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份抵押合同范本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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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股份抵押合同范本5篇个人股份抵押合同范本1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

2、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

3、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年月日个人股份抵押合同范本2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电话:传真:邮编: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的(以下简

4、称主合同),约定由质权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大写)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押人陈述与保证1.1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出质股份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本合同项下股份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第二条质押

5、担保范围2.1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2.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质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各出质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条质押股份3.1本合同项下用于质押的股份详见股份质押清单。3.2本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对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第四条质押股份的记载4.1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本合同的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以下简称被持股人)的股东名册。第五条股份质押的股东会决议5.1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就本合同的

6、股份出质事项作出被持股人的股东会决议。第六条质权的实现6.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将出质股份折价由质权人所有以抵偿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也有权对出质股份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2质权人依6.1条处分出质股份时,各出质人应予配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第七条转让禁止7.1在被保证人偿还主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各出质人不得馈赠、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第八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8.1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全部费用。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各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馈赠、转

7、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8.3在出质股份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各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8.4当被持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各出质人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8.4.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8.4.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8.4.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8.4.4出质股份发生权属争议;8.4.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8.4.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8.5被保证人偿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8、,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份,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1.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9.1.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9.2有权要求各出质人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出质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0.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

9、失;10.3如因出质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该出质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质权人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11.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11.3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全部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11.4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2.1当事人

10、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13.1出质人承诺妥善经营管理被持股人的一切业务;13.2出质人承诺在被保证人偿清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被持股人不得进行股利或红利的分派;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质押,也不得与第三方从事任何对被持股人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13.3质押期间质押股份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3.4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物。第十四条附件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

11、力。14.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一:股份质押清单第十五条附则15.1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不含正文,仅限盖章使用出质人1(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出质人2(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质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附件:股份质押清单出质人:质权人:个人股份抵押合同范本3鉴于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简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

12、以下责任:第一条A公司同意将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A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中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A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第二条在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同意将与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中行。在大厦建筑物区属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中行。第三条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同意将其所

13、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压给中行。第四条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A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第五条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A公司用以完成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六条在A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

14、A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第七条A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A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中行在A公司和股东收到中行发出书面通知书七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中行同意如果A公司或股东在上述七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中行的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第八条(1)A公司和股东同意:中行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大厦,或在各股东先

15、行决定不购买大厦后,中行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中行和各股东将对价格进行商定,如果在七天之内无法在买卖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中行即可以出售时能够取得的最好价格,自由地向任何购买者包括各股东出售其在大厦中的权益(但应考虑各股东推荐的可能的购买者)。(2)中行可用经营或出售所得的款项来补偿其损失。(3)如果营业或出售所得足以补偿中行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根据合资合同中各方的权利支付给A公司或其股东。如果A公司或其股东已补偿了中行所受损失,从而中行未出售大厦,一切资产和股权将退给A公司和各股东。第九条A公司和股东向中行保证:A公司、B公司在注册登记,均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签

16、字人均是经过各该方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代表,有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A公司按时向中行提供大厦在建造中和经营中的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使中行能了解大厦的建设、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3)中行有权审查A公司的一切帐目和业务档案,有权出席旁听A公司举行的董呈会议(无投票权),对A公司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A公司对大厦的一切资产妥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5)未经中行同意,A公司不得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但中行应同意A公司发展其正常业务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即使经同意借款后,其它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先于中行(联合牵头人组织的银行贷款除外)。(6)未经中行

17、同意,A公司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出租人出租、管理协议,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它业务除外,当任何一个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该受让人必须是中行认可的。股东在本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由受让人承担。本条款的解释不得在任何方面妨碍大厦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第十条由本抵押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应交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按下列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当事人。(或按收件人天前以书

18、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中国银行分行信贷部地址:电传:回号:A公司地址:电传:回号:B公司地址:电传:回号: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通讯来往:1.如果以电传发出,以收到电传回号;2.如果以信件发出,发送至上述地址即视为妥善送达。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已经公布并生效的一切与抵押有关的适用法。但是如果本抵押合同中一些特殊事宜在中国尚未有法可依之前,可参照国际商业惯例执行。第十三条本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中行为贷款而出具的保函失效为止。如果中行根据保函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本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将延至中行保函项下所付金额全部得到偿还时为止。第

19、十四条执行本抵押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本抵押合同的公证费将由A公司负担。第十五条本抵押合同以中、英文(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银行分行(盖章)代表人:(签字)A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B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订立合同日期:年月日订立合同地点:个人股份抵押合同范本4贷款人:(下称甲方)地址:借款人:(下称乙方)地址:鉴于:1、乙方因经营上的资金周转,急需现金而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2、为保证还款,乙方将乙方名下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万股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予以担保。为此,经双方协商,于年月日在上海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利双方遵照履行。第一条借款金额、用途

20、、利率、期限如下:1.1、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1.2、用途:经营上的资金周转。、利率:%年利率。、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贷款,自甲方放出贷款的实际金额之日起计息,按日结息。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甲方认可的乙方所持有的(证券代码:)万股的股权提供担保,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六条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情况和资料。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8.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8.2、乙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

21、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8.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8.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乙方已占用甲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支付给甲方。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收取甲方应得的利息。9.2、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也未能与

22、甲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还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对还款期的任何违约视为全部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9.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前归还本金不构成违约,但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关的利息。9.4、乙方违约时,乙方除应当向甲方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9.5、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保护其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0.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条款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10.2、双方约定:乙方违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不经诉

23、讼程序,由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即抵押合同中提供的(证券代码:)万股股权,乙方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申请执行费用等。第十一条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第十三条其它规定13.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程度上成为不可执行、无效或失效,本合同其余条款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不得就此受到影响。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

24、,从其规定。13.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3.3、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意味着其放弃该权利;任何一方行使其单项权利或部分权利,也不意味着其放弃进一步行使权利或放弃行使其他权利。第十四条,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公证费借款人乙方承担。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以备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署日期:个人股份抵押合同范本5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

25、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

26、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约地点: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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