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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支部保密工作制度集合4篇党支部保密工作制度篇1严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大事。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保密守则1、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2、不在私人通信或邮件中涉及秘密事项,非保密本不记载秘密事项。3、不在各科室以外的地方存放密件,不带密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地方去。4、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和公用电话、手机上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5、凡涉及秘密工作事项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6、凡因工作需要借来的同志在工作结束时,需将工作手册上交组织部。二、安全、保密制度1、严格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
2、,确保秘密文件的绝对安全、保密。如发现泄密现象,立即报告主管领导。2、秘密文件、资料(包括干部名册、通讯录)由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不得擅自复制、外传,不得遗缺。3、各类秘密文件必须严格登记、签收,按照同类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阅办、保管、归档、清退、销毁,不得带至办公室以外的其他场所。4、涉密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机要保密的各项规定。工作变动时,应事先将保密文件、资料及编号的工作手册进行清点、移交。三、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凡属绝密级内容的保密事项,其保密期限一律定为长期。2、凡属机密内容的保密事项,其保密期限不少于30年。3、凡属秘密级内容的保密事项,其保密期限不少于20年。4
3、、保密期限一时难以确定时,可先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掌握。同时,按业务领导关系报告请示。组织部每位工作人员(包括借调工作人员、打字员、实习生)都是涉密人员,都必须遵守该保密制度,并使用组织部编号的专用工作手册。党支部保密工作制度篇2为严肃干部工作纪律,约束组工干部的自身行为,保证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制度。1、各党委(党组)呈报干部任免的请示,应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不得擅自传播,更不能将情况透露给有关人员。2、部内酝酿、讨论和确定的干部考察对象,考察之前不得向外界透露。3、考察干部前,对拟提拔人选和职位要严格保密。4、考察干部期间,民主推荐结果汇总后,立即向部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向外透露。5
4、、考察干部进行个别谈话时,不得泄露谈话人所谈内容和反映的情况。6、考察工作结束后,未经部领导同意,不得向考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反馈考察情况。7、干部考察材料、考察记录本不得随意乱放,更不能让无关人员随意翻看。8、考察、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包括意向性意见和每个成员的发言,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能向当事人透露。9、与考察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探听干部考察、酝酿和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在干部任免、调动的决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党支部保密工作制度篇3一、保密范围(一)办公室收、发标明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和内部刊物,或未标明密级、但属机关工作秘密的各类公文和资料;(二)建管处党支
5、部常务会、班子会讨论审定的秘密事项和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三)上级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涉密内容的批示、讲话记录;(四)领导和各科室同志参加会议带回的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五)有涉密内容的工作笔记、会议记录、文件草稿和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六)尚未公开发表的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涉密和内部统计数据;(七)不能公开的照片、录像等。二、密级划分(一)承收的各类文电资料,凡标明密级的均按所标密级办理,虽未标明密级,但确有涉密内容的,应按相应密级处理;(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议题材料和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文件材料,按制文单位确定的密级处理;(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记录,市政府领导
6、同志有涉密内容的批示、讲话记录,列为国家秘密相应密级;(四)处办公室承办的各类文件、资料,由承办人员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并提出保密期限的建议,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发时审定,并在文件、资料载体上标明密级、保密期限。三、保密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检查单位保密工作。(二)深入进行保密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无密可保”思想,分清密与非密界限,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在国庆、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前要集中进行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年中、年
7、末要进行全面保密检查。平时要结合总结检查工作,强化保密意识,提高警惕性,增强保密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文件绝对不看。在私人接触、通信、电话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公共场所不得谈论国家秘密,不允许将国家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三)严格文件收发制度,加强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所有承收的秘密文件、资料、电报,由专人负责签收;特殊情况下其他同志代收后要及时转送有关同志,不得擅自拆看。各科室秘密文件、资料,应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私自外借;每月要进行一次清理,半年一次清退,发现缺少要立即查找并报告保密小组。
8、借用文件要办理登记,按时退还,任何人都不得把机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中。(四)严格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必须在办公厅指定的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应有密级标识,应按相应涉密纸质文件的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上网信息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非涉密计算机网络。(五)工作人员在我处调整工作或调离本处时,应将所经办保管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移交、归还手续。(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和追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党支部保密工作制度篇4为全面做好全行保密工作,
9、按照总、省行有关制度要求并结合XX实际,特制定XX支行本制度。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保密委员会是全行保密工作的领导组织,在省行保密委员会和市行保密委员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管理本行和所辖分理处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设置在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全行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第二条支行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本部各部室及各支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第三条全行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内部秘密的责任和义务,市行保密办公室、各部室负责人及各支行负责人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工作人员知悉与其工
10、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第四条市行及各支行保密工作采取签订保密责任状的方法,将保密责任落实到各部室负责人和涉密责任人身上,明确保密责任范围。第五条全行员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秘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九)不用普通电话、传真、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传递秘密事项;(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
11、共场所。第六条全行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保密办公室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手续。(二)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市行及各支行文书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严格控制秘密文件印发的份数,限定发放范围。秘密文件、资料在起草打印过程中,形成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除需要归档外,其余均应及时销毁。(二)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的要求管
12、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三)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由专管人员负责办理,应履行登记制度。在传递中,必须严格交接手续,一律纵传,不得横传。(四)秘密文件应在机要室或本部门办公室阅读,不得将秘密文件带至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范围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五)秘密文件不准用普通邮件寄,不准用普通传真机传送。密电不准用文件转发。普通电话禁止交谈涉密事项。外出递送秘密文件应有安全措施。(六)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销毁秘密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二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
13、销毁。(七)因工作需要查阅秘密件或摘抄秘密资料,应按规定经过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批准,任何人都不准随意查看和摘抄秘密文件资料。资料的工作笔记本,在工作调动时,应上交综合管理部处理,不得转送或随身带走。(九)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如发现有失密、散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密办公室,并认真进行追查。第八条新闻出版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属于保密范围规定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二)没有密级的报刊、书籍资料等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和标有密级的资料、书籍中的文章。确需转载的,应征得原作者单位的同意,并要将有关秘密部分进行技
14、术性处理。第九条外事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未经批准,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二)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三)在对外交往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物品等,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保密工作组织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涉及多方面的,应由提供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共同进行保密审查。第十条人事、教育、监察、保卫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重要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15、。(二)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要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能随意扩散。(三)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四)农业银行系统招工、招生、招干等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五)监察工作中正在查处,尚未做出结论的事项,不得传播和公开,对举报、揭发材料以及举报人、揭发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其他可能危害其安全的事项,应做好保密工作。(六)农业银行系统刑事案件的数量、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正在侦察中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保卫人员的装备情况,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
16、。第十一条计算机、传真机应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凡计算机存储、处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数据的,要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周围环境,对机房和计算机加以屏蔽,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进口的电子计算机在使用前,要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二)对计算机内存储的秘密数据,要对使用人员的存储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等)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三)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禁止外来人员使用农业银行的计算机。(四)各部(室)传真机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各部(室)传真机传送文件、资料等必须经部室负责人批准。(五)各部(室)传真机严禁在无加密措施的设备上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发送带有密级的文件,违禁资料、图片等。(六)传真密级文件必须履行领导签批手续后到综合管理部使用传真机发送(只能发送到省行)。第十二条保密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各有关部室和岗位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