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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正规品牌双方加盟合同2021年正规品牌双方加盟合同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共同推广健康美容高科技产品的共识,双方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合作协议如下:一、经销产品及期限。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型连锁加盟店,级代理商,在省市区经营产品。2协议期限:自年月日签署起有效,至年月日止;若协议期内无违反协议的情况发生,且协议双方均无异议,则协议自动顺延一年。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给乙方开业配送市场价人民币元的产品,价值元的设备,价值元的开业礼品,乙方按送货单签收。甲方按商品统一零售价的向乙方供货(甲方保留因国际市场材料价格导致相应调整供货价的权利)。3
2、.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产品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4.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由乙方在该区域代理。5.乙方开业期间甲方可派员上门培训,差旅费和工资由甲方承担,住宿则由乙方提供。6.乙方按月销售回款额达元时,甲方给予元的奖励。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区域经营甲方指定产品的权利。2.乙方提供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经营的相关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乙方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配货押金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作为加盟订金(如乙方违约此订金不退还),余额元人民币在签约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才正式生效。如属代理商,乙方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下同)为人民币元,月进货额最低为人民币元。合同
3、签订半年内,乙方区域招商不足3家;或连续2个月无进货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5.乙方发展的下属连锁加盟店如由甲方签订合同,统一安排开业,每发展一家,甲方奖给乙方奖金人民币元,其产品由乙方按规定的价格供应。6.乙方销售上述产品时仅限于第一项约定的地区范围内。若乙方有跨区销售行为,一经证实,甲方将会把产品收回,并处以罚款。7.乙方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其零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零售价格的15%,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8.乙方对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将每月营业情况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四、乙方销售奖励。1、基本月奖:甲方按乙方月销售额可支付:(1)直接人员提成
4、5%;(2)店长提成3%。2、月附加奖:乙方月订货金额(按回款计算)达万元,可附加返利5%;乙方月订货金额(按回款计算)达万元,可附加返利10%。3、年终奖:乙方年订货金额(按回款计算)达万元,返利3%;达万元,返利4%;达万元或以上的,返利5%。五、产品收发货及费用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汇款单发货。2.乙方在收货后3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六、退换货制度。1、因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卓
5、智公司同意确认后,给予无条件退货,运费由卓智公司承担。2、因代理商、经销商订货计划性不够,未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或销售不力造成产品积压需要退换货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退货比例不得超过上季度进货金额的10%;2)、退换货前须将详细的退换明细以及退换原因传真至公司,经卓智公司批准后再将退货发出,否则卓智公司有权不予收回;3)、退货的产品必须内外包装完好,已开启或残缺致影响二次销售的不予退换;4)、退货应附产品清单明细,以便双方清点核对,若实点数与退货清单有出入或产品质量检验有异的,以卓智公司清点数作实,卓智公司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代理商、经销商;5)、退回之合格产品,以该批产品发货时间为准,按以
6、下标准给予打折作价退换:3个月以内的,按原价调换;4个月以内的,按原价8.5折调换;5个月以内的,按原价7.5折调换;6个月以内的,按原价6.5折调换;超过一年的,不予退换;6)、收取退货运费由经销商承担;7)、由于外彩盒残旧影响销售,需要更换的,经卓智公司审核同意后统一按成本价换发。七、违约及其责任。任何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在合作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也视为违约,在合作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即时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可另行协商处理。八、特别约定九、其它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并自觉维护双方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
7、益,保守相应的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得而泄露第三方;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修改及终止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管辖;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地址:乙方:地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营业证号:签约日期:营业证号:签约日期:2021年正规品牌双方加盟合同2特许加盟总部:(甲方)地址:电话:传真:特许加盟店:(乙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产业经营及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
8、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加盟店铺的经营
9、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A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B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C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
10、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店址的选择1加盟店店铺
11、设在乙方处。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
12、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
13、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4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8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1为维护公司形
14、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3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4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三条促销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2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第十四条协助销售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A推荐进货渠道。B推荐进货品种、品目。C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D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
15、货,保证供货质量。E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F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A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的产品包装、外观完好无损。B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天。C换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D加盟店需供货的货量应提前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第十五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
16、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第十六条特许金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为,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第十七条保证金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
17、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元人民币。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余下的%的保证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的保证金。第十八条特许金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
18、付每天元人民币的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个合同年度开始的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其中开始加盟的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第十九条拖欠损失金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第二十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帮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第
19、二十二条账簿等的制作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的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A传票(或进货的原始票据)。B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C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天制作)。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的营业报告书和当月的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的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第二十三条专心营业义务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
20、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4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且均不得保留复印件。6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第二十五条禁止毁誉义务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的业务。第二十六条纠纷报告义务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
21、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第二十七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的期限从起至止。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3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第二十八条合同的解除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以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A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
22、而提出的劝告指导。B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要求的其他报告书等不真实。C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D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A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的其他行业的营业店铺。B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C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D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
23、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E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F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G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情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H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I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J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K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L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M
24、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N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天以后仍未开业。3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A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B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C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D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E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F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G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H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
25、、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2加盟店提前2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同时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3有第二十八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第三十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2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
26、十一条禁止竞争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公司其他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第三十二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第三十三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
27、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2如加盟店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店的运营,加盟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以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接受的权力。第三十四条名义责任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总部被追索的赔偿金必需由加盟店承担。第三十五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
28、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特许金额两倍的损失赔偿金。3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第三十八条确认事项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第三十九条协商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
29、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合同签定日期:2021年正规品牌双方加盟合同3一、合同各方授权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授权人:法定地址:上海市路大厦A座12A邮编: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
30、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甲方的“”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期限本合同加盟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加盟经营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区域内成为“”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2、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贰万元/店。每个加盟店首次从甲方购进“”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万元。4、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5、甲方将“”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4.5折售予乙方(
31、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6、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7、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8、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1、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
32、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2、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3、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4、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四、促销与广告1、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
33、助乙方进行“”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2、甲方进行“”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3、乙方单独进行“”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4、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五、培训与指导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
34、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5、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7、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
35、、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七、竞争限制1、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
36、”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2、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3、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八、服务质量控制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
37、标准时,给与“玫瑰卡”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4、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5、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
38、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九、保密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十、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2、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
39、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3、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4、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5、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一、合同的终止1、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2、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
40、本。3、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a、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b、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c、向甲方移交“卡”会员登记名册;d、归还、转卖或销毁所有带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e、取消以“”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f、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有联系的迹象;g、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4、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十二、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四、其它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限公司地址:电话及传真:乙方:地址:电话及传真:委托代表(签字):委托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