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302-2014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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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40 P 47 DB11 地方标准 DB 11/T 3022014 代替 DB11/T 302-2005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n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of fuel gas 2014-11-05 发布 2015-03-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3022014 I 目 次 前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2 4 基本规定.3 5 用气量与燃气质量.3 6 燃气输配系

2、统.4 6.1 一般规定.4 6.2 室外燃气管道.5 6.3 门站和储配站.9 6.4 调压站、调压箱与调压装置.12 6.5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腐蚀控制.13 6.6 监控及数据采集.14 7 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供应.15 8 施工与安装.16 8.1 一般规定.16 8.2 管道、管道附件及设备的安装前检验.16 8.3 钢管及附件的施工与安装.18 8.4 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与安装.22 8.5 厂站的施工与安装.23 9 试验与验收.25 9.1 一般规定.25 9.2 埋地燃气管道的试验与验收.26 9.3 厂站的试验与验收.2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各类用户天

3、然气用气负荷指标.3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聚乙烯防腐涂层的技术指标、施工及检验.3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熔结环氧粉末防腐层技术指标、施工及检验.3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热收缩带(套)聚乙烯防腐层防腐补口的性能指标、施工及检验.3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阴极保护(牺牲阳极法)施工.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常温固化型环氧聚合物混凝土涂料及涂层的技术指标、施工及质量检验.41 DB11/T 302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1/T 302-2005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与DB11/T 302-2005相比主要

4、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用气量指标的要求(见第5章,2005年版2.1);删除“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的要求(见2005年版3.2);修改了钢质燃气管道防腐层的选择类型(见6.5.3,2005年版3.8.3);增加双环氧防腐结构涂层的选用条件、技术性能指标、施工的内容(见6.5.4、6.5.5、6.5.6、8.3.14);增加干扰防护的规定(见6.5.16、6.5.17);增加液化天然气供应的内容(见第7章);修改了室外燃气管道与厂站内燃气管道的焊缝无损探伤检验的规定(见8.3.7、8.5.12,2005年版3.9.2、4.8.7);修改了室外燃气管道与厂站内燃气管道的试验压力、试验介质的规

5、定(见9.2、9.3,2005年版6.2、6.3、6.4、6.5)。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燃气协会、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高压管网分公司、工程咨询分公司、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车立新、雷素敏、李美竹、杨永慧、白丽萍、徐静、赵耀宗、颜丹

6、平、孙明烨、孟悦、杨宝文、付东旭、赵雪玲、曹国权、王毅、袁伟、张智慧、侯阜利、于燕平、李岩、李家名。DB11/T 3022014 1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基本规定、用气量与燃气质量、天然气输配系统、厂站、施工与安装、试验与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燃气为燃料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040.2 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

7、定 第2部分:模塑和挤塑塑料的试验条件 GB/T 1408.1 绝缘材料电气强度试验方法 第1部分:工频下试验 GB/T 1410 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 GB/T 1633 热塑性塑料维卡软化温度(VST)的测定 GB/T 1724 涂料细度测定法 GB/T 1725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1728-1979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1731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 1842 塑料 聚乙烯环境应力开裂试验方法 GB/T 2411 塑料和硬橡胶 使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氏硬度)GB/T 2792 压敏胶粘带180剥离强度试验方法

8、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682 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的测定 GB 3836.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T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5210-2006 色漆和清漆拉开法附着力试验 GB/T 5470 塑料 冲击法脆化温度的测定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T 6554 电气绝缘用树脂基反应复合物 第2部分:试验方法-电气用涂敷粉末方法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9、GB/T 8923.1-201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 9361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GB/T 9711 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DB11/T 3022014 2 GB/T 11345-2007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605-2008 无损检测 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 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 1555

10、8.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 GB 15558.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 GB/T 18442.5 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GB/T 18570.3-2005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的灰尘评定(压敏粘带法)GB/T 21448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GB/T 23257-2009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供

11、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4 球形储罐施工规范 GB 50126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8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64 工业设

12、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93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6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51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83-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J 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 148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 153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HG/T 20675 化

13、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JB/T 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SY/T 0040-1997 管道防腐层抗冲击性试验方法(落锤试验法)DB11/T 3022014 3 SY/T 0315-2005 钢质管道单层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规范 SY/T 0447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 DB11/T 80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箱体,用于调节用气压力的整装设备。3.2 调压装置 pressure regulating equipment 由调压器及其

