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县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区县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牌匾是指:(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2、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第四条 凡在*区规划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落地式广告、附着式广告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区规委会研究;凡在市规划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落地式广告、附着式广告的,由区规委会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第五条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延市发202*8号)文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在城市建(构)筑物上设置小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灯箱、霓虹灯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并依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一)遮挡交通安全设施、标志;(二)妨碍生产或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损坏市容市貌或建筑物风貌;(三)利用行
3、道树或古树名木;(四)党政机关、军事办公控制范围内;(五)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文物古迹控制范围;(六)学校、医院、福利机构、展览馆、音乐厅、博物馆、体育馆、文化馆控制范围内;(七)利用居住建筑物、危险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八)除医院、消防及大型公共建筑物屋顶外的其余建筑物屋顶;(九)公交站牌(不含候车棚)、电箱、通信基站、通信线路、燃气管道;(十)利用河堤防险段和其他特殊用途控制地带;(十一)在违章建筑或危窑、危房上设置的;(十二)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十三)其他不得设置的情形。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合
4、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应当同时标注中文;(三)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四)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五)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六)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美观、安全;(七)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店一招。不允许使用易破损、易褪色的软性材料,严禁使用喷绘、条形扣板等低劣材质。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
5、告牌匾(标识)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设置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二)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联系方式等;(三)设计方案:包括彩色设计效果图。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依附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及山墙墙体,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风貌协调;(二)牌匾标识设置原则: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
6、,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标识。临街建筑门面牌匾原则上在一楼门楣部位平行设置,二楼以上的牌匾须在一楼选择合适位置和一层建筑广告、牌匾统一设置。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牌匾必须高度统一,位置平整,造型、色彩和风格各具特色。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5米,长度视门面面积大小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牌匾底部距地面3.0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三)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第十条 楼宇天际线、第五立面、侧立面原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医疗机构,酒店、餐饮等连锁店标牌,按照注册品牌式样设置,大小
7、及阵位需与所附着的建筑物风貌相协调。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期限一般为2年;临时设置的悬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使用期限为至日;庆典、集会等临时活动设置期限一般为3至7天。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内容、格式,规格、时间等设置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第十四条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所有权人(单位法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依法拆除。第十六条 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对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依法拆除。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