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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县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54 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31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
2、,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的原则。第四条成立*县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司法、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国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县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第五条对拟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领导小组决议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对符合城市规划
3、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有规划执法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第六条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条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履行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并制作没收资产移交书和资产清单。没收的资产由接收的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县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决议后,移交给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移交书和资产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方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存档。没收的资产移交后,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八条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款、拍卖处置的款项按规定上缴财政,处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第九条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处置前由县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县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提出拟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县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置:1租赁;2拍卖。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前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但未完成处置的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做为历史遗留问题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