14、附属设备组成,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设备单元总称。3.3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 LNG providing station 利用液化天然气储罐作为储气设施,具有接收、储存中转、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等功能,向城镇燃气输配管网输送天然气的的专门场所。包括储存中转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3.4 地面标志 on-ground sign 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的图形标志,包括标志钉、地面镶嵌标志牌、地面粘贴标志牌、阀室及检查井和抽水缸的井盖等。3.5 地上标志 above-ground sign 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图形标志,包括标志桩和阴极保护状桩

15、等。4 基本规定 4.1 燃气输配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北京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的能源政策,且应与北京市的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4.2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施工条件方可开工。4.3 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如需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4.4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图的有效期不应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工程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工程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设计。4.5 燃气输配工程中宜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4.6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北京市的规定。5 用气量与燃气质量 5.1

16、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北京市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宜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a)居民生活用气量;DB11/T 3022014 4 b)商业用气量;c)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d)采暖和制冷用气量;e)燃气汽车用气量;f)冷热电三联供用气量;g)燃气电厂发电用气量;h)其他用气量。5.2 居民生活、商业、采暖和制冷用户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北京市各类用户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和实际需求分析后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参照附录 A 确定。5.3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5.4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北京市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

17、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5.5 冷热电三联供的用气量与燃气电厂发电的用气量,应根据实际工程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5.6 燃气质量应符合 GB 50028 的相关规定。5.7 燃气中加臭剂的质量应符合 CJJ/T 148 的相关规定。5.8 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满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能察觉。加臭剂为四氢噻吩时,加臭量宜为 255mg/m3。6 天然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输配系统应由门站、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北京市总体规划与北京市燃气专项规划,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

18、,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6.1.2 燃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 P 分为 7 级,并应符合表 1 的要求。各种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压力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6.1.3 天然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箱)、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气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并应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表1 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

19、级 名称 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DB11/T 3022014 5 6.1.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6.1.5 天然气输配系统应具有合理的调峰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天然气输配系统的调峰气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气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b)储气方式的选择应经方案比较

20、,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6.1.6 燃气工程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032、GB 50011 和 GB 50191 的规定。6.1.7 燃气输配工程选用的设备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1.8 燃气输配管线、燃气设施、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标志的颜色、图形符号与文字应符合 CJJ/T 153 的规定。6.1.10 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6.2 室外燃气管道 6.2.1 燃气管道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a)中压与低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聚乙烯管,并应符合下列规

21、定:1)燃气管道选用的焊接钢管、无缝钢管应分别符合 GB/T 3091、GB/T 8163 与 GB/T 9711 的规定;2)燃气管道选用的聚乙烯管道、管件应分别符合 GB 15558.1 和 GB 15558.2 的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分为 SDR 11 和 SDR 17.6 两个系列,适用的工作温度为-2040。聚乙烯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聚乙烯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天然气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PE80 PE100 SDR11 SDR17.6 SDR11 SDR17.6 0.5 0.3 0.7 0.4 b)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符合 6.2.1

22、 c)的要求,地下次高压 B 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 Q235B 焊接钢管,并应符合 GB/T 3091 的规定;c)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符合 GB/T 9711(L175 级钢管除外)和 GB/T 8163 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 2 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 L245。6.2.2 钢质燃气管道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低于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次高压燃气管道的金属阀门公称压力应大于等于 1.6MPa;中低压燃气管道的金属阀门公称压力应大于等于 1.0MPa。管道阀门宜采用全通径阀门;b

23、)燃气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c)管道附件不应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6.2.3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钢塑转换管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整体式钢塑转换管件连接;b)在调压箱箱体内可采用钢塑转换法兰连接,聚乙烯管出地面部分应采取防晒、防雨淋、防氧化的保护措施。DB11/T 3022014 6 6.2.4 高压燃气管道上的阀门两侧,宜设放散阀门。6.2.5 燃气管道阀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高压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

24、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32km;2)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3)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4)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b)次高压、中压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阀,其间距一般为 2km6km;2)次高压、中压燃气支线的起点处设置阀门;3)厂站进出口距厂站 10m100m 范围内设置进

25、出口阀门。支线阀门与厂站进出口阀门间距小于 100m 时可合并设置。c)低压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调压站与大型区域性调压箱距站、箱 6m100m 范围内宜设置阀门;2)两个调压站互为备用时,低压连通管上应设阀门。d)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管道,在河流两侧应设置阀门。穿越或跨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管道,在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宜设置阀门。6.2.6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放散管和阀门应设置护罩或护井。6.2.7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阴极保护设计的燃气金属管道与其他金属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3m;b

