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489-200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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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编 号: DB11/489-2007备案号:J10944-200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etaining andprotecting for building foundation excavation2007-07-04发布 2008-01-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etaining andprotecting for building foundation excavation编号:DB1

2、1/489-2007备案号:J10944-2007主编部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8年1月1 日2007 北京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766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 准2003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3261号)的 要求,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主编的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已 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 DB11/489-2007,建设部备案号

3、为J10944-2007,自2008年1 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4,3.1.5(1)、(2)、(3),3.1.6,3.1.7,3.7.3,3.7.4,3.7.5,3.7.6,3.7.8,3.7.13,3.8.1,6.3.6,6.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 责管理,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一 日关于同意北京市建筑基坑支护 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724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 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建议将第3.1

4、.2、3.1.4、 3.1.5(1)、(2)、(3)、3.1.6、3.1.9、3.7.3、3.7.13、6.3.6、 6.4.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第3.7.4、3.7.5、3.7.6、 3.7.8、3.8.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7.7条作为强制 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备案,备案号为:J10944-2007。(强制性条文见附件)。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七年三月二日DB11/489-2007前 言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1.2

5、,3.1.4,3.1.5 (1)、(2)、(3),3.1.6,3.1.7,3.7.3,3.7.4,3.7.5,3.7.6,3.7.8,3.7.13,3.8.1,6.3.6,6.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是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科教2003261号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3年编制计划”的通 知要求,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等单位共同编制。在标准编制过 程中,编制组结合北京市岩土工程特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 究,在认真总结了北京市建筑基坑支护工程的经验,并在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本规程共分7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 2、

6、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放坡,5、排桩、地下连续 墙,6、土钉墙,7、地下水控制等。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 录B、C为资料性附录。为提高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积累资料, 认真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城建科技促进 会(北京市宜武区广莲路甲5号北京建设大厦1011室,邯编: 100055, 电话传真: 010 - 63989081,E -mail:cjjchsohu .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要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DB11/489-2007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

7、理研究所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建材地质工程公司中基发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张 雁沈小克杨 斌周与诚杨素春李 虹秦四清孙保卫何世鸣杨生贵汪一帆徐教宇王建明杨俊峰李耀刚王秀丽DB11/489-2007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53.1 .设计原则 53.2 勘察要求 83.3 支护结构选型 113.4 水平荷载 123.5 被动土压力计算 173.6 质量检测 183.7 基坑开挖 183.8 开挖监控 204 放坡 224.1 一般规定 224.2 设计 224.3 稳定性验算

8、224.4 施工 234.5 质量检验 235 排桩、地下连续墙 245.1 嵌固深度计算 245.2 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 275.3 截面承载力计算 285.4 锚杆计算 28DB11/489-20075.5 构造要求 325.6 施工 355.7 质量检测 366 土钉墙 386.1 一般规定 386.2 设 计 386.3 施 工 446.4 质量检验与监测 487 地下水控制 497.1 一般规定 497.2 集水明排 517.3 降 水 517.4 截水 587.5 回 灌 597.6 监 测 60附录A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内容 61附录B关于深基坑工程方案审查的有关规定 67附录C基坑

9、支护设计文件审查表 70附加说明 71条文说明 73DB11/489-20071 总 则1.0.1 为了使北京地区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控工作规范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确保基坑 边坡稳定,并保证基坑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 工和监控。1.0.3 建筑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基础类型、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变 形控制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支护结构 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精心勘察、合理设 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1.0.4

10、建筑基坑支护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1DB11/489-20072 术语、符号2.1 术 语2.1.1 建筑基坑building foundation pit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地 面以下空间。2.1.2 基坑侧壁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建筑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2.1.3 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 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2.1.4 基坑支护retaining and

