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j16讲_保证责任、定金、买卖合同、租赁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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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考点 0404:保证责任()(:保证责任()(P98P98)1.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21 年案例分析题)3.债务转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债务加入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

2、影响。5.主合同的变更(2017 年案例分析题)(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甲向乙借款 200 万元,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丙为保证人,乙和丙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2020 年 6 月 5 日,甲向乙追加借款 100 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 2021 年 3 月 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

3、之事并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9 年)A.保证责任范围是 200 万元,保证期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B.保证责任范围是 200 万元,保证期间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C.保证责任范围是 300 万元,保证期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D.保证责任范围是 300 万元,保证期间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答案】A【解析】(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责任范围还是原来的 200 万元;(2

4、)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6.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质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5、,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8.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考点考点 0505:定金()(:定金()(P100P100)1.定金合同(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017年案例分析题)2.定金罚则(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

6、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3)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6)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三单元 典型合同 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质

7、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考点考点 010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P110P110)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 年案例分析题、2017 年案例分析题)(2)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

8、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0

9、20 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相关链接 出卖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标的物的检验(1)约定检验期限的 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

10、质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5 年案例分析题、2017 年案例分析题)(2)未约定检验期限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年的规定。(2020 年案例分析题)3.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1)因标的物

11、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020 年案例分析题)(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

12、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2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014 年案例分析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买卖合同解除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20年)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B.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得单就该物解除合同 C.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不交付其中一批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仅

13、有权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D.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不得单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答案】A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买卖合同解除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21年)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B.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不交付其中一批致使今后其他各批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C.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不得单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D.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答案】ABD 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

14、8更新有保障!纸质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4.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1)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为要约;(3)招标人组织评标并定标,定标为承诺;(4)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5.试用买卖合同(1)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2)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3)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6.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根据合同法律制度

15、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21 年)A.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1/5 的,出卖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B.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投标人投标为要约 D.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未约定试用期限,并且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买受人确定【答案】C 考点考点 020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P120P120)1.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2.登记备案

16、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11 年案例分析题)3.不定期租赁(2013 年案例分析题、2019 年案例分析题)(1)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质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

17、期。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5.维修义务(2014 年案例分析题、2016 年案例分析题、2018 年案例分析题、2019 年案例分析题、2020 年案例分析题)(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6.租金的支付期限(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

18、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

19、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014 年案例分析题)(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6 年案例分析题)(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8.转租(2014 年案例分析题、2016 年案例分析题、2020 年案例分析题)(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

20、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失效 B.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如果丙对该房屋造成损失,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质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D.如果丙对该房屋造成损失,乙应当向甲赔偿损失【答案】B

21、D【解析】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9.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013 年案例分析题、2016 年案例分析题、2018 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 1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相关链接 2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10.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

2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2016 年案例分析题)解释 只有房屋租赁的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的租赁,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 年案例分析题)(2)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2014 年案例分析题、2018 年案例分析题)1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质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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