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管理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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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管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作用,有效推动驻村帮扶工作,根据省、市定点驻村扶贫工作相关通知精神,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48个贫困村驻村工作队、35个非贫困村帮扶工作组。第二章选派第三条工作队员(组员)由省市县三级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在编在职干部中选派。其中贫困村派驻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派驻帮扶工作组,实现全县行政村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全覆盖。第四条工作队员(组员)优先选派优秀中层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和优秀年轻干部。第五条原则上每个驻村

2、工作队(帮扶工作组)不少于3人,省、市驻村队员由省、市按照相关规定选派,县级工作队员(帮扶工作组组员)由县级包村单位选派。48个贫困村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工作队队长,软弱涣散非贫困村第一书记由帮扶工作组组长兼任。第六条各乡镇及工作队(帮扶工作组)派出单位应指派1名主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专门负责驻村帮扶工作,各乡镇及派出单位主管驻村帮扶工作领导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驻村帮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三章职责第七条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基本要求,针对贫困户实际逐一对接政策,开展产业扶贫、劳务扶贫、教育扶贫、卫

3、生扶贫、金融扶贫等工作。把各项扶贫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贫困群众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配合乡村做好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实现贫困村“三通三有”,贫困户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全部如期脱贫。(二)发展经济推动脱贫致富。坚持因村因户施策,制定科学的帮扶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协调争取产业项目,为脱贫攻坚创造条件。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促进集体增收,办好村级公益事业。帮助每个村至少发展1-2个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建设1-2个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三)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要遍访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积极宣传党的扶贫政策,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

4、困难。对群众的诉求应第一时间予以答复,能马上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及时向乡镇党委及相关部门反映,予以协调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思想疏导,群众满意度达到100%。(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协助抓班子、带队伍,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抓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增强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组织实施培训,帮助村干部提高能力素质。培养党员致富带头人,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群众教育引导工作,增强脱贫攻坚内生动力。第四章管理第八条县定点驻村扶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驻村办),负责县派工作队员(组员)的选派调

5、整,并负责省、市、县派队员(组员)管理考核、教育培训、督促指导以及同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选派单位的沟通联络协调。乡镇对驻村帮扶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的日常管理、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遇到的工作、生活中的问题。第九条包村单位对选派的驻村队员(组员)及本村帮扶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工作指导、管理、督促等职责,定期听取驻村、帮扶工作汇报。包村单位“一把手”要履行驻村工作制度,在全县脱贫摘帽前,要经常性驻村研究村里脱贫攻坚工作,遍访农户、帮助村里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有效调动各方面扶贫力量,推进村级脱贫攻坚工作。包村单位、乡镇、村“两委”、驻村工

6、作队(帮扶工作组)共同管理和指导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分工不分家。第十条选派期间,工作队员(组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专职负责驻村工作,每年驻村时间不少于240天,外出考察、协调扶贫项目往返时间计入驻村天数,原则上每月考察、协调扶贫项目外出时间不超过7天,在外出工作及节假日期间须有一名工作队员驻村留守,不在村期间应当围绕项目协调争取、农产品销售、联系发展产业、为民办事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且务必保持通讯畅通。第十一条工作队员(组员)是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到村党组织,不作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第十二条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管理制度:(一)工作写实制度。驻村工作队队长(

7、组长)负责组织队员做好驻村全程写实工作,撰写驻村工作日志及驻村工作日记,填报驻村工作队大事记表。驻村日志应条目式简要记录驻村工作队入户走访、宣传政策、心理疏导、送温暖等活动情况;驻村日记主要反映干部内心感悟、经验做法及下步打算等内容。(二)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每月向乡镇党委、县驻村办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年要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查摆存在问题,明确下步打算,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如遇重大问题、重要舆情、突发事件等随时报告。乡镇党委每季度向县驻村办综合报告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工作情况。(三)信息报送制度。对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经验做法,存在的普

8、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应及时总结梳理,形成工作信息,向县驻村办报送。每周至少报送1篇工作信息,动态信息随时报送,驻村工作队围绕解决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1篇专题调研报告。(四)考勤请假制度。乡镇党委对驻村工作队员考勤负主要责任,乡镇党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每周对驻村干部考勤情况进行核实,并将考勤表复印件报县驻村办,填报请销假情况统计表,所在村做好考勤记录,驻村干部每天要对考勤情况签名确认。驻村工作队员要严格保证驻村工作时间,请假需出具假条,乡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驻村干部请假审批,3天以内报乡镇审批,县驻村办备案;请假3-5天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县驻村办审批,市驻村办备案;请假5

