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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部门规范规章制度7篇行政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公文、文件审批管理第一条公司的各类公文、文件、传真、报告和资料,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第二条收文、发文的签批管理(一)收文:各级政府下发的公文、文件,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来的公文、文件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的信函等,应由公司文员进行收文登记,并填写收文处理单,由行政部部长签署批转意见后,呈送公司主管领导阅示,文员按主管领导的批示,转送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传阅办理。(二)发文:公司对外发出的文件、报告、请示、信函等正式公文,应由与拟发文件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起草文稿,经主管领导审阅签批后,传至公司行政部打印、备档和发送。(三)凡公司对外发
2、出的正式公文、文件、报告、请示、信函等,以及公司下发的各种公文、文件,须由总经理、董事长签批才能生效。(四)公司传真件的接收和发出,均应由文员负责并做好记录,对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传真件,将底稿存档;接收的传真件,要及时进行登记,收件人签字并存档。第三条公文打印的管理(一)公司公文、文件的打印,由文员负责。(二)公司各部门需打印以公司名义发送的正式公文,须按程序填写发文审批单;文员依据发文审批单中总经理的签批,进行打印和发放。(三)凡经行政部打印的公文、文件,必须预留一份与原稿一起,统一存档。第四条文件借阅和复制的管理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制公司存档的各类文件时,按档案管理中“档案
3、的借阅与复制”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归档范围(一)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及相关许可证批件,企业上呈的报告、请示,企业发出的信函。(二)公司近远期规划、工作计划、各类统计报表、规章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司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文件。(四)业务往来信函、合同、协议、项目工程内业资料等。(五)人事劳资档案、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第六条归档要求(一)凡属应归档范围的收文,均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二)相关业务部门获得的批件手续,要及时登记归档,如要使用,可办理正常借用手续;项目工程施工内业资料、文件(竣工批件),在工程结束后,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装
4、订整理,并将其完整归档,同时办理交接手续。(三)公司的档案由档案员负责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的密级及类别划分,针对不同密级的划分,进行相应的档案管理。第七条档案的借阅与复制(一)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需借阅档案、文件时,在填写文件借阅、复制记录表后,可通过档案员办理借阅手续,提档或复制,阅后返还。(二)公司其它人员因工作或业务活动需要借阅公司档案时,在填写文件借阅、复制记录表、经行政部部长批准后,公司档案员方可办理档案的借阅、提档或复制手续。(三)公司档案、文件的借阅人,应当爱护并保持借阅档案的整洁和完整,严禁私自涂改、外借、翻印和抄录,杜绝遗失现象的发生。如确属工
5、作或业务活动需要,对档案文件进行摘录和复制的,必须经行政部长批准后,方可由公司档案员进行摘录或复制。第八条档案的标识对于失效或已更改的文件如: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管理及办法等,公司档案员要标识明确并做明显的标记,以防止误用。第九条档案的销毁(一)公司的任何人未经总经理授权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保存档案资料。(二)对于超过规定保存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当按规定的时限予以销毁。销毁档案资料时,应当由公司档案员,提交档案销毁报告并附销毁档案资料明细表,经行政部长审核签字,呈报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组织销毁。销毁的全过程至少应由两人参加。第三章介绍信和印鉴管理第十条公司印信是指公司的印章、公司法定代
6、表人的名章、财务专用章及公司的介绍信、证明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第十一条公司印信由某某公司办公室统一保管。第十二条除公文外,需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料,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印信申请单,经副总经理授权或批准,方可用印。申请单应注明资料名称、份数、经手人批准人。第十三条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须加盖公章,应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第十四条公司所有需要加盖印鉴的介绍信、合同文本、协议文本,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所有公文,必须经行政部审核,并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存档备查。第十五条行政部应建立印信台帐,每一个印信都应预留样式,并存档。第十六条公司印鉴的使用,应当按公司发文的审批程
7、序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公司文员方可盖章。对于不属于公司正式发文审批程序的,对公司利益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文件的签章,要通过主管副总经理的批准方可进行;如果违反此项规定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印信管理人员不得在审核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第十七条介绍信的填写,必须注明办事人、去往单位、办理事由、时间等,不允许携带空白介绍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加盖印章。第十八条公司印章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红色印泥。第十九条印信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的三月前将上一年的介绍信存根归档,一本介绍信不得跨年度使用。第二十条经公司加盖印鉴的公文,如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利后果时,应当由公文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
8、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时,须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本人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公司印章因特殊原因借出使用,需要报董事长批准,并认真填写公司印章借据,印章借据应注明资料名称、份数、经手人、批准人及借出时间和归还时间,印章归还后,该借据不得消毁,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经董事长批准方可销毁印章,销毁时必须有两人监督,并做好登记。行政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篇21、负责及制定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内部岗位人调配等人力资源工作。针对人力资源控制程序进行归口管理。2、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及监督实施,负责人员招聘。3、对新员工上岗进行基础教育,负责组织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9、4、负责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物品、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及对供方评价工作。5、负责物业管理所需的采购物品进行验证,并按行政人事部政策与程序中的库存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发放,控制不合格物品及标识管理。6、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客户服务部、秩序维护部、外包服务分供方进行评价,确保采购的物品和委托服务符合性规定的要求。7、负责对工作环境的管理。8、负责服务备品、服务设备、设施和服务人员等进行标识管理,针对客户服务部、工程部、秩序维护部所涉及的各种标识制作及订购进行监控工作。9、负责顾客财产控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监督固定资产使用过程,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10、负责
10、组织客户要求的识别及组织合同评审。11、物业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主管、主任、文员等其他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见各部门岗位职责。行政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11、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
12、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二)申请人的国籍;(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13、;(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
