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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根据*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是指就全县阶段性事故情况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通报。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符合一定情形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督促性警示告知。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符合一定情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
2、遵循依法依规、迅速及时、实事求是、严肃严格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第四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有关规定,县安委办每月统计汇总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等)情况,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平安办等。第五条县安委办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全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及上级督办的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平安办等。第三章 安
3、全生产警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警示:(一)存在行业性、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矛盾的;(二)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三)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五)发生较大事故或一个月内所辖行业(领域)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六)事故总量控制不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经举报查实的;(八)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符合安全生产警示情形的单位,由县安委办拟定县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报县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向被警示单位发出书
4、面警示告知书,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第八条被警示告知的单位,应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工作措施,并于警示告知书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县安委办。第四章 安全生产约谈第九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对事故发生地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或指派的县安委办主任对存在问题的属地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二)发生1
5、次死亡2人的较大涉险事故的;(三)1年内被警示告知2次以上,或被警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问题依然突出的;(四)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办主任或指派的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属地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发生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油气管道安全事故的,或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的;(二)上级督办的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三)对警示告知指出的问题采取措施不力,未严格落实闭环管理的;(四)上级督办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五)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县安委
6、会主任、副主任主持的约谈,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县安委办主任、相关负责人主持的约谈,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县安委办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第十三条约谈经批准后,由县安委办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相关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十五条组织约谈单位除主约谈人和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外,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被约谈单位除第九条、第十
7、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外,县安委办可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第十六条约谈实施程序:(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形成约谈纪要。第十七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一)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工作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八条约谈单位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
8、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事项纳入被约谈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年内被警示2次或约谈1次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被约谈2次以上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同类型”事故是指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渔业船舶、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生产经营性火灾、出租房火灾等事故;所称较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性较大事故。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第二十二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