11、 protecting for foundation excava-tion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 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2.1.5 排桩soldier piles以某种桩型按队列式布置组成的基坑支护结构。 2.1.6 地下连续墙diaphragm wall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并形成的钢筋混凝土地下墙体。2.1.7 土钉墙soil nailing采用土钉加固的基坑侧壁土体与护面等组成的支护结构。 2.1.8 土层锚杆soil anchor由设置于钻孔内、端部伸人稳定土层中的钢筋或钢绞线与孔内注浆体组成的受拉杆体。2.1.9 冠梁cap beam设置在

12、支护结构顶部的钢筋混凝土连梁。2.1.10 腰梁middle beam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以下传递支护结构与锚杆或内支撑支点2DB11/489-2007力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2.1.11 支点fulcrum锚杆或支撑体系对支护结构的水平约束点。2.1.12 支点刚度系数stiffness coefficient of fulcrum bearing 锚杆或支撑体系对支护结构的水平向反作用力与其位移的比值。2.1.13 嵌固深度embedded depth桩墙结构在基坑开挖底面以下的埋置深度。2.1.14 地下水控制groundwater controlling为保证支护结构施工、基坑挖土、地下

13、室施工及基坑周边环 境安全而采取的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措施。2.1.15 截水帷幕curtain for cutting off water用于阻截或减少基坑侧壁及基坑底地下水流人基坑而采用的 连续止水体。2.2 符 . 号2.2.1 抗力和材料性能cx土的黏聚力标准值;px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e土的孔隙比;et基坑开挖面下j点水平抗力标准值;fa、fe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fmr、fm混凝土弯曲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p、fw预应力钢筋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y、f,普通钢筋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fx、fpx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 k土的渗透系数;Ks第

14、i层土被动土压力系数;3DB11/489-2007k:基坑开挖面以下土体弹簧系数;kn 第i支点的支点刚度系数(弹簧)系数; m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Na锚杆轴向受拉承载力设计值;w土的天然含水量;y土的重力密度(重度)。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eqxj点水平荷载标准值;K。 第i层土主动土压力系数;M 弯矩设计值;M.弯矩计算值;N轴向力设计值;T,第j层支点力计算值;Ta锚杆或内支撑支点力设计值;V剪力设计值;V.剪力计算值。2.2.3 几何参数A 桩(墙)身截面面积;b墙身厚度;d 桩身设计直径;h基坑开挖深度;hd支护结构嵌固深度设计值;s.排桩中心距。2.2.4 计算系数。

15、 建筑基坑侧壁重要性系数。4DB11/489-20073 基本规定3.1 设计原则3.1.1 本规程所列各种支护结构,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按保 证安全和正常使用一年的临时性结构进行设计。3.1.2 基坑支护结构应按下列两种极限状态进行设计: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土体失稳、过大变形导致支护结构失效或基坑周边环境破坏;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的变形或地下水作用已妨碍地下结构施工或影响基坑周边环境的正常使用功能。3.1.3 根据基坑的开挖深度h、邻近建(构)筑物及管线与 坑边的相对距离比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按破坏后果 的严重程度将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分为三

16、级,支护结构设计中 应根据不同的安全等级选用重要性系数: 一级取=1. 10;二级取。=1.00;三级取。=0.90。表3 . 1 . 3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划分开挖深度h(m)环境条件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a1.0IIIh15一级一级一级10h15一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h10一级二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注:1.h 基坑开挖深度。2. 相对距离比 。为管线、邻近建(构)筑物基础边缘(桩基础桩端 ) 离 坑 口 内 壁 的 水 平 距 离 与 基 础 底 面 距 基 坑 底 垂 直 距 离 的 比 值 , 见 图3.1.3。3.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I复杂一 稍密以下碎石土、砂士和填土,软塑流

17、塑粘性土,地下水位在5DB11/489-2007基底标高之上,且不易疏干;较复杂 中密碎石土、砂土和填土,可塑粘性土,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 之上,但易疏干;简单密实碎石土、砂土和填土,硬塑坚硬粘性土,基坑深度范围内 无地下水。坑壁为多层土时可经过分析按不利情况考虑。4. 如邻近建(构)筑物为价值不高的、待拆除的或临时性的,管线为非重要干 线, 一旦破坏没有危险且易于修复,则a值可提高一个范围值;对变形特别 敏感的邻近建(构)筑物或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物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 物、当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时,应提高一级安全等级;当既有基 础(或桩基础桩端)埋深大于基坑深度时应根据基础距基坑底的