26、)聚乙烯燃气管道与通讯照明电杆(至杆中心)及与不大于 35kV 的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以保证其基础安全和满足施工及检修的间距为主,采取保护措施后,可降低净距至 0.5m。6.2.8 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钢质燃气管道壁厚的确定、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管道通过河流及穿越河底时的形式和要求、管道穿越沟槽与隧道的要求应符合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6.2.9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a)埋设在车行道主干线下时不应小于 1.2m,在车行道支线下时不应小于 1.0m;b)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应小于 0.9m;c)埋设在庭院(绿化地及车辆

27、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应小于 0.6m;d)埋设在水田、排水渠下时不应小于 0.8m。6.2.10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坚硬土石和无盐类的原土层,当原土层有坚硬土石或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6.2.11 地下燃气管道不应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或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6.2.12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应符合下列规定:DB11/T 3022014 7 a)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水平定向钻施工除外),套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28、规定: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 1.2m,高速公路(除高架外)路基至套管顶不应小于 6m;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混凝土套管内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燃气管管径小于等于 DN600 时,套管内径不小于 900mm;燃气管管径大于 DN600 时,套管内径不应小于 D+300mm;燃气管上装设防护装置与抗浮装置时,套管内径不应小于 D+400mm。注:D 为燃气管道的外径。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 2.0m,距铁路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 2.5m。b)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和高速公

29、路。6.2.13 城市燃气管道架空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跨越河流、铁路、道路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敷设在不燃材料的支架或栈桥上。2)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3 的规定。表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5 人行道路路面 2.2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 以下 1.5 3kV10kV 3 35 kV66kV 4 其它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 0.10 同左 300mm 0.3 0.3 注1:厂

30、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注2:电气机车铁路除外;注3: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b)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架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低于表 4 的规定;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 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 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

31、净距不限;c)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d)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应符合 GB 6222 的规定;e)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DB11/T 3022014 8 1)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惰性气体管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其上下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25m;2)与高温热源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表4 架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名称 水平净距(m)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3 丁、戊类生产厂房和库房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次高压 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允许沿外墙 耐用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和公共建筑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允许沿外墙

32、 次高压燃气管道为 3 铁路和有轨电车(至最近轨道)3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最高电杆(塔)高 地下各种工程线(至燃气管道支柱底座边缘)1 道路(至路面边缘)1 露天变电所围墙、熔化金属生产地点和明火火源 10 3)与同一管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0.16m;4)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燃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敷设于输送腐蚀介质管道容易泄漏部位上方的燃气管道应采取保护措施;5)燃气易泄漏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避开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操作装置;6)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其支架型式和间距应根据管道强度与挠度的要求设计;7)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补偿措施;8)位于防雷保护区

33、外的架空燃气管道及放散管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接地点不应少于 2 处;f)高压燃气管道不宜采用架空敷设,当个别地段的高压燃气管道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6.2.14 城市燃气管道敷设时应设置识别标志,并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6.2.15 压力小于等于 1.6MPa 的地下燃气管末端作预留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a)低压管的公称直径小于等于 200mm 时,预留长度为 1m;b)公称直径小于等于 300mm,且大于 200mm 时,预留长度为 1.5m;c)公称直径大于 300 时,预留长度为 2m;d)低压管线预留长度超过 3m 时要加放散管,放散管上应设

34、阀门,并加保护罩。e)次高压、中压管线的预留管段宜装设阀门,并在阀门后加盲板,管道伸出阀门井墙 1m2m。阀门前应装设放散管。不设阀门时,管端应设放散管,放散管上应设阀门。6.2.16 压力大于 1.6MPa 的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应验算管道与设备所承受的地震载荷。6.2.17 压力大于 0.4MPa 的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内。压力小于等于 0.4MPa 的燃气管道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用钢管敷设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采取下列措施:1)在理论计算值的基础上,增加燃气管道管壁厚度;2

35、)加强焊口检测,中压钢管的焊口应 100%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低压钢管的焊口应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无损探伤检测;3)提高燃气管道防腐等级。DB11/T 3022014 9 b)采用聚乙烯管敷设时,小口径聚乙烯管(dn63mm)宜采用盘管。6.2.18 压力大于 1.6MPa 的燃气管道及管件设计应考虑日后清管或电子检管的需要,并宜预留安装电子检管器收发装置的位置。6.2.19 压力大于 1.6MPa 的燃气管道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032 的规定。6.3 门站和储配站 6.3.1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址应符合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b)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

36、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c)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应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d)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e)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f)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2006 中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6.3.2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 的规定;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b)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

37、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 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20m;表5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储气罐总容积(m3)1000 1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200000 200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0 25 30 35 40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 10 12 15 20 25 控制室、变配电室、汽车库等辅助建筑 12 15 20 25 30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 15 20 25 3

38、0 35 办公、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10 10 10 10 10 围墙 15 15 15 15 18 注1: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注2: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6.3.3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等)和辅助区;b)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

