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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政务系统)业务办理,根据*及相关管理规定,编制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依托便民政务系统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危货运输驾驶员,危货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普通货运、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另文印发。第三条 交
2、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第四条 网上业务办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第五条 网上业务办理不改变业务办理机构、审查内容与责任主体。第六条 网上业务办理鼓励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具备条件的省份应要求其辖区内业务办理机构在办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变更等业务后,免费为申请人制发电子证照。第二章 用户管理第七条 便民政务系统注册用户包括自然人用户和法人(经营者)用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新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注册自然人用户。自然人用户注册需提交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在便民政务系统
3、完成注册后,可通过本人身份证号自动关联本人已有从业资格信息。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通过注册法人(经营者)用户办理业务。法人(经营者)用户注册需提交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在便民政务系统完成注册后,可通过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自动关联本单位信息及所属营运车辆信息。第八条 便民政务系统注册用户关联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反馈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第九条 自然人用户可办理普
4、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法人(经营者)用户可办理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第十条 便民政务系统注册用户可在业务办理机构受理业务前撤销网上申请。第三章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业务第一节 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网上申请第十一条 自然人用户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提出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对已获得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又重复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不再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业务。第十二条 申请
5、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需要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等信息,以及电子照片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等扫描件;在暂住地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还需提交暂住地证明等扫描件。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选择申请人户籍地或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增加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第十四条 申请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业务办理机构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从业资格证件核发信息反馈便民政务系统。第十五条 对在办事窗口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业务的,业务办理机构应在业务办结后将业务办理情况反馈便民政务系
6、统。第二节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驾驶员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提出诚信(信誉)考核申请。第十七条 申请诚信(信誉)考核需要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上一个考核周期继续教育情况等信息。第十八条 网上诚信(信誉)考核业务由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负责办理。第十九条 业务办结后,由业务办理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凭证(以下简称考核凭证,参考样式附后)加盖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样式要求参考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下载考核凭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凭证予以采信。第二十条 应当依法撤销从业
7、资格证的,业务办理机构应依法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至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对在办事窗口办理诚信(信誉)考核的,业务办理机构应及时将诚信(信誉)考核计分及评定结果反馈便民政务系统。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开展到期自动考核。第三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驾驶员,以及危货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业务。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业务,需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申请理由等信息以及电子照片。原从业资格类别包含道路旅
8、客运输、普通货运或危货运输驾驶员的,还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以及机动车驾驶证扫描件。原从业资格类别仅包含危货运输押运人员或装卸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交身份证扫描件。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换发业务,需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申请理由等信息,电子照片以及原从业资格证扫描件。原从业资格类别包含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或危货运输驾驶员的,还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以及机动车驾驶证扫描件;原从业资格类别仅包含危货运输押运人员或装卸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交身份证扫描件。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变更业务,需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申请理由等信息,
9、原从业资格类别包含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或危货运输驾驶员的,还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等信息。根据申请变更内容的不同要求,还需提交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或新服务单位聘用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如变更信息为从业资格证展示内容,还需要提交电子照片。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注销业务,需提交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类别以及身份证扫描件等信息。如未申请注销证件全部从业资格类别,还需提交电子照片。第二十八条 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业务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业务办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需核查申请人继续教育、违章处理、事故记录、从业资格证是否
10、被注销或撤销等情况。第四章 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业务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提出普通货运车辆和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申请。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需提交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申请原因等信息,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和车辆45度角彩色电子照片。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换发的,还需要提交原道路运输证扫描件。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需提交申请注销经营范围、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等信息。如未申请注销证件全部经营范围,还需提交车辆45度角彩色电子照片。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业务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业务办理机构办理道
11、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应核查道路运输证是否因违法行为被暂扣等情况;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应核查是否存在违章未处理等情况。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注销申请。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变更)的,需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提交维修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技术人员汇总表,各相关人员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维修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扫描件。申请
12、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变更)的,还需提交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安全操作规程等信息。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变更)的,需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提交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等扫描件。第三十六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注销业务的,需提交备案编号信息、营业执照扫描件等。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业务。第六章 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业务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
13、通过便民政务系统向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提出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请。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行车许可证种类、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号、吨(座)位/核定载客人数、保险单证、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计划出入境时间、出境口岸、运输路线、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第四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业务由离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第四十一条 网上业务办结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到业务办理机构或离境口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取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便民政务系统用户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14、负责。第四十三条 网上办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变更等业务后,申请人可选择邮寄到付或自取方式获取证件。选择自取的,需在一个月内领取证件。第四十四条 用户可以通过便民政务系统申诉账号被盗用情况。对于被盗用账号办理的相关业务,查实后予以撤销。第四十五条 业务办理机构应在用户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相关结果应及时反馈便民政务系统。第四十六条 业务办理机构应通过便民政务系统及时告知用户办理结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办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具体情况,并允许用户网上补充材料。第四十七条 业务办理机构应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持续简化办事申请材料。便民政务系统根据各地精简办事材料情况进行差别化配置。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涉及的违章行为指的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的违章行为。第四十九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与驾驶员,无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与从业资格证相关业务。第五十条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