18、相对距离、 附加荷载、桩基础形式以及上部结构对变形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值 范围及安全等级。5. 同一基坑周边条件不同可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图3.1.3 相邻建筑基础与基坑相对关系示意图3.1.4 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应取得以下基本资料:1建筑场地及其周边,地表至基坑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地6DB11/489-2007 层结构、土(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分布、含水层性质、 渗透系数和施工期地下水位可能的变化等资料;2 标有建筑红线、施工红线的总平面图及基础结构设计图;3 建筑场地内及周边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的位量、深度、 结构形式、埋设时间及使用现状;4 邻近已有建筑的位置、层数、高度

19、、结构类型、完好程 度、已建时间、基础类型、埋置深度、主要尺寸、基础距基坑侧 壁的净距等;5 基坑周围的地面排水情况,地面雨水、污水、上下水管线 排入或滑入基坑的可能性及其管理控制体系资料;6 施工期间基坑周边的地面堆载及车辆、设备的动、静载情 况等;3.1.5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及竖向变形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最大水平变形 值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2应按邻近建筑结构形式及其状况控制周边地面竖向变形;3当邻近有重要管线或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时,其水平

20、变形和竖向变形应按满足其正常工作的要求控制;4当无明确要求时,最大水平变形限值: 一 级基坑为 0.002h,二级基坑为0.004h,三级基坑为0.006h。3.1.6 当场地内有影晌基坑施工的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 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 构与基础型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降水设计应保证不 致因降水引起周边环境产生过量沉降;截水帷幕应控制不致因渗 漏而引起水土流失。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径流、排泄或地下管涵渗漏时,应切断水源并对基坑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保护措7DB11/489-2007施。3.1.7 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1基坑支护结

21、构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 容应包括:1)基坑侧壁土体稳定性计算;2)支护排桩、地下连续墙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进行截面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2 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特殊要求的二级 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支护结构变形及周边地面变形进行验算。3 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应包括:1)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2)抗渗透稳定性验算;3)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3.1.8 基坑支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1.7条的规定外,尚 应包括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的要求等内容。3.1.9 支护设计应选择符合支护结构实际条件的计算工况,并 在确

22、认参数的合理性、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后,方可将计算结果用 于设计。3.1.10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3.2 勘察要求3.2.1 在建筑场地的初步勘察阶段,应搜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在初勘基础上对岩土工程条件进行 分析,预测基坑工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3.2.2 拟建工程详细勘察成果应提供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所需 的场地、岩土地层和地下水等基础资料,对基坑工程、支护方案 提出建议。当详勘资料不能满足基坑工程设计需要时,应为基坑 设计补充专项勘察。8DB11/489-20073.2.3 专项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1 重点查明各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

23、(承压水头)、补给条 件和动态变化及其渗透性;2 调查基坑周围1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相邻建筑物的地基 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及建成时间、沉降变形和损坏情况并分析其 原因;3 调查基坑周围1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地铁、道路、管 线类型及其重要性,地下、地面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及其渗漏 情况。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用坑探或物探方法查明。 3.2.4 勘探的范围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条件确定。对于水平方向分布稳定的地层单元,勘探测试范围不 应小于基坑周边范围。当地层空间分布不稳定、跨越工程地质单 元或需查明专门问题时,勘探范围应根据支护设计需要扩大,查 明不利岩土层的分布。3.2.5

24、 勘探点宜沿基坑边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按基坑的复杂 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一般可取1530m。当地 层水平方向变化较大,有相对不利的岩土层或软弱结构面时,应 增加勘探点。3.2.6 勘探点深度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条件确定,并应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不宜少于基 坑勘探点总数的1/3,其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一般性 勘探点应穿过支护结构底部的相对软弱地层。在基坑工程勘探深 度内遇中等风化及微风化岩石时,可根据岩石类别及支护要求适 当减少深度。3.2.7 勘探方法宜采用钻探,必要时可辅以坑探和物探。对一 般黏性土、粉土,应采取不扰动试样;对软土宜进