9、天以上的,经乡镇党委和县驻村办同意后,报市驻村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五)月例会制度。县驻村办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帮扶工作组组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指导部署工作。(六)周例会制度。由各村包村单位“一把手”召集,参加人员为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成员、村两委及村扶贫专干。例会由包村单位“一把手”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总结、通报上周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本周工作。例会可采取现场会、研讨会、办公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问题贯穿始终。(七)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驻村工作队考勤情

10、况,县驻村办每周对驻村工作队考勤、请假等情况进行通报。市、县驻村办每月通报1次派出单位和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连续通报两次的单位和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取消单位领导班子当年评优资格,召回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两年内不得提拔。(八)轮换召回制度。工作队员(组员)原则上2年轮换一次,驻村期间不得随意调换。工作队员(组员)的轮换和调整具体事宜,由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因到期返回原单位或其他情况需要调换人员的,由派出单位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申请,并按照条件和程序选派干部继续定点驻村扶贫。对不称职、不胜任的工作队员(组员)由乡镇党委提出召回调整意见,县派队员

11、(组员)由县驻村办责成派出单位及时召回调整,上级选派的工作队员由县驻村办将召回调整意见通报上级组织部门,对召回的县级工作队员(组员)参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进行问责。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由县驻村办负责组织,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对督查中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向乡镇党委、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包村单位反馈,重大问题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开展常态化重点督查,确保各项驻村帮扶工作落实到位。第五章考核第十四条对驻村工作队实行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驻村工作队出勤情况、工作开展情况、群众知晓率、群众认可度等。第十五条日常考核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考核内容包括日

12、常工作表现、日常监督检查和考勤情况。第十六条综合考核由县驻村办按照述职评议、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程序确定等次,考核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在各级督查检查中,发现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存在问题,被通报1次的,不得评为“好”、“优秀”等次;被连续通报2次的,不得评为“一般”及“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七条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工作队员(组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作为干部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被评为第三、第四等次的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组)、工作队员(

13、组员),派出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评为“好班子”、主要领导和驻村干部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领导班子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第十八条县派帮扶工作组被评为“一般”档次及以下的,由县委组织部约谈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县派工作队员(组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档次的,由派出单位进行约谈,限期督促整改;被评为“不称职”档次的,由县委组织部对本人及派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派出单位召回调换。驻村工作队及省市驻村队员被评为第三、第四等次的通报派出单位同级组织部门。第十九条驻村工作队成员(帮扶工作组组员)不再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第六章问责第二十条对工作队员(组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帮扶职责,有下

14、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问责:(一)工作不深入,对帮扶村、贫困户基本情况掌握不清、致贫原因查找不准、脱贫思路措施不明,帮扶成效不明显;(二)不按规定驻村工作,经常不在岗、擅自脱岗,驻村期间不服从县乡党委管理;(三)入户走访不经常、不达标,群众知晓率、满意度低;(四)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帮扶经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五)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反廉洁纪律,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有不良行为;(六)有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二十一条对乡镇党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问责:(一)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缺失,对工作队员(组员)

15、在岗情况督导检查不力,导致工作队员经常走读、长期脱岗;(二)对工作队员(组员)管理约束不严,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三)对工作队员(组员)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支持指导不到位,严重影响驻村帮扶工作;(四)对工作队员(组员)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在考勤、考核等方面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二十二条对派出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问责:(一)对工作队员(组员)人选把关不严,不胜任驻村扶贫工作;(二)经常安排工作队员(组员)回本单位工作,影响驻村工作正常开展;(三)对工作队员(组

16、员)一派了之、不管不问,监督管理缺位;(四)对工作队员(组员)支持保障不到位,长期不到村调研指导,帮扶工作不力;(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二十三条对失职失责工作队员(组员),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对不适宜驻村工作的召回调整。对失职失责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督促整改,并约谈主管领导;情节较重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主要领导,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第七章保障第二十四条乡镇党委及村要帮助解决驻村工作队食宿等后勤保障,具备条件的都要安排工作队员(组员)住在村“两委”办公室。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要大力支持工作

17、队员(组员)工作,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工作队员(组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第二十五条驻村期间,工作队员(组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均保留在派出单位,相关待遇不变。县财政按照每年2万元标准落实43个贫困村驻村工作队(5个省派除外)、35个非贫困村帮扶工作组工作补助,根据驻村考勤、考核结果等情况给予县派队员(组员)生活补助,评为“优秀”等次的工作队员(组员)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生活补助,评为“称职”等次的工作队员(组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生活补助。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工作队员(组员)不给予生活补助。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县驻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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