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上班工作纪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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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工作人员上班工作纪律制度 社区工作人员上班工作纪律制度 一、公休假制度 1、休假年限 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休假制度 各部门、社区年初应制定本单位人员年休假计划,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分期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而全年都不能安排休假的,原则上须于次年安排补休;如次年仍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由分管领导报请党工委研究给予一天50元的补贴。已列入休假计划,但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 本年度公休假已休满天数,超出部分冲抵次年公休假。 如职工请事假,需先抵休公休假,公休假已休满,经领导研究后,再

2、履行事假。 如遇上级单位组织培训,是带有休假、旅游性质的培训,培训天数抵冲本年度公休假;如正常培训不冲公休假。 如遇单位组织职工出差或参观学习,如占用正常工作日的1天抵2天公休假,如本年度公休假已休完,外出费用自理。如公休假未休完,剩余天数1天抵2天,不足部分自费。 二、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医保定点单位医院诊断书及请假条,由分管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人通130号文规定: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需持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明) 3、病假超过三个月

3、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对长期病假超六个月的,由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按有关病假工资发放,并且不参与街道年终考评兑现,取消一切奖金、福利。 6、社区工作人员:月病假超一周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病假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

4、、工伤、生育、公积金,超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并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三、事假管理制度 1、机关、社区工作人员有事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办事处机关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机关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社区工作人员由点上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

5、70%计发,年终不参予考评,取消奖金、福利。无故旷工超过十天,单位将勒令其辞职。 5、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超三天,取消当月浮动工资。 此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国发36号规定: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的,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的,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机

6、关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政发24号文规定: 1、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3、哺乳期间,婴儿01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时间1个小时。 4、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看护假3天,配偶晚育的,给予男职工

7、护理假10天。 六、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七、丧假管理制度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6天;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批准,可给予4天以内的丧假;其它近-亲属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八、说明 1、以上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并登记,并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2、社区干部请销假制度,上报点上领导签字,由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劳资科备案。 3、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假满后请及时销假,未及时销假的视作旷工处理。 4、此规定从年1月起执行,其中事假管理制度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 5、此休假管理制度,解释权归

8、劳资部门负责。 社区工作人员上班工作纪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社区主任 副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 成员:居两委副职、委员或居民小组长 安全员:xxx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2、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社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部署全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协调社区义务消防队、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居

9、委会主任是全社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3、了解掌握本社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安全网络,落实安全资金。 4、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社区内的事故隐患。 5、本社区内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每年向镇政府报告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对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等精神,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居

10、两委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3、协助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意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四)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对挂点或所负责居民小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其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2、做好本小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立即向安全员报告或向第一责任人报告。 3、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配合处理好善后工作。 (

11、五)安全员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全社区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山边、低洼地带等危险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有关记录,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居所在地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2、在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制定完善道路、消防、农机、学校等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演练,切实提高居民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援能力。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5、及时处理群众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及各项台帐记录,并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有关材料。 7、认真做好各类安

12、全生产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上班工作纪律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居支两委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居委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及各居委实际,现制定杨柳社区支居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支居两委人员、综治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网格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计生协管员(以下简称支居工作人员)。 二、考勤制度 (一)请(销)假审批制度 1、支居工作人员凡需请假者,须提前由本人提出申请,自下而上,逐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1)1天以内(含1天)经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同意,方可请假; (2)2天以内经支部书记或居委

13、主任同意,由联系居委领导审批,并报社区综合办公室备案; (3)3天以上(含3天)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同意,由联系居委领导签批,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并报社区综合办公室备案; (4)社区组织的政治学习及各项活动要求参加的一律不准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请假的,须经联系居委领导、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不参加。 2、凡外出离开本市(含节假日)的人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同意,由联系居委领导签批,报社区党委书记或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并报社区综合办公室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3、紧急情况下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前须向支部书记、联系居委领导分别进行电话告知,事后补办请假手

14、续。 4、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社区综合办销假,如需续假的,须提前告知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联系居委领导,经同意后方可续假,续假的天数按事假规定执行。 5、社区综合办负责印发考勤表,并建立请(销)假登记台账和考勤督查登记本,凡3天以上(含3天)的病事假必须进行登记。 (二)病假制度 支居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5天以上(含5天),需到县级医院由医师出示证明,经审批后,方能休病假;病假连续超过10天(含10天),需报社区按标准审批备案。 (三)事假制度 支居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居委支部书记或居委主任、联系居委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15、 事假3天以内不扣发生活补助或工资,事假超过10天,按在岗时间计发(法律规定的节假日除外);旷工扣发标准为一天20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扣发全月生活补助或工资;每次迟到超过半个小时,每次扣发生活补助或工资20元;早退按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生活补助或工资100元。 三、管理规定 1、各支居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不脱岗串岗,不迟到早退,外出办事提前打招呼,并告知去向。 2、考勤由各居委自行负责,每天至少考勤两次,明确专人负责考勤,次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考勤表交综合办公室。 3、凡参加市、区、社区组织的各类学习和活动,无论是正常工作时间,还是节假日及八小时工作日以外,要求全体人员参加的都必须按时参加,由综合办按出勤、迟到、早退、病事假等情况认真登记,严格考勤管理。 四、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不慎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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