25、行静力触探; 对砂土和碎石土应进行标准贯人试验或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松散 的人工堆积层应视其成份采取试样或进行轻便动力触探或标准贯9DB11/489-2007入试验,不得仅进行地层描述。3.2.8 岩土不扰动试样的采取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保证每一 主要岩土层的代表性数据不少于6组;渗透系数宜通过现场试验 确定,当设计需要且模拟工况适合时,可进行适量的室内渗透试 验。对岩质基坑,当存在顺层软弱结构面时,应在室内或现场测 定结构面的抗剪强度。3.2.9 剪切试验可根据设计需要或工程经验选择静三轴压缩试 验或直接剪切试验,宜采用固结不排水剪或固结快剪指标。必要 时应做残余抗剪强度试验及侧压力系数试验。

26、对特殊性岩土应作 专门性试验。3.2.10 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应达到以下要求:1 查明地下水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层位、埋深和分布情况,查明各含水层(包括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的补给条件和水力 联系;2 对于含水层,应分层提供渗透系数;3 分析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 响,提出应采取的措施。3.2.11 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层结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指标以及含水层水文地质参数指标;2评价地下水对基坑工程的影响,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 议;3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流砂、流土、管涌及整体失稳等现象 的可能性进行评

27、价并提出预防措施。对具有特殊性质的岩土,应 分析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对设计施工的相应措施的建 议;4评价基坑工程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并提出设计、施工应10DB11/489-2007注意的事项和必要的保护措施的建议;5提供平面图、地层剖面图及与支护设计有关的岩土试验成果图表。3.3 支护结构选型3.3.1 支护结构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限制、开挖深 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及设备条件、周边相近 条件基坑的经验、施工工期及施工季节等条件,选择排桩、地下 连续墙、土钉墙、放坡及组合型式等支护结构型式,北京地区常 用支护结构型式见表3.3.1。表3.3.1 支护结构选型表结构形

28、式适 用 条 件排桩或地下连续墙1.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2.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 帷幕或地下连续墙土钉墙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2.单一土钉墙支护深度不得超过10m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放坡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2.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3.可独立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4.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3.3.2 支护结构选型应考虑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受力特点,采用 有利支护结构材料受力特性的型式。3.3.3 对于基坑上部采用放坡或土钉墙,下部采用排桩或地下 连续墙的情况,放坡或土钉墙支护的高度(h;)大于基坑总

29、深度 的1/2时,应考虑桩(墙)顶部以上土体与桩(墙)支护结构间 的相互影响,并应严格控制桩(墙)顶部的水平位移。11DB11/489-20073.4 水平荷载3.4.1 支护结构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护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的荷 载效应基本组合;2支护结构整体稳定性计算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 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取1;3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计算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 应的标准组合。3.4.2 当支护结构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 荷载除土压力外,还应考虑地下水压力的作用。对砂土或碎石土 应按水土分算方法计算,对黏性

30、土或粉土可按水土合算方法计 算。3.4.3 当基坑周边有邻近建筑物时,在计算土压力时应考虑建 筑物荷载的影响。3.4.4 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应按本地可靠经验确定,当无可 靠经验时土压力的计算宜采用朗肯土压力理论。按朗肯土压力计 算时,作用在支护结构上任意点的水平荷载标准值ea可按下列 公式计算(图3.4.4):1对于黏性土、粉土和地下水位以上的砂土、碎石土:eu=(qx+2yh,)K.-2cxK 。 (3.4.4-1)2对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砂土、碎石土:eu=(o+2yh,)K 。-2cxK。+(z-hwa)(1-K.)Yw (3.4.4-2)式中K。 计算点土层的主动土压力系数,按本规程第3

