专业知识更新培训及专业训练。6.2.4 安宁疗护服务人员应每半年参加至少 1 次相关专业培训与实践,其覆盖率为 100%。7 服务内容 DB22/T 32932021 3 7.1 症状控制 7.1.1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常见症状包括,但不限于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咯血、恶心、呕吐、呕血、便血、腹胀、水

8、肿、发热、厌食/恶病质、口干、睡眠/觉醒障碍(失眠)、谵妄等,制定控制症状的措施,以人为中心,给予连续的全程管理,减轻或缓解症状,减少身体痛苦。7.1.2 做好常见症状的评估、诊断、干预和管理,并做好记录。7.2 舒适护理 7.2.1 应按照 MZ/T 039 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对其制定和提供个性化持续照护服务,并监督落实。7.2.2 及时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舒适状况,宜为其提供但不限于居室环境管理、床单位管理、皮肤护理、管路维护、风险防控、体位护理、排泄护理、营养支持、促进睡眠等,为其提供安全舒适的护理服务。7.2.3 护理要点应符合 GB/T 35796 相关标准要求。7.3 维护尊严 尊

9、重其人身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7.4 社会工作者服务 7.4.1 老人 给予情感支持,开展有效沟通与人文关怀,缓解恐惧和焦虑,协助处理相关事务。7.4.2 亲属 向亲属传达老人临终前完整信息,转达老人的未了心愿,给予亲属情感慰藉、哀伤期辅导。7.4.3 延伸服务 向亲属提供法律咨询、殡葬服务、后事处理等服务的相关信息。7.4.4 信仰关怀 依据老人的文化、民族习惯、宗教信仰需要,提供心理精神的寄托相关服务。7.5 灵性照护 7.5.1 评估服务对象的灵性需求和灵性痛苦。7.5.2 应开展生命教育,陪伴和引导临终者回顾生命、思考人生价值,探寻生命意义。7.5.3 协助临终者完成心愿,达到

10、内心安宁,满足灵性需求。7.5.4 应尊重服务对象的宗教信仰,获得灵性平安。7.6 善后服务 7.6.1 尊重遗愿 按照临终者的遗愿,指导家属备好衣物,遵照合理的民风民俗,处理后事。7.6.2 尊重逝者 DB22/T 32932021 4 临终者去世后,进行遗体料理,保持身体清洁、体位自然,维持良好的外观状态。料理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尊重逝者的人文态度。鼓励并指导亲属参与遗体护理,保持遗体清洁,面部安详。8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8.1 满意度调查 制定满意度调查表,定期对亲属收集安宁疗护的意见、建议,制定改进方案和措施,开展满意度测评。8.2 质量改进 成立质量控制监督小组,定期进行督导,按照

11、PDCA 循环管理程序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质量管理。DB22/T 32932021 5 A A 附录A (资料性)安宁疗护服务协议 A.1 安宁疗护服务协议 甲方:(养老机构)乙方:(托养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户口所在地)及邮编:丙方:(临终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与乙方关系:为改善和提高临终病人的末期生命质量,让其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心灵的慰藉,使其及其亲属能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甲方确定为丙方提供安宁疗护服务。为使双方的责任义务分明,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向丙方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医疗康复服务、护理服务、营

12、养照顾、社工服务、灵性关怀、亲属心理与精神安慰支持服务、遗嘱援助服务、遗体料理等专业服务,服务标准以甲方公示的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为依据。2.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供丙方安静生活的房间,床位和床上用品。3.甲方确保丙方在入住期间饮食搭配合理,营养丰富。4.甲方护理人员应护理周到及时,保守临终病人及其亲属的隐私。5.甲方应定时向乙方告知丙方入住及身心情况,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6.甲方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等级,按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并明码标价。7.临终病人在机构离世,甲方应为其提供遗体照料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8.以下情况不在甲方承担法律责任范围,但有义务进行救助:(1)丙方在甲

13、方入住期间,非甲方护理不当而造成的意外(如自杀、摔伤、老年骨质疏松性骨折等)事故,甲方不予负责;(2)丙方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重病,甚至猝死;(3)丙方使用自带药品、保健品以及自带医疗保健器械等出现的任何后果;(4)丙方在饮食时出现噎食造成窒息及引发的后果;(5)丙方食用外来食物出现的任何后果;(6)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其他临终病人的纠纷或意外事故;(7)由丙方自带陪护人员的行为不当所造成的丙方意外伤害;(8)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等)造成丙方直接或间接的意外伤害和损失。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1.在丙方入住甲方时,督促或代其向甲方如实陈述近期的健