14、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
15、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
16、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第四章侵权处理第二
17、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四)请求处理事项;(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
18、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第三十条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第三十一条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
19、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第五章费用第三十二条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二)审查费;(三)年费;(四)公告费;(五)证书费;(六)请求撤销费;(七)侵权处理费;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四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
20、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第三十五条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第三十六条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1、期限届满日。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行政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篇4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的进行。一、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也可由校长委托一名校领导主持召开。二、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出席对象为校级领导、年级管委会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三、学校行政工作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上班时间,地点在三楼会议室,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原定日程。四、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五、分管校长和各部门负
22、责人汇报上周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并根据学校学期工作计划提出下一周工作安排,包括工作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六、办公室整理材料,制定下一周学校周工作安排表。七、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每次办公会议材料(议题批件、会议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八、各负责人做好本部门未出席会议人员的传达工作。九、与会者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密管理。十、需查阅原始会议记录时,须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就地查阅,不得外借。行政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篇5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意见(x办发2012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大x县行政
23、服务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x委发20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服务项目,是指依法进行的各项行政审批、审批上报、核发(证)照、备案等行政行为。第四条、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及协调与管理。第五条、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一)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二)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窗口单位不得随意增设办理服务项目的前置条件;(三)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四)承诺时限应
24、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高效原则和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五)收费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第六条、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窗口单位依法设立、取消或部门间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申报确认;(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可根据服务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第七条、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变更,相关窗口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根据情况授予服务窗口及人员相应的办理权限。第八条、服务项目实行“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六公开。第九条、服务项目的办理:(一)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
25、转报、核发证(照)等环节,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二)已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证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三)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服务项目公布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第十条、凡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行政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篇6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
26、发省财政厅的通知(辽政办发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
27、点供油。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三、政府采购
28、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市直单
29、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2、工程采购: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3、服务采购:(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0、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二)政府采购方式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2
31、、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三)采购原则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
32、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四)招标管理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
33、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5、
34、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
35、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
36、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五、其他事项(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
37、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行政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篇71、学校行政仓库实行专人专管制,负责教育教学、办公、卫生等物品的保管。2、对仓库所有物品应加强防潮、防蛀、防压等保管措施,如因保管不善,损坏物品一律照价赔偿。3、对仓库物品要做到日结月清,每月将“仓库物品盘存表”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交总务处,并随时接受总务处对物品抽查盘点。4、对学校所购所有物品,一律先入库后领用制度。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品型号、数量是否与发票一致,对不能入库的大型物品,要到现场察看验收,方可办入库手续。5、领物人必须凭主管部门签发的领物申请单方可发货。6、因现代教育的需求,对确需淘汰或报废的物品,需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与保管人核查后报校长室同意,方可消帐。7、对领物人要热情服务,不得擅自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