31、.4.5 条规定计算;a支护结构外侧附加荷载产生的作用于深度z处的竖向附加应力标准值,按本规程第3.4.6条规定计算;12DB11/489-2007h;第i层土的厚度;:第i层土的天然重度;Ct 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试验或直剪固结快剪试验方法 确定的计算点土层的黏聚力标准值;z计算点深度;hw基坑外侧水位深度;w水的重度。图3.4.4 水平荷载标准值计算简图3.4.5 计算点土层的主动土压力系数K。应按下式计算: (3.4.5)式中K。 计算点土层的主动土压力系数;q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试验或直剪固结快剪试验方法确定的计算点土层的内摩擦角标准值。3.4.6 支护结构外侧地面荷载、建筑物荷载等产生的

32、竖向附加应力标准值x可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支护结构外侧地面考虑施工材料堆放、行车等荷载时,13DB11/489-2007宜按满布的均布荷载计算,计算深度处的竖向附加应力标准值x 可按下式计算(图3.4.6- 1):图 3 . 4 . 6 - 1 地面无限均布荷载作用下竖向附加应力图Gk=Qo (3.4.6-1)式中qo- 均布荷载。2当距支护结构外侧地面下一定深度d,处作用有宽度为b的条形基础荷载时,基坑外侧深度CD范围内计算深度处的竖向 附加应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图3.4.6-2):(3.4.6-2)式中p基础下基底压力标准值;dh -基础埋深;y基底以上土的平均重度。14DB11/48

33、9-2007图3.4.6-2 条形(矩形)均布荷载作用下竖向附加应力图3当距支护结构外侧地面下一定深度dh处作用有宽度为b、 长度为L矩形基础荷载时,基坑外侧深度CD范围内计算深度处的竖向附加应力标准值ox可按下式计算(图3.4.6-2):(3.4.6-3)4当支护结构外侧地面荷载可按局部条形、矩形荷载考虑 时,可分别按公式(3 .4 .6-2)或公式(3 .4 .6-3)计算附加竖 向应力标准值,并取d .=0(图3 .4 . 6- 2)。3.4.7 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分布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应按实际土层划分,分层计算层顶和层底水平荷载标准值 ;2当计算的水平荷载标准值ea小于零时,

34、应取eok=0。3.4.8 当临近基坑的建筑物基础低于基坑底面时,且外墙距支 护结构净距b小于htg(45 -gs/2)时,可按下列方法计算作 用在支护结构上任意点的有限宽度土体水平荷载标准值eok(图3.4.8):15DB11/489-2007图3.4.8 有限范围土体的土压力计算简图1 当计算点深度zbctg(45 - qx/2),或zbctg(45 q;/2)+dh时,按本规程第3.4.4条的规定计算。2 当 计 算 点 深 度b c t g ( 4 5 - p x / 2 ) z b c t g ( 4 5 / 2 ) + d .时 :1)对于黏性土、粉土和地下水位以上的砂土、碎石土:

35、ea=(2-n)n,Zyh;K 。-2cn 。K 。(3.4.8- 1)2)对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砂土、碎石土:eo=.(2-n)n2yh;K。-2cnK.+(z-hm)(1-K.)Y(3.4.8-2)式中h 基坑深度;z 计算点深度;d. 临近建筑物基础埋置深度;m 系数, n=b/htg(45 - px/2)。3.4.9 对于基坑上部采用放坡或土钉墙,下部采用排桩或 地下连续墙的情况,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宜按下列规定计算:16DB11/489-20071 当上部放坡或土钉墙支护高度h1 等于或小于0.5h时,将 排桩桩顶或地下连续墙墙顶平面以上的土体自重视为作用在该平 面上的附加荷载,按照本规