39、等级不应低于 GB 50016-2006 中“二级”的规定;c)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 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 10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DB11/T 3022014 10 d)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6.3.4 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 5.8 条的有关要求,大型燃气电厂燃气轮机用燃气的加臭量不在该条规定范围内。6.3.5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b)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

40、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c)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温度、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d)进站或出站管道上应设置燃气流量计量装置,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燃气压力指示仪表、自动记录仪表和温度指示仪表;e)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可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f)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装置;g)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宜设置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h)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i)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净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j)站内设备、管道、仪表维修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6.3.6 站内应设置自动化控制

41、系统,并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通过通信系统将表 6 中数据传输至调度中心。表6 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 进、出站参数 功 能 指示 记录 累计 流量+压力+-温度+-注:表中“+”表示应设置。6.3.7 站内燃气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b)门站内应设置测定燃气组份、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含量的仪表。6.3.8 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定;b)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型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

42、济比较后确定;c)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d)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周围宜设有围栅。6.3.9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不需要起混气作用的高压储气罐,其进、出气管也可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b)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c)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DB11/T 3022014 11 d)高压储气罐宜减少接管开孔数量;e)高压储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f)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7 的

43、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 25m 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不应小于 10m;g)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表7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m)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民用建筑 25 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25 室外变配电站 30 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 25 其他厂房 20 铁路(中心线)40 公路、道路 高速、级、城市快速 15(路边)其他 1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380V 2.0 倍杆高 380V 1.5 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

44、心线)国家、级 1.5 倍杆高 其他 1.5 倍杆高 表8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m)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办公、生活建筑 25 可燃气体储气罐 20 室外变配电站 30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及工艺装置区 20 控制室、配电室、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 25 燃气锅炉房 2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2 围墙 2 6.3.10 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 0.4MPa 时,管材性能应符合 GB/T 9711、GB/T 8163 的规定;设计压力不大于 0.4MPa 时,管材性能应符合 GB/T 30

45、91 的规定。6.3.11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制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6.3.12 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 GB 50016、GB 50028 的规定,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6.3.13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0522009 的“二级负荷”的规定。6.3.14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DB11/T 3022014 12 b)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c)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46、报警装置。6.3.15 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GB 50057-2010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6.3.16 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 HG/T 20675 的规定。6.3.17 门站和储配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6.4 调压站、调压箱与调压装置 6.4.1 调压站与调压箱的工艺设计、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与站内布置、调压箱的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6.4.2 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调压装置宜露天设置,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6.4.3 专用调压装置的进口压力与设置要求应符合

47、 GB 50028 的规定。6.4.4 地上调压箱的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 2.5MPa。6.4.5 进口压力不大于 0.4MPa 时,调压装置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但可设置在人行道和绿化带下;b)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c)安装地下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d)地下调压箱设计应方便检修;e)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6.4.6 调压站、调压箱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9 的规定。6.4.7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前宜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

48、表。6.4.8 调压箱、调压站的噪声要求应符合 GB 3096 的规定。表9 调压站、调压箱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 压力级制 建筑物 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铁路(中心线)城镇 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调压站 高压()18 30 25 5 6 高压(B)13 25 20 4 6 次高压(A)9 18 15 3 4 次高压(B)6 12 10 3 4 中压(A)6 12 10 2 4 中压(B)6 12 10 2 4 调压箱 高压(B)13 25 20 4 6 次高压(A)7 14 12 2 4 次高压(B)4 8 8 2 4 中压(A)4 8

49、 8 1 4 中压(B)4 8 8 1 4 地下调 压站 中压(A)3 6 6-3 中压(B)3 6 6-3 地下调压箱 中压(A)3 6 6-3 中压(B)3 6 6-3 DB11/T 3022014 13 续表9 注 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注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 A 或中压 B 的调压箱一侧或两側(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注 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注 4:在历史文化街区设置调压站或调压箱的位置时,保证其安全距离要求:调压站(箱)宜

50、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设置。其放散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结合周围建(构)筑物情况设置;调压工艺采用超压切断保护措施时,中低压区域调压箱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可为 1 米。6.5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腐蚀控制 6.5.1 钢质燃气管道应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6.5.2 新建管道应采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腐蚀控制系统。6.5.3 埋地燃气管道防腐层的种类,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挤压聚乙烯防腐层或熔结环氧粉末防腐层,并应分别符合 GB/T 23257、SY/T 0315 的规定。防腐层质量的检验应符合附录 B 与附录 C 的要求。6.5.4 采用水平定向钻施工的管道,或是管道通过砾石、鹅卵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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