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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小型水库和高坝及屋顶重要山塘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型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和高坝及屋顶重要山塘(以下简称山塘)巡查管理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根据*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水库三人三方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和高坝及屋顶重要山塘(以下简称水库、山塘)工程,对其它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水库和山塘所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工程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和山塘安全管理工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定期开展安全鉴定、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
2、日常维修养护等。各镇长(主任)是本镇(街道办事处)水库和山塘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水库和山塘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库和山塘管理的行业技术指导工作,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水库和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水库和山塘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巡查和维修养护制度、人员、经费等,负责对相关人员的管理考核。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站配合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水库和山
3、塘巡查、维修养护等考核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水利局对水库和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三章 巡查及维修养护制度第五条 水库和山塘巡查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应常年居住在附近,年龄原则上需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延长至6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熟悉水库和山塘情况,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与水库和山塘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村主要干部(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村监会主任)不得兼任巡查人员。巡查人员同一年内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报区水利局同意。第六条 巡查人员工作按照宁波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
4、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作内容包括做好日常巡查、巡查记录和日常保洁养护等。第七条 日常巡查要求严格按照各小型水库“三人三方案”执行。(一)水库日常巡查频次要求1汛期每天1次;非汛期每3天1次,且每周不少于3次;2. 当水位接近(小于50cm)溢洪道堰顶高程或超过汛限水位时,每天1次;3当发生强降雨、地震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开展巡查工作;4台风影响期间每天至少巡查2次;5巡查结束后要通过巡查APP及时上传巡查路径并做好巡查记录。(二)山塘日常巡查频次要求1非汛期每15天不少于1次,汛期每3天不少于1次;当山塘水位接近(少于 50 cm)溢洪道堰顶高程或山塘存在异常渗流、裂缝等问题
5、时,应增加巡查频次;2梅雨期间、台风(影响山塘所在地)登陆前72小时至台风结束后24小时之间或山塘水位超过溢洪道堰顶高程时,每天不少于1次;3当山塘所在地发生(局部)强降雨、地震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巡查;4台风影响期间每天至少巡查2次;5配备信息化巡查设备的山塘巡查结束后要通过巡查APP及时上传巡查路径;未配备信息化巡查设备的山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巡查记录。水库和山塘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台风影响期间、发生暴雨、洪水、出现溢洪、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必要时驻库(塘)全程值班,对可能出险部位进行连续观测,随时掌
6、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暴雨、台风期间区级及以上防汛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查另有要求和规定的,按其要求和规定执行。第八条 水库和山塘安全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巡查员巡查时应打开巡查APP,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沿着巡查路线,主要对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1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坍塌、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2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坍塌、凹陷、隆起等现象;3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会不会冲刷坡体及下游坝脚;4
7、输泄水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5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迹象;6水位尺等观测设施情况;7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情况;第九条 水库和山塘巡查人员日常保洁养护内容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泄水管(洞)启闭设备与其他管理设施等,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启闭机、闸门等设施设备启闭灵活、止水有效;(二)及时清除杂草、杂物,保持大坝干净整洁,无垦殖,排水沟畅通;(三)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溢洪道无拦渔网、堆积物、杂草杂树等行洪障碍物,保证溢洪道畅通;(四)启闭(管理)房结构安全,室内整洁;(五)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安
8、全监测设施工作正常;(六)界桩、标示标牌等附属设施清晰完整;(七)库区水面保洁及绿化养护。第十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一)每次巡查后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并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隐患,并立即报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所在水利管理服务站;(二)对于巡查发现的水库和山塘各类隐患,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隐患观测,建立相关的观测资料,做好抢险及维修工作;(三)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四)巡查的记录和报告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连贯性。第四章 考核制度第十一
9、条 水库和山塘巡查、养护和信息经费由区水利局补助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行筹措共同解决。区水利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巡查人员经费补助(详见附件)。第十二条 水库和山塘巡查和日常养护管理考核(一)水库和山塘巡查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水库管理、巡查、安全状况、服从防汛调度、安全运行要求及日常保洁养护等方面。(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所在地水利站应定期对水库和山塘巡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制。区水利局不定期对水库和山塘巡查、保洁养护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不得随意更换水库和山塘巡查人员,三年内连续超过三次(包含三次)更换水库和山塘巡查人员,列入区级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水
10、库和山塘范围,并上报区委区政府。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巡查和养护补助经费每年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再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所在地水利站考核后发放至巡查员。考核实行打分制,90分以上为合格发放次年巡查和保洁养护经费;8090分为不合格,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次年按巡查和保洁养护经费的80%发放,连续二次直接解聘并不发放巡查和保洁养护经费;80分以下直接解聘并不发放次年巡查和保洁养护经费。第五章 经费标准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安全巡查经费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与维修养护资金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水计201343号)文件精神,每座小型水库补助5000元/年,其中宁波市级2500元/年,区级财政配套2500元/年。小(1)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每座补助1.3万元/年(舍网水库1.4万元/年);小(2)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每座补助1万元/年。小型水库信息费696元/年。第十六条 高坝及屋顶重要山塘安全巡查经费每座补助3000元/年,其中宁波市级1000元/年,区级财政配套2000元/年。山塘维修养护经费每座补助1000元/年。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