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自然资源和规划).xls》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自然资源和规划).xls(5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XXXX县县自自然然资资源源和和规规划划局局(林林业业局局)监监管管事事项项目目录录清清单单(自自然然资资源源和和规规划划)填报联系人:序号监管事项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名称类型监管形式监管方式1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监管无第三类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无无无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监管无第三类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建设用地单位无无2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采矿权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2、4非现场监管;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
3、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
4、、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2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5、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无无3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第二类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
6、监管;3、信用监管4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7、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以
8、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
9、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 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不按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
10、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企业法人1
1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第一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企业法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5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监管无第三类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制定重要矿种矿产资源“三率”最低指标;2.建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6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管无第三类无无无无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管无第三类无无
12、无无7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情况的监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8对海域使用的监管海域使用权审核第一类无无无无9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的监管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10对填海工程项目用海事后监管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11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第一类无无无无12对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13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的监管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第二类无无无无14对因
13、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监管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第一类无无无无15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监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16对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监管对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第二类无无无无17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18对建立并维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监管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19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14、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20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管无第三类无无无无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管无第三类无无无无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管无第三类无无无无21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进行日常地图审核;2.开展日常地图市场监督检查;3.开展 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等专项行动。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无无对全国地图工作的
15、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无无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无无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无无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无无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
16、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无无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无无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无无22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第一类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进行日常审批;2.开展日常监督检查;3.开展地理信息安全检查。23对
17、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管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第一类对单位/个人未经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无无24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无第三类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和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地理信息安全日常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3.对地理信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5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监管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第一类无无无无26对南、北极考察活动的监管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第一类无无无无27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
18、发许可第一类无无无无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第一类无无无无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第一类无无无无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第一类无无无无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第一类无无无无填填写写说说明明:(一)关于“监管事项”:1.以不针对子项编制监管事项清单;2.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描述为以“对XX(监管事项)的XX(监管内容)的监管”。27(二)关于“对应的许可事项”:1.主
19、要为说明监管事项来源分类,包括:第一类,本部门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第二类,为国务院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尤其是2013年以来取消下放的事项;第三类,行政审批之外的其他职能对应的监管事项;2.一个监管事项只能有一个来源分类;3.来源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请与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保持一致;3.来源分类为第三类的,对应的许可事项填“无”。2.监管事项来源分类属于第三类的,不对应许可事项,在“名称”处填写“无”。(三)关于“监管事项子项:应理解为监管事项分类,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四类,其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作为行政检
20、查的监督结果产生的。(四)关于“管理对象”:填入监管的具体对象(包括法人、自然人、设施设备、特定产品、场所场地、项目工程、特定行为、特定活动等)名称,不能简单描述为企业、单位和个人或事业单位,应表述清楚是关于哪一类、哪一行业或哪一领域的监管对象。(五)关于“监管措施”:此次细化为两个要素,一是监管形式,目前只有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监管形式,两种监管形式可并存;二是监管方式,侧重说明监管内容通过哪些方式实现,多种监管方式可并存。(六)关于“设定依据”填入设定该监管事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依据,具体到相关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条文及具体内容。(七)关于“监管流程”:是对监管过程
21、中制定计划、工作程序(逐条细化)、处理结果、归档备案等主要环节的具体表述。设定依据监管流程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1.开展农用地转用批后监管工作;2.未发现问题;3.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4.定期开展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
22、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3、可以处以罚款。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4、44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四、(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加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
25、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1.生成检查
26、任务;2.依据检查任务进行现场检查;3.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XXXX县县自自然然资资源源和和规规划划局局(林林业业局局)监监管管事事项项目目录录清清单单(自自然然资资源源和和规规划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1、制
27、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8、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
29、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
30、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31、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生成检查任务;2.依据检查任务进行现场检查;3.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5.对发现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责令限期整改。6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归档。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
32、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
33、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
34、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
35、矿许可证。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
3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
37、处罚归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38、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1、制定监管计
39、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
40、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参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0号)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第二十九条:“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
41、告的;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第三十条:“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1、制定地质勘查活动监管计划;2、选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
42、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 号)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
43、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 号)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
44、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 号)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
45、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
46、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 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7、令第394 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
48、管计划;2、选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49、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
50、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