14、康状况,曾经患有的疾病和目前用药情况,不得隐瞒有关病史。2.应关心丙方在院情况,定期探望,并及时提供所需生活用品。探望时所带的食品应保证质量,防止丙方因食用不洁食物致病。DB22/T 32932021 6 3.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协助处理丙方有关事宜的电话、信件、传真等通知,应及时回复并告知甲方,或配合甲方共同处理。由于乙方的不作为和延误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如丙方因病需要外出就医,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送丙方到相关医院就诊。就诊后送回甲方时,应如实告知就医情况和医生处理意见,不得隐瞒有关事实。5.丙方入住甲方期间,乙方应承担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6.为丙方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费用。如乙方

15、逾期不交费用,乙方有承担缴纳有关费用和违约金的责任。对属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7.有权了解丙方在院情况,并可对甲方在护理过程中的工作提出意见。8.如实提供丙方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由此造成联系中断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9.丙方在甲方办理出院手续或离世后,乙方要及时清理丙方物品,结清一切费用并承担善后事宜。三、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丙方入住甲方前,须由乙方书写书面申请,并按甲方要求进行体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亲属的联系电话、身体健康状况、病史、病历资料和目前用药情况,不得隐瞒有关病史。除精神病临终者、传染病临终者和其它不适合入住的疾病外,

16、由甲、乙方签定协议后,丙方方可入住。2.丙方有权依据服务协议,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参加与自身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院内外活动,有权对甲方的服务进行评价和建议,并按时向甲方交付各项费用。3.丙方有权使用住房内及公共服务场所的设施,也有爱护这些设施的义务,如损坏上述设施,应给予相应赔偿。4.丙方入住时,乙方须交入住押金元,待丙方离开机构时无息退还或折抵入住费用。5.乙方须每月日前结清上月丙方的所有费用。6.丙方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护理标准或增减费用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另立变更协议。7.丙方入住期间,乙、丙两方均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爱护公物,配合护理人员的工作和管理。8.外

17、出须请假,由家人或临终者写出正式书面假条,并注明去向、联系电话等,由丙方家人陪伴离开。离开机构发生的一切意外,责任由乙方承担。9.丙方因自身原因发生摔伤、烫伤、走失等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离世,责任由乙方承担。入住临终者之间发生吵嘴、殴打等引起的意外,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负责。10.丙方入住期间,不得携带贵重首饰、财物,否则出现丢失,甲方不负相应责任。11.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带入家用电器和家具。12.在甲方的许可下可以自带陪护人员,但必须在甲方办理登记手续,陪护人员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13.乙方须将丙方真实身体状况及生活习性等如实告知甲方,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14.当丙方发生异常

18、情况,甲方需要与乙方协商时,只与协议签定人或其委托人协商。15.连续请假外出超过天,甲方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并解除本协议。四、协议的调整与变更 如需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项目进行适当变更或调整,甲方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共同协商变更事宜。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该项变更。乙方不同意甲方变更或调整,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协议。此情况下解除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五、本协议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1.丙方出院或离世;2.乙方在逾期2天未交付费用时;DB22/T 32932021 7 3.丙方不遵守机构的管理规定,影响机构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安全时;4.丙方患有传染病等不适合在机构居住的

19、疾病或乙方隐瞒病史的;5.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就变更护理标准或增减费用协商不妥的;6.甲方不按护理标准提供服务的;7.甲方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六、补充条款 1、护理等级(入院时):2、床位费(入院时):3、护理费(入院时):4、其他约定:如有约定详见所签署的相关文书。七、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签署的相关文书是对本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协议因国家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须终止合作时,双方协商解决。九、合同生效及附件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2)丙方、丙方监护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4)入住登记表与健康状况陈述书(5)入住临终病人身体状况综合评估报告(6)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表(7)安宁疗护服务收费标准(8)临终病人入住须知与管理规定 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日期:丙方:我已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自愿在乙方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时承担连带责任。(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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