36、程第3.4.4条3.4.7条规定计算水 平荷载;2 当hi大于0.5h时,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除应包括第 3.4.9 条 1款规定计算部分外,还应包括按照本规程第3.4.4条 计算出桩顶或墙顶平面以上的水平荷载的合力,将该合力换算为 作用在桩顶或墙顶到基底范围内的倒三角型分布荷载部分。3.5 被动土压力计算3.5.1 基坑内侧作用在支护结构上任意点的被动土压力标准值ew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3.5.1):3.5.1 被动土压力标准值计算简图1对于黏性土、粉土和地下水位以上的砂土、碎石土:ex=2yh,K,+2cxK, (3.5.1-1)2对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砂土、碎石土:ex=2rhK,+2cxK

37、, 十( z h ) ( 1 K g ) Y o (3.5.1-2)17DB11/489-2007式中K。 计算点土层的被动土压力系数,应按本规程第 3.5.2条规定计算。3.5.2 计算点土层的被动土压力系数K。应按下式计算:(3.5.2)式中K, 计算点土层的被动土压力系数;qx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试验或直剪固结快剪试验方法 确定的计算点土层的内摩擦角标准值。3.6 质量检测3.6.1 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遵照有关施工 验收标准进行检验。3.6.2 对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安全 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3.6.3 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

38、相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3.6.4 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质量检测报告: 1检测点分布图;2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3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4结论及处理意见。3.7 基坑开挖3.7.1 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降排水要求,确定基坑开挖方案。3.7.2 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形式、基础设计深度、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附加荷载等有关资料,进行基坑开挖方案设计。3.7.3 基坑开挖方案内容主要应包括开挖方法、开挖时间、土18DB11/489-2007方开挖顺序、坡道位置设定、运输车辆行走路线、开挖监测方案,以及对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3

39、.7.4 对基坑边界周围地面、槽底应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防止漏水、渗水流入坑内。对渗漏水应及时排出,避免在基坑内长期积聚。3.7.5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3.7.6 土方开挖应符合分层、分段、适时的原则,严禁超挖。3.7.7 土方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在冬季、夏季施工时,应根据 天气变化,及时调整开挖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环境防护措 施。3.7.8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 待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施工。3.7.9 基坑开挖时,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 水平标高、边坡坡度等进行经常性复测检查。3.7.10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支护结构、工程

40、桩和槽 底进行防护,禁止扰动基底原状土。当采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应 在基坑底预留150300mm厚的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以保 持坑底土体原状结构。3.7.11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清底验槽,减少地基土暴露时 间,防止暴晒或雨水浸泡而破坏地基土的原状结构。3.7.12 基坑验槽后,应及时浇注垫层封闭基坑;垫层应做到基 底满封闭,并应及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3.7.13 基础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对施工肥槽进行回填,回填的 应采用分层夯实,并应满足设计密实度的要求。回填土不得用腐 植土、冻土。19DB11/489-20073.8 开挖监控3.8.1 基坑开挖应制定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 监

41、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着值与控制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 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 馈系统等。3.8.2 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 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3.8.3 基坑工程施工时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巡查。巡查对象 应包括地表与周边建筑物、围墙、道路等裂缝及异常水体渗漏等 内容。3.8.4 监测项目可按表3.8.4选择。表3.8.4 基坑监测项目表基坑侧壁安全等级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周边环境变形应测应测宜测地下水位应测应测宜测锚杆拉力应测宜测可测桩、墙内力宜测可测可测支护结构沿深度方向水平位

42、移观测宜测可测可测支护结构界面上侧向压力可测可测可测3.8.5 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 以外。3.8.6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3.8.7 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 要求、设计要求和工程经验及既有监测对象现状拟定,并应结合 现场监测成果的分析综合判定。20DB11/489-20073.8.8 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监测数据 达到报警值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同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可行的预防措施。当有事故征兆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3.8.9 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 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 括:1 工程概况;2 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3 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4 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5 监测结果分析。21DBI1/489-20074 放 坡4.1 一般规定4.1.1 当场地地下水位较低,或采取人工降水措施,且具有放 坡开挖条件,放坡开挖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可采用 局部或全深度放坡。4.1.2 应合理确定放坡坡度,以保证坡壁的稳定性和减少土方 开挖量。4.2 设 计4.2.1 当基坑深度范围内侧壁为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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