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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为加强和规范X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一、机构设置第一条镇防指是X镇议事协调机构,在镇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镇防汛抗旱工作。第二条防汛抗旱指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副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镇分管民营经济及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书记担任。第三条镇防指下设办公室(X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设在应急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办行政副主任兼任。二、主要职责第四条镇防指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镇工作要求;(二)统一
2、指挥镇的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镇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三)参与拟定镇防汛抗旱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第五条镇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人武部:负责组织应急民兵力量进行防汛抗旱抢险和营救群众的任务,汛情旱情紧急时负责执行重大抗灾救灾任务。社区文化体育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督促党政办做好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涉灾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
3、做好在建房屋建筑防洪安全工作。派出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财政办:负责上级落实到镇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编制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因洪旱灾害引发的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
4、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负责市政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应急办:负责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镇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建立并监督有关办公室做好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组织各级救援队伍参加洪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党政办: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交通运输等后勤保障。民营经济及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水库蓄
5、水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灾后动物疫病防疫和疫情控制工作。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因暴雨洪灾因洪旱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镇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镇防办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镇工作要求情况;(二)统
6、筹协调镇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三)负责统筹协调制定防汛抗旱规划,编制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五)负责洪旱灾害调查与评估;(六)完成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三、会议制度第七条镇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镇防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第八条全体会议。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系列部署和镇关于防汛抗旱的工作要求以及有关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分析镇防汛抗旱形势,总结、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召开防汛抗旱指全体会议;会议由防汛抗旱指指挥长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一般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
7、加召开次数;会议原则上由成员本人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代替,不得缺席。第九条紧急会议。根据重大汛情、旱情、灾情等实际需要,为研究防汛抗旱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召开镇防指紧急会议;会议根据实际不定期召开,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副指挥长、防办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第十条专题会议。为分析、研究部署特定时段、特定项目等的防汛抗旱专题工作,召开防汛抗旱指专题会议;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由防汛抗旱指指挥长、副指挥长、防办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派代表参加。四、日常工作制度第十一条镇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X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镇防指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向镇防指提交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第十二条镇防指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负责联系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第十三条民营经济及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原则上应在暴雨发生后,总